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加密行为特性之法律概述

发布时间:2015-03-27 12:38:39 论文编辑:jingju

第一章案情概况及争议焦点


第一节案件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朱某,男,65岁,系甘肃杰创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比例为4.5%。2000年,其与公司另一控股股东李某(申诉人)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合作开发暖气智能计量收费自动控制器系统,并约定此控制系统著作权归甘肃杰创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之后,暖气智能计量收费自动控制器系统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随着暖气智能计量收费自动控制器系统的逐步产业化,公司的经济效益逐年提升,朱某利用其独自掌控公司软件技术之便,在公司未能满足其增加股权、高额利润提成要求时,其为发泄私愤,于2010年到2012年间在公司‘'JRN智能型IC卡采暖分户热计量装置及管理系统”管网热平衡系统单元控制器及执行软件中,私自、大量地在系统中植入只有其个人才能破解的通讯控制密码及通讯信号干扰密码,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并先后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白银市平川项目的系统无法采集信息,致使该项目至今无法验收,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80. 06万元;(2)天水市供热公司“JRN智能型IC卡供暖采集系统”通讯中断,无法采集供暖计量数据,在天水市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声誉;(3)青海省西宁市博望节能产品有限公司订购的“JRN智能型IC卡供暖采集系统”全部加密,客户订购的产品退货,造成杰创机电技术公司经济损失31. 5万元。申诉人要求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被申诉人〉撤销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其《复议决定书》、责成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依法立案侦查朱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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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
从以上案情介绍不难发现,本案在加密行为对生产经营方面造成的客观损失不存在争议点,而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朱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作开发合同书》的约定。
第二: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加密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
第三: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这是争辩最激烈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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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朱某“加密行为"的相关法律分析


第一节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约当事人违背合约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要有违约行为。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合同违约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是司法认定责任归属的准则。朱某的行为构不构成合同违约,继而进一步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要搞清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普遍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般和特殊构成要件两种。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般构成要件,如损害事实、违约行为、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免责事由(法定或约定)。在这主要说明一下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约约定的行为。合同违约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违约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体现了主体的特定性,它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引出的。2.有效的合同关系是违约行为的前提。即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合同尚未成立、被撤销、终止或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无权请求另一方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3.违约行为是违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也有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设定了一些其他并且很重要的义务,如忠实、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因此合同义务不仅有约定的义务,还有附随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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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某种方式,侵害他人权利及其利益,要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朱某行为是不是侵权?首先要了解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首先,侵权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次,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是保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最后,侵权行为是以某种方式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作为(不作为)的义务。
2.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害等特殊侵权行为以外,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无论哪种方式,此行为一定是客观外化的行为,它不能是人的思想意识。
4.侵权行为主要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为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在法律上引起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那么行为人就应承担损害赔偿。
朱某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看其满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了解一下构成要件,其要件主要有:
1.违法行为。行为对法定义务违反,以及违反保护他人权益的法律的行为,还有有意违背善良风俗等致人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权利及利益的损害事实和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直接原因规则、推定因果关系等规则,在此不一一赘述。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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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朱某的“加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8
第一节破坏生产经营罪释义......... 8
第二节朱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16
朱某的加密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16
第四章本案涉及的理论问题分析......... 19
第一节导致行为定性争议的因素......... 19
一、法益因素......... 19
二、客观因素......... 19
三、犯罪本质因素......... 19
第二节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共同性与特殊性......... 20
概述......... 20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共同性与特殊性......... 21
三、侵权责任与刑事贵任的关系......... 22
第三节正确区分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方法......... 25
第四节对本案的进一步说明......... 31


第四章本案涉及的理论问题分析


第一节导致行为定性争议的因素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未能真正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法益的真正含义。第二章已论述此罪的法益,在此不再赞述。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为“生产经营”局限为以机器设备或牲畜为生产工具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前文所述,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包括许多种的经营活动,如服务业、金融业等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对“破会”、“生产经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等理解有误。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为“破坏”局限于物理手段,至于朱某通过在系统中植入只有其个人才能破解的通讯控制密码及通讯信号干扰密码来破坏生产经营,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否则有类推解释的嫌疑。如前文所述,“破坏”不仅包括物理手段,还包括威力、诡计、高科技技术等非物理手段。故朱某的加密行为是“破坏”的方式之一。至于破坏的对象“生产经营”包括营业性活动,不是仅包括农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以电脑系统为主的营业活动也包括其中,这种“生产经营”的实际损失,照样体现了财物的损失。泄愤报复是本罪动机而非构成犯罪必备的目的,其只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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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上述案例,朱某加密一案引发对违约、侵权、犯罪的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与犯罪的区别等内容的探索和思考。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案件焦点所在,结合现有的学术研宄成果和刑事法律规定,对朱某加密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论证。最终,得出侵权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关键在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一般而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民之间的界限。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严重”的程度时,该行为就归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与刑民之间此消彼长一样,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总之,正确认识理解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有利于司法实践,也有利于不断积累经验,促进刑事立法,最终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由于一定的客观方面原因,材料的收集不是很充分,再加上作者水平所限,并深知自己的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在本文中,对于一些理论争议,提出某些观点也仅限于自身的理解,可能缺乏相应的理论深度和足够的创新性。但本文有些观点的提出,希望能为司法、理论界提供参考,并推动我国刑法实践更加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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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