代写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5-04-30 14:13:22 论文编辑:jingju

引 言


(一) 选题初衷和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十二五”发展时期,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大量的城市房屋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行为。 2012 年 1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44 个渎职侵权罪名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反渎职侵权部门将加大查办社会管理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在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中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违法强制征地拆迁作为重点查办的八类渎职侵权案件之一,名列其中。[1]江苏省检察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因房屋征收拆迁导致的侵权渎职犯罪行为呈现上升趋势,案发点和案发环节呈现多元化特点。这种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群众利益受损、政府公信力下降,进而引发群体事件。自 2011 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590号令,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房屋拆迁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房屋征收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各地大量的房屋征收改造过程中,由于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所以引发的各种犯罪层出不穷。其中侵权渎职的犯罪就较为突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行为涉及建设单位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巨大利益,且工作程序环节多、自由裁量空间大、人为认定情况多、公开透明度不高,缺乏相应监督,极易发生侵权渎职行为。《新条例》本应给房屋征迁工作带来全新的变化,促使房屋征迁工作更加规范,但是,《新条例》的出台既没有减少房屋征收矛盾的产生,也没有减少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的发生。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是法律在倒退,还是法律执行有问题,又或是社会体制问题。对此,作为一个房屋征收管理岗位的工作者,试图探索内中因由,并尝试以法律为规范,以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为突破口,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为规范政府房屋征收行为提供智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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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民商法学(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方面)、行政法学(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方面)、法理学(房屋拆迁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以及刑法学(暴力拆迁、违法拆迁方面)等法学领域的学者和司法行政实务界人士对房屋拆迁及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相关成果。但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针对新条例所引致的变化以及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的新特点尚缺乏更为具有针对性的研究。目前全国还处于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转型时期,许多省级房屋征收条例尚未出台,使得因新条例所带来的转型以及这种转型所诱致的变化和问题还未充分显示出来,也似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查阅国内相关文献资源,相关的专著和论文甚少,类似的文章有丁文的《土地征收侵权原因及对策分析》[2],潘黎的《论城市房屋拆迁侵权类型及其责任方式》[3]、陶维萍的《农村房屋拆迁环节职务犯罪问题研究与思考》[4]。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也参考了耿羽的《征迁政治》[5]、许剑秋的《论权力、权利、法律的三元结构》[6]、温辉的《探寻权力/权利博弈之解——对<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与权衡>一文的评议》[7]等文章。在现有的各类参考文献的研究理论基础上,更多地是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施到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到实施的相关实践工作经历,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来完成本文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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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的存在形态


(一) 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的总体特征
据江苏省检察机关2006年至2009年查办的拆迁行业侵权渎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8]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 年至 2009 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发生在拆迁过程中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 348 件 418 人,348 件案件中,2006 年、2007 年、2008 年、2009 年分别立案 26 件、58 件、141 件,123 件,分别占立案数的 7%、17%、41%,35%,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渎职侵权犯罪在一些领域仍存在易发高发风险。……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方面渎职、失职问题群众反映较多……”[9]全国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报告显示,2009 年 10 月至 2010 年 3 月,全国共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2666 件 3592 人,人数同比增加 3.3%。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和危害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共立案侦查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1232 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19 人。围绕促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突出查办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2010 年 10 月 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时说,将坚决查办征地拆迁等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案件。[10]由于《新条例》的实施,一部分原来未被定性为渎职罪的违法行为在征收行为中会发生性质转变,亦会导致房屋征收领域渎职罪案件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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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屋征收不同环节侵权渎职行为的具体形态
虚增补偿费用其一是滥用职权,与被征收户串通,对不属征收补偿项目的房屋附属设施、家庭附属物等进行虚增实补,虚增补偿费用,从中得到好处或者参与侵吞公款。这在小额补偿中尤为多见。如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郝某滥用职权,通过虚增房屋附属设施、家庭附属物,为多个拆迁户虚增补偿费用。又如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刘某,在担任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副主任期间,滥用职权,通过虚列附属设施的方式为关系人梁某虚增补偿款。其二是滥用职权,为被征收户虚增拆迁面积,增加补偿款,这是行业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中最为普遍常见的犯罪手段。如江苏省如皋市拆迁办副主任范某在负责某公司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帮助该公司在拆迁面积上弄虚作假,为被拆迁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又如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部长顾某,利用为拆迁安置户测算基础超深补偿款的职务便利,虚增测算面积,为被拆迁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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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27
(一)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的制度防范....27
1. 前期联合调查制......27
2. 部门联合认定制......28
3. 调查结果公示制......28
4. 房屋征收预算审核制....29
5. 现场审核责任制......29
(二)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32
1. 增加房屋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入罪条款(一)........32
2. 增加房屋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入罪条款(二)........33
3. 增加房屋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入罪条款(三)........33
4. 增加房屋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入罪条款........34
5. 增加房屋征收过程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入罪条款......34
6. 增加房屋征收过程中枉法裁判入罪条款........35
四、结论与展望......36


三、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2014 年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目标。同时指出,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今后一个时期,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 1 亿人”问题,促进约 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 1 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 1 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4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对旧城改造、旧村改造、新城建设、新城镇建设、道路修造等基础建设投入,涉及到大量的房屋征收工作。不管是以前的拆迁,还是现在的房屋征收,在此领域内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侵权渎职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目前正处于高发期。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房屋征收行为,应该在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的法律规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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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新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征用的法定程序、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对房屋征收法律主体性质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同时对构成犯罪的,明确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具体涉及哪些犯罪,应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还需要学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笔者通过对房屋征收领域渎职行为存在形态的分析,《新条例》的研究,以及对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法律规制的思考,结合房屋征收实践工作,提出了一些浅显建议。2014 年 8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来规范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的有关判决,既规范了法院审理行为,也对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带来了新的意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全国房屋征收拆迁侵权渎职类刑事案件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形成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的类型,使司法有具体依据可循,也可以案例指导方式对各级法院处理相关案件进行指导,有效预防和规制房屋征收领域的侵权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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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