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代写范例: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25 18:46:49 论文编辑:lgg

导论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21世纪以来,国际地缘政治呈动荡不安之势,各国的石油需求越来越旺盛,石油价格一路飙升。此种局势下,国际社会各成员国都将维护持续、稳定、充足的石油供应作为重大的战略任务。中国也不例外。但在中国兼具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的大背景下,中国石油企业的境外勘探开发之路充满荆棘。从世界范围看,全球矿产资源呈现出分布广泛,且相对集中的特点,①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国际社会在石油领域的博弈成为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发生冲突的重要动因。在石油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发达国家以外国石油公司为工具,采取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多种手段,加快了控制全球石油资源的步伐。特别是近年来,某些大国试图垄断世界石油生产、交换、运输的各个环节,无视中小国家的利益,这必然导致中小国家产生对抗情绪。可见,对石油资源的争夺,不仅是一国的经济问题,更是国家发展的政治和安全问题。②在国内,石油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随着中国一步步向工业社会迈进,石油的消耗速度日益加快,在后备资源储量有限的严峻局势下,石油供需张力日益凸显(见表1-1)。相对不断攀升的石油需求,中国国内的石油储量却捉襟见肘。2010年,中国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仅约为148亿桶,按表1-1的标准,中国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仅能保证中国5年左右的石油供应。可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石油供需状况极不乐观。因而,居高不下的石油价格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痛处。在未来二十年内,中国石油供应形势将长期紧张,储量越来越少,产量增长趋于缓慢,供需平衡矛盾更加凸显。基于此,进行石油的境外勘探开发活动是中国石油企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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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研究动态
总体上看研究角度极其丰富,但遗憾的是较少有法学学者对此进行专门的、体系化的研究。概括起来,西方国家对石油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展开:(1)国际石油合作。代表人物是Mason Willrich(1975),他肯定了国际石油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合作的开展将使石油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经济呈更加良性的态势发展,不仅如此,国际石油合作还能将双方的政治冲突降到一个更低的层次。(2)从石油与环境和石油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探讨。代表人物有 Adrian J. Bradbrook(2005)和 Richard L. Ottinger(2005)。他们认为环境保护是影响石油政策的关键议题。学者们认为衡量国家石油安全的标准一是石油对外依赖程度,二是石油供应的多元化,石油安全不会因供应国的政治混乱和对手的控制而受到损害,如恩道尔(2008)③、0ECD(2006).与西方的研究相似,国内对石油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石油安全展开,只不过是站在中国自己的立场,对石油争夺、石油战略等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未见此方面深入的、系统的法学研究。相关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1)中国与西方石油消费大国之间的关系。如王湘穗(2008)认为石油是国家、尤其是石油消费大国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石油地缘政治争夺是影响中国与西方石油消费大国关系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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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概述


第一节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正当性证成
近年来,在中国“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中国石油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国外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在此过程中,某些国际不良舆论如影随行,影响了中国在世界面前的形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中国石油对外投资的具体领域有所拓宽、规模有所增大,更是引起了国际舆论界一片哗然。叫好者有之,然别有用心者更有之。例如,当中国石油企业与朝鲜合作,勘探朝鲜地下资源时引起了韩国媒体的高度关注,韩国YTN电视台网站指出,现在中国获得的是独家勘探权,不久以后就会获得独家开采权,朝鲜地下资源在不久的将来会被中国“一扫而空”。诸如此类的言论不一而足。基于此,本章首先探讨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正当性问题。笔者认为,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不仅有深厚的实践基础,更有强大的理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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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投资模式与选择
在国际石油合作领域,石油合同已经形成了基本固定的模式,具体有租让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联合经营合同等。?据罗伯逊国际研究公司统计,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的石油合同中,产品分成合同占75个,^税制占45个,服务合同占10个,其他类合同占10个。?这几类合同也是中国境外勘探开发石油资源所采用的主要投资模式。③故而,重点研究这四类合同对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矿税制合同又称矿费税收制协议,它是从传统的特许协议(即资源国将本属于自己行使的部分资源主权特别许可给外国石油公司)演化而来的。④当资源国许可外国石油公司在本国境内开展石油的勘探开发活动时,作为交换的对价,外国石油公司应支付一定的矿区使用费和所得税,围绕这两种税费而订立的石油勘探开发合同通常称为矿费税制合同。美国、英国、挪威、巴基斯坦、秘鲁等国是适用矿税制合同的典型国家。作为石油开采史上最早采用的一种合作形式,矿税制合同的表现形式在各个国家不尽相同。例如,在中东地区它被称之为“租让”,而在英国则被冠以“许可证”之名。这些区别仅仅是形式的,不存在实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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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中的政府违约........ 77
第一节国际石油合同的格式化内容........ 77
一、国际石油合同的格式化特征........ 77
二、国际石油合同的一般条款........ 79
三、国际石油合同的特别条款........ 82
第二节石油领域的政府违约与国家责任........ 87
一、石油领域政府违约的认定与国家责任的构成........ 87
二、关于石油领域政府违约会否导致国家责任的论争........ 93
三、石油领域政府违约与国家责任的产生........ 95
第三节石油领域政府违约的中国关切........ 100
一、石油领域的政府违约: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的对策........101
二、石油领域的政府违约:中国作为东道国的启示........ 109
本章小结........ 114
第四章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争端解决........ 116
第一节基于条约的ICSID仲裁..........116
第二节晚近ICSID仲裁的信任危机考量........ 127
第三节石油境外勘探开发争端解决的中国关切........ 142


第四章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争端解决


第一节基于条约的ICSID仲裁:石油投资争端的主要解决途径
当石油勘探幵发争端发生后,实践中的争议双方可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这既包括M)R,也包括仲裁和传统的司法解决方式。而仲裁又包括基于国际石油合同的仲裁和基于投资条约的仲裁,在《能源宪章条约》框架下,仲裁更可细分为ICSID仲裁、UNCITRAL仲裁、SCC仲裁院仲裁。在层层递进式的比较多种方法的利弊后,笔者认为基于条约的ICSID仲裁是石油境外勘探开发争端的主要解决途径。当石油勘探幵发争端发生后,ADR往往被首先运用。所谓ADR,即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各种程序的总称。?它包括协商、调停、调解等方式。投资条约中也普遍规定了 ADR方法作为争端解决的首选方法,如《美国一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当投资争端发生,争端当事人应当首先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解决。”争端发生后,当事人双方直接接触,进行磋商,以求分清是非、消除误会、达成和解协议,使争议得到友好和平解决。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可请第三方加入,调解即是重要的第三人介入的方式。商业调解一般都有自身的程序规则,但基于调解的机构不同而各有不同,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规定。为了指导国际商事争议的调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制定了调解规则,供争议当事人和有关机构采用。2002年,联合国国际法贸易委员会通过了《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供各国制定有关调解的法律提供示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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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以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遭遇的几大特殊法律障碍为切入点,以石油境外投资的生命周期为主线,重点研究了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市场准入、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政府违约、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争端解决,从而对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正当性和历史进程、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幵发如何选择合适的合同模式、如何突破市场准入壁垒、违反国际石油合同何时产生国家责任、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等问题不仅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而且对其中所存在争议、分歧、以及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回答。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以石油境外投资的生命周期来看,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面临特殊的三大法律障碍。主要有市场准入荀刻、政府违约频发和争端解决障碍等,需要中国基于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的双重身份应对并进行反思。
第二,中国应以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的双重身份对待石油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从中国石油企业的层面讲,应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完成石油企业自身改制以提高国际竞争力、开展石油外交;从中国政府层面讲,应在保障中国石油企业主体地位的同时鼓励民营企业境外经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同时作为东道国,我们可借鉴各国对石油领域市场准入的规定,考虑适当变通石油合同模式、倚化审批程序以及补充对外资进入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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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