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代写范例:某省农作物地理标志之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5-03-20 13:42:07 论文编辑:jingju

第一章 地理标志概述


第一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演进
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是由“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逐步发展而得来的。[2]19世纪末期,世界很多国家都开始认识到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性,并一步步建立起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在这基础之上,各国也慢慢开始着手对本国地理标志进行国际保护: 1883 年在法国巴黎由 11 个国家共同签署的《巴黎公约》把地理标志也列入到工业产权的范畴,并且对防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作了一系列的实质性规定;1891 年签署的《马德里协定》与 1958 年签署的《里斯本协定》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从进行国际注册的层面将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到一个更高层面。1993 年的《知识产权协定》吸收了原有国际协定成果,为保护地理标志而专设一节,对于地理标志的内容和保护措施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些都体现出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制度的重视程度。在 2001 年的 WTO 多哈谈判中,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更是成为一项专门议题。在最近十几年里,我国立法也慢慢加强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 2001 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含义及保护就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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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辨析
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使用该标志的产品来源于某地区的商业标志。有很多学者都认为,地理标志指的是两方面的内容: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所谓货源标记是指由产地名称、语言文字或特殊符号所构成的用来识别商品的来源地的标志性符号。[3]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又把货源标记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的标志,第二类是间接的标志。[4]直接的标志是指使用在商品上用来直接表示商品来源地的标志:不论该特定地理区域的地理面积有多大或有多小,只要该标记能够指示出商品的特定产地,都可以作为货源标记。至于它的名称是民间传统上的习惯名称还是官方承认的地名,都是无关紧要的。间接的标志是指与直接的标志正好相反,它不直接表示商品来源地,但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比如交易习惯都能知道产品来自于哪里,并且这些标志与商品具有关联。[5]不管是直接标记还是间接标记,只要是看到标志就能想到来源地的,那么这个标志就可以称之为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具有与货源标记不同的特点,原产地名称不仅明确标注商品的来源地,在此基础上还显现出来源于该地的商品都具有其他同类商品所不具备的特征,并且这些特征是由当地的自然资源环境或人文传统文化所决定的。意思就是从原产地名称可以看出产品与其他产品所不同的特性,如果从某一标记不能分辨出该产品的不同点,那么这个标记只能叫作货源标记。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时候必须具备条件有:(1)原产地名称中所运用的原产地是真实存在的一个地方;(2)使用人必须利用了当地的自然资源环境或者是传统工艺;(3)在外包装上标注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是在原产地以外广为人知的产地地方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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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


第一节 国际以及其他国家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开始保护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1883 年 3 月 20 日,有包括法国在内的十几个成员国签署了《巴黎公约》,并约定该公约在次年的 7 月 7 日开始正式生效。[17]该公约第1 条第 2 款规定把货源标记和原产地标记列入到了该公约的保护范围之内。 《巴黎公约》第 9 条、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每个成员国都可以对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虚假的货源标记或原产国标记之行为采取在货物进口时进行扣押、在国内扣押或者是禁止进口等等措施。该公约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该条约所指的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所有的参与到该商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过程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是他们在假的商品原产地设立经营地点,或者是在商品上虚假标注原产地使公众造成误解,只要有上述行为的都是利害关系人。公约还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效的保护。[18] 因此可以看出,巴黎公约仅仅规制的是在产品上虚假标注已被保护的地理标志的行为,但是没有对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注册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保护。但该《巴黎公约》对于保护地理标志的价值不是如何具体地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而是它开创了在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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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自二十世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界都开始慢慢意识到地理标志在国内外经济贸易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尤其像我国这样一个国土面积广阔、土地资源丰富、农产品种类繁多、出口产品较多的国家,着重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于 1984 年加入《保护工业巴黎公约》,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一员在享受该公约赋予成员国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受该公约的约束,也要履行该公约规定的相应义务。所以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是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起点。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是自发形成的,是跟随他国的保护脚步被动地启动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1986 年 11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做商标等问题的复函(复安徽省工商局)》,其中有“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与保护原产地名称产生预先矛盾”的规定,并概括地说明了地理标志有三个层次的含义:(1)地理标志并不是仅仅标示商品的来源,它与不不缺乏当作商标使用而所应具备的应有特征;(2)某一个企业或者自然人不能以商标注册的方式而垄断使用地理标志,它是一种集体性的、地方性的权利;(3)我国法律保护原产地名称,它可以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标志来进行区别。[29]这是我国最早涉及原产地名称的规定。 1993 年,我国共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涉及到商品原产地,它们都使用了“伪造产地”的表述,与此同时,都规定如果存在“伪造产地”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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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20
第一节 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之优势 .....20
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环境间接地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20
二、多项政府政策支持促进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21
第二节 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2
第四章 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与建议 ......26
第四章 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与建议 ......26
第一节 保护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26
一、能带来经济价值..........26
二、提升政治影响............27
三、保护传统文化............28
第二节 完善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建议 .......29


第三章 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与建议


第一节 保护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概念按照我国专门法律对地理标志的阐述,即某农产品源自于某些区域,这些农产品的安全指标和其他重要特性受该地方的生态条件和地理位置影响的,此类农产品即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作用有两个,一是表明农产品产地,二是它还代表着农产品的高指标,消费者们在购买农产品时会综合考虑该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与质量、品质等进而通过其地理标志了解此类产品其他方面的特性,然后决定此列农产品的指标是否满足自己的购买需求。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上升成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一种特殊的广告手段,并且成为该区域农产品质量标准和品质保障的重要宣传,这无形中扩大了农产品的对外影响力,可以形成高附加值并降低宣传成本,同时种植户可以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来实现增产增收。三是带动农产品的相关产业在短时间内形成一条符合消费者购买需求的产业链。综上注册地理标志对于新疆农产品培育成为新疆特色产业较为有利,加快了农产品品牌化管理。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大力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推广和保障工作,使新疆特色农产品的整体产业向高层次、多元化、推动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做好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推广和保障工作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会带来经济价值、提升政治影响和保护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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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在目前社会发展中具有自己独有的信息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通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方式将分散的农户连接到一起,把农产品重点生产企业推广到市场,采用农户联合生产、农产品研发基地、带头企业创收的方式,逐步形成生产、研发和销售相统一的生产模式,不仅能够保证农户产有所销,还可以提高农产品的科技附加值,为农户和企业增收,维护互惠互利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带头企业可以利用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商标管理权,担任起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认证工作,并且能够对农产品进行全程生产指导,实现统一生产和销售,完善的质量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大幅提高广大农民进入市场竞争的程度,加强种植户的质量监管,切实保护广大种植户的利益,有效巩固种植户在地理标志农产品在产品交易、订单合同的谈判位置,同时可以减少市场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够有效控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交易率的波动幅度,稳定交易量,保证了农产品的生产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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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