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盘查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5-04-24 16:51:08 论文编辑:jingju

一、警察盘查基本理论


(一)警察盘查的概念
盘查是警察为防止危害发生以及刑事侦查目的,依据一定的程序规则对可疑人员、可疑场所以及可疑物品所实施的临时盘问与检查的总称。它主要是对人的盘问、检查与对物的检查。典型的盘查可作如下分解,拦阻,即命令当事人停止前进;盘诘,即盘问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检视与检察,即检视、搜索当事人的身体、持有物或座车。


(二)警察盘查的特征
1. 警察盘查主体和客体的法定性。主体的法定性是指只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才是实施盘查的主体,其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只有公安机关有权行使盘查权,其它任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和法院)和组织都无权来启动盘查权。第二,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才能启动盘查权,协助警察工作的协警人员、公安机关中的工勤人员等不在其列。盘查客体的法定性是指盘查的范围只能是公民、公民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特定的场所。盘查客体的法定性一方面是为了限制盘查权的无限扩大对公民权益可能造成的侵害。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盘查权的实施,由于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点,被盘查的对象不能单指犯罪嫌疑人,而应该包括一般公民及随身携带物品及与犯罪相关地点。
2. 警察盘查客体有违法犯罪嫌疑性。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启动盘查权的正当理由和合理依据是“有违法犯罪嫌疑”。“有违法犯罪嫌疑”既不是纯粹的主观怀疑,也不必达到证据要求,而是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作为合理怀疑的依据。所以,警察在实施盘查时不得随意拦停盘问。
3. 警察盘查权行使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警察在启动盘查的标准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警察在何种情况之下针对谁而采取盘查的问题。制约上述问题的因素主要是:一是法律规定盘查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实施的行为,但没有对判断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予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在盘查启动的标准上所采用的“合理怀疑”,即便有此规定,但是由于个案的复杂性和警察素质的局限性,使得“判断”和“选择”仍会出现较多误差;二是警察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容易产生误差,导致盘查在不同主体行使过程中存在差别;三是警察的个人偏好也会影响盘查的实施。布坎南曾指出“由于政府官员个人的偏好、能力、环境条件各不一样,所以选择的主观性使得它对于外部观察者是不可能预测的。”4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盘查的实施,传统的“另可错抓,不可漏抓”的办案观念已经在很多警察心目中根深蒂固,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明确相关制度来控制自由裁量权随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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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警察盘查制度现状


(一) 我国关于警察盘查制度的相关立法
警察盘查权是当场盘查权和继续盘问权的合称,是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任务,以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赋予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的权力,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其法律依据如下:
(1)《人民警察法》第 9 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 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 48 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 8 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3)《居民身份证法》第 15 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有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力,查验的法定情形和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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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警察盘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完善的警察盘查制度,如上所述相关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其中《人民警察法》关于盘查规定的宽泛致使无原则的扩大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放任了警察的盘查行为,导致盘查几乎是在无程序、无规范的状态下行使,滥用盘查权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背离了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我国法律关于警察盘查的规定仅仅是《人民警察法》。盘查在我国是肩负维护社会治安和辅助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认授权盘查措施。同时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了盘查实施的四项措施,分别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及暂存。关于盘查制度中涉及到的截停、搜索、路检等措施法律并没有做相关规定,这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而现实盘查活动中却大量运用着这些措施,盘查相关法律依据的缺失是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同时盘查制度的法律原则也不明确,仅继续盘问中略有提及。《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中规定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所应遵循得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相对比较滞后,对盘查实践也并不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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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警察盘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评析....11
(一)英美法系警察盘查制度........ 11
1. 英国警察盘查制度........11
2. 美国警察盘查制度........12
(二)大陆法系警察盘查制度........15
1. 德国警察盘查制度........15
2. 日本警察盘查制度........17
(三)国外警察盘查具体制度评析......18
四、完善我国警察盘查制度的建议....21
(一)我国警察盘查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21
(二)我国警察盘查具体制度的优化........23


四、完善我国警察盘查制度的建议


(一) 我国警察盘查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任何一项权力都是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存在的,而且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自身的指导原则,它们是构成权力运行的精神和灵魂。警察盘查权适用的原则贯穿于警察盘查权行使过程之中,能够集中体现盘查权的根本价值和主要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精神,是对盘查权的行使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西方国家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盘查权适用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的。而在我国,对盘查权的现行法律规定如上所述非常有限,其行使的原则主要是通过理论加工而形成的。我国盘查权适用原则的不完善,一方面不利于调整和规范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和争议的解决;另一方面给行政机关实施盘查制度中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所以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盘查权适用的原则对于指导实践,以及裁判具体盘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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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盘查作为警察的一项重要的职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治国家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均通过必要的立法形式对盘查权加以规制。目前我国法律对警察盘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导致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盘查启动标准的缺失、盘查执法的随意性过大、以及滥用盘查权等。因此笔者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从警察盘查立法借鉴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模式,并引入相关盘查制度原则。例如法律保留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等原则。再对我国盘查制度中的盘查启动标准引入合理怀疑理论、规范盘查权具体施行的范围、深度、时限及强制力、以及明确相应的救济途径完善我们的警察盘查制度。盘查制度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如何完善这一制度,如何让这一制度尽快摆脱人治的痕迹、走上法治的轨道,还需要实务界多方探讨,也需要理论界为此付出更多的努力。由于时间和笔者的理论知识水平有限,本文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恳请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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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