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毕业论文范文:行政及民事交叉案件处理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5-04-21 20:30:49 论文编辑:jingju

第一章行民交叉案件的表现及产生原因


1.1何谓行民交叉案件?
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相互胶着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对于此类案,我国理论界的认识和对其定义目前尚未统一。有的学者称其为"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 ?,有的学者称其为“竞合(重合)诉讼”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或先决问题”气有的称之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 ?。以上概念都从不同角度对行民胶着这一类型的案件进行了描述,都反映了这一法律问题的某些特征。就本文而言,目前倾向于将此类案件表述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一方面,这几种提法相比较而言,“交叉说”比较形象地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之间胶着的这一特性进行了很好地概述;另一方面,2009年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提到“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矮”,在这一文件中正式出现了行民交叉的字眼。同时,最近几年的理论界和学术文章上使用“交叉”用语的也越来越多,似有一种说法统一的趋势。因此本文中对行民胶着案件正式称之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简称为行民交叉案件。对于行民交叉案件的定义,本文认为可概括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某一案件同时存在行政、民事两个不同的争议,两个争议在法律事实上具有交叉关联性,在审理结果上通常会互相牵制或影响,当事人纠纷的化解往往需要行政、民事两种诉讼共同参与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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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民交叉案件的主要类型
由于行民交叉问题的繁杂多样,因此采用单一的方式解决所有行民交叉案件的观点,看似方便,实则是不现实和行不通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和自身性质选择不同的审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民交叉案件进行有效的类型划分就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关键点。本文主张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行政行为在民事争议中所起到的作用的不同来进行交叉案件类型的划分,因为相对于民事争议的多样化,行政行为的分类比较明确,而且在行民交叉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样的以行政行为的分类作为划分的依据有助于我们对两者之间的交叉性有更清晰的认识。本文通过对所在地市两级法院行民交叉案件统计,认为行民交叉案件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大类型:确认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既存法律状态和事实的一种确定和证明?。确认性行政行为不是民事关系成立及有效的基础和前提,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在这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作用只是通过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公信力,对民事关系进行公示和规范,并使之上升为法律确认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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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内外关于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现状


2.1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现状
首先,在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对诉讼中止做了相关规定,其中第5款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对此虽然没有相关规定,但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却有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第51条规定“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屯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做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以上规定,是目前查到的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方面仅有的处理行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依据,不仅数量少的可怜,而且没有触及这类案件深层次的特殊性。比如对中止诉讼的规定,其作为审理依据不仅仅针对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还有大量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这种规定,所以该规定只能说为处理行民交叉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指引作用,中止诉讼也只是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一种方式。对于《若干解释》第61条的规定,应该说该规定目前在处理行民交叉案件时运用的比较多,有些学者认为此解释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甚至以此为依据,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外,还推导出了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等新的诉讼模式。但本文目前对此持怀疑观点,首先要看到,严格从解释规定来看,一并审理只适用于裁决性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对于确认性行政行为或许可性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民交叉案件则未提及,并且条文中又加了民事争议当事人提出等一些限定性条件,使其适用范围更加狭窄;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法院内部的分工,规定了行政庭、民庭不同的职能,他们依据各自的诉讼法来审理各自类型的案件。同时立法上对此也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使用的是“一并审理”的术语,没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所以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程序尚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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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我国理论界对行民交叉案件的研究和分析
立法上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解决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的研究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纟云,虽观点繁多,但至今尚未形成一种公认的既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完全适合的观点和学说。但是,不同的观点和见解,为行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科学构建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不断前进的基础。归纳起来,这些观点大致有四种: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行政附带民事、行民分立和主诉讼吸收关联诉讼。该观点主要认为,在行民争议交叉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此类案件审理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效力,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可以予以撤销。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先由行政庭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如当事人先期或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应当先中止审理,待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出来后,民庭再恢复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同时,完全的“先行后民”审理方式过于绝对,“先民后行”是审理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况和补充,并在审理涉及行政不作为的行民交叉案件时更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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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解决民行交叉案件的思路........ 27
3.1正确理顺行政争议在行民交叉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27
3. 2法院能动司法和尊重当事人诉权相结合........ 27
3. 3适度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保障裁判结果的有机统一........ 28
3. 4重视程序设置的同时不能忽视司法实践........ 29
4处理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构想........ 30
4. 1完善立案:建立立案导引和释明机制........ 30
4. 2规范审理:以案件类型化构建审理模式........ 32
4. 2. 1对由确定性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 32
4. 2. 2对由形成性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 33
4. 2. 3对由裁决性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 34
4. 2. 4对行政、民事争议并重案件的审理模式........ 35
4. 3其他方面的程序构建 ........35


第四章处理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构想


4.1完善立案:建立立案导引和释明机制
立案阶段是行民交叉案件的起点,同时也应是行民交叉案件的重要连接点,在立案时,就要确立案件的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选择的正确与否是行民交叉案件的首要关键。如果当事人一开始选择了正确的诉讼程序,则案件审理的流程就会比较顺畅,发生重复诉讼、循环诉讼的几率也就较小,否则,情况就会变得比较复杂。比如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诉向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简称“刘某房产案”)和乙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诉B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案(简称“张某房产案”),两案同是房屋产权之争与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民交叉案件,但因为初始选择的诉讼程序不同,而导致最后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效果都大相径庭。刘某房产案中,刘某(女)和耿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两人在甲市A区滨湖花园拥有一套住宅房,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耿某某,后夫妻两人感情不和,2005年9月,于某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某签订了该住宅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第二日于某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个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和房产证等相关材料与李某某一起至该区房地产管理局处将滨湖花园该套住宅房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张某知晓后,以于某某未经其允许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上述两个案件的案情基本相似,但是两案的当事人选择维权的诉讼程序不同,一个初始选择的民事诉讼程序,一个选择的是行政诉讼程序。刘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了矛盾纠纷,减少了诉累,也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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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1993年焦作房产案的发生和马拉松诉讼似的久拖不决,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从而也使得法律界对行民交叉这一类型案件的分析和研究逐渐增多和加强。然而,学界理论虽然多样,但至今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成熟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更是不一致。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产生的数量和频率越来越高,因此构建科学、规范的交叉案件处理机制和审理模式也就愈来愈显得重要和急迫,这不仅涉及法院判决的统一和权威,更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本文从准确认识行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梳理总结了行民交叉案件的成因和立法现状,在参考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中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起的作用的不同来对行民交叉案件进行了细致的类型划分,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具体的构思和审理模式,同时从加强立案释明、审限管理、对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方面入手,对行民交叉案件问题的解决进行了相关的完善设计。当然,由于水平等因素,本文对此类案件和问题的研究仍只是初步的,同时也希望以此文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学界和实践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提供某些借鉴和灵感。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向下属的各级法院发布了关于做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因此,恰逢《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4年来第一次大修改之际,愿乘此东风,让“一个案件,二十五份判决”的现象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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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