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农村土地银行的概述
1.1 农村土地银行的概念和性质
《土地科学词典》中对土地银行的概括是:“一种从事土地抵押业务,办理长期放款业务的银行”。而在《土地大辞典》所定义的土地银行则是一种信用机构,具有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功能。土地银行的成立背景是出于农业生产滞后,农业金融崩溃,土地流转失灵,面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按人口均分所造成的土地零散,耕种效能低。农村金融难以支撑私人间的农业开发所需要的资金,而农民手中的土地难以通过流转体现应有的价值。所以通过土地银行将农民的土地“存”入银行,再通过银行集中“贷出去”,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外土地银行是具有显著区别。创设农村土地银行符合中国农村的国情,是落实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在构建土地银行过程中,要积极参见国外土地银行的成功经验,也要认真结合我国国情。农村土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管理法》中的定义都较为模糊,除国有和集体土地明确界定外,农村土地可以理解为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已开发未开发、地上空间地下空间等各类别划分,笔者探讨的农地银行侧重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包括荒山、荒地、滩涂、养殖水面等。笔者所论述的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法律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但是在土地流转经营权的问题上,除了中央文件一再鼓励支持外,土地承包法中也认定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这是流转与否的核心判断。十八大报告也明确认定,土地流转一定坚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依照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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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农地银行的法律特征
商业银行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设立的一种金融法人。商业银行法约束其业务范围在“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公司法保护商业银行运营中纯粹以盈利为目的,不受行政手段干预。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存款业务,借助金融货币的信用功能运营业务。“商业银行”的英文是 CommerciaI Bank的。在中西方商业银行的定义主要可以理解为:是一个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信用授于为手段,能提供“银行货币”的中介性质的金融机构。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定义,商业银行是根据银行法严格设立的企业法人,遵守公司章程,依照制度设立,约束企业制度。他所具有中介、支付、信用、金融四大服务类别。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他的注册设立,程序审批,组织机构,业务范围都比一般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经济区设立的特色示范土地银行虽然在名字与属性都与商业银行相同,但细化结构还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从企业经营目标上来区别,就有本质异同。商业银行纯粹以追求利润为经营方针,土地银行则以提供中长期低利率,服务公共事业为目标。其次经营种类上的差异,商业银行以货币为经营种类,而土地银行可以吸入土地作为业务分发利息;商业银行可以以动产不动产接受抵押贷款,土地银行只接受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有管理抵押物的资格和规定;再次,在经营范围方面,商业银行以存贷款的金融信用为主要范围的短期业务,土地银行以吸纳土地,经营管理为目的,发展农业生产带动经济的长期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区域经济的金融体系内,广义上都应该划归于商业机构,但因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转型问题,导致了邮政储蓄在很长一段时间业务范围停留在储蓄一项,直到近几年才放宽贷款业务,开始拓展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农村信用社在设立伊始,业务更多承担政策性服务,向农业倾斜,配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虽然现在多向地方银行和合作银行发展,但是大的趋势还是没有本质变化。在于土地银行的区别中,农信社是最为接近土地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与许多国外土地银行的设置极其相似,实在理论上最具有政策性,易于为建设经济区土地银行服务的。但是信用社产权不明,而且合作制度早已名存实亡,与时代脱轨,而在市场的竞争下,逐渐向商业银行转型,真正为农业发展的作用日渐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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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创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土地银行的前景
2.1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概述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以下称经济区)是江西省结合自身农业经济特点,以鄱阳湖湖区地域为核心,打造的生态农业示范经济区。2009 年,国家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区域性发展规划,是江西发展史上首次,是实现江西经济崛起的重要契机,经济区作为特色推动的生态农业项目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与支持。可以说经济区成功与否是农业的振兴的关键,三农问题的改革是经济区发展的核心。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村经济活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虽全力推动现代农业生产建设,但却始终没有取得阶段性的突破。江西的农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政府做主导,半计划半市场的环境下,缺少自身造血功能,长期依赖政府补贴。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后,面对激烈的农业市场竞争中,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缺乏改革劲头、政府投入减少的的弊端一览无余。各级地方政府曾选择加强自身造血功能带动农业经济发展走向市场,但又掣肘于市场化风险,碍于土地粮食稳定,在自由主义经济与干预主义经济间反复徘徊,就逐渐失去了市场发展的机遇。面对如今劳动力外流、城乡建设落后、农村土地粗放经营的现实,关键在于如何激活农业发展的动力、加大农业设施资金投入、充实农村金融信贷体系、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的全方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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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创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13 年,江西粮食生产实现“十连丰”,农民增收实现“十连快”。但总体上农业经济依然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短板”,农村依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腿”。为进一步解决农业农村存在的不足,我省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的意见精神,与新近出台的农村改革《意见》方案。意见指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逐步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加快金融制度创新,不断提高涉农贷款比例。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增强支农服务,加快农村金融业务改革升级,加大扶持力度、扩大涉及面,大力培养鼓励地方建立发展地方金融性企业,完善建立地方性金融网络,有效推动有规划的布局建设①。江西在中央的支持下,集赣之力,规划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本文以下简称经济区)打造成为世界级的生态经济示范区和国家级的低碳经济发展先行区。鄱阳湖地区是交通动脉京九的交汇处,在中东部乃至在全国经济布局中起到一个枢纽作用,作为长三角、珠三角、海西经济区发展的经济腹地②。经济区辐射全省最富饶的 5 万平方米土地,覆盖 2000 多万人口,以省会为中心 38个县区市,创造了江西百分之七十的经济产值,所以他的兴衰直接关系了红土地的命脉,所以土地银行对于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对于经济区发展都是至关重要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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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中外农村土地银行的比较.........16
3.1 国外农地银行的立法和经验 .....16
3.1.1 美国的土地银行体系 .......16
3.1.2 欧洲的土地银行体系 .......17
3.1.3 亚洲的土地银行体系 .......17
3.2 中国土地银行的立法及现状 .....19
第 4 章 创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的法律对策.......24
4.1 农地银行设立的法律依据 .........24
4.1.1 农地银行设立模式 .....24
4.1.2 农地银行的资本出资制度 .....25
4.1.3 农地银行的监督模式 .......26
4.1.4 农地银行创建的政府调节 .....26
4.2 立法明确农村土地银行的业务程序和范围 .....28
4.2.1 立法明确农村土地银行的业务程序 .......28
4.2.2 立法明确农村土地银行的业务范围 .......29
4.3 完善土地银行的管理法律机制 .......31
第 4 章 创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地银行的法律对策
4.1 农地银行设立的法律依据
纵观世界各国土地银行,各国土地银行都看得见国家调控的影子,无论是直接拨款或者间接控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设立的农村土地银行是由江西省政府组织成立,中国银监会进行监督,在建立在保障粮食土地安全的基础上,推进区域生态农业的普及,加快农业经济发展的长远布局,在经济区县市区试点筹建。为保证土地银行筹建的顺利有序,土地银行的注册资金由国家拨付,是建立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支持,省市县各级政府监督管理下的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总行设立在省会南昌,下设分行、支行以及各营业部,总行制定实施国家土地金融政策,制定“一平台三体系”,为各分行统筹资金,统一部署。“一平台三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网络交易平台。通过政府设立运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化网络交易平台。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体系。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根据流转双方要求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对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三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保障体系。出台系列农村土地流转配套政策,妥善解决流转农户的生活、就业、医疗和养老等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四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服务体系。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和流转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化解流转矛盾,提示风险预警,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农地农用,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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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为振兴农业经济,让八亿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我国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将“三农问题”提到首位。出台政策,深化改革,加快土地流转,鼓励资本下乡,加速现代农业建设。金融是经济的源,土地是农业的根,振兴农业经济就必须盘活农村金融,盘活农村金融就应该利用好土地。农村金融的停滞始终是三农建设的难题,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桎梏。国家设立的对农经济机构不可谓不多,给予的政策帮扶不可谓力度不大。但是土地制度深深掣肘了金融与经济的发展,制度内土地受到制约,制度外金融缺乏活力。多地在十八大后试点土地银行,希望通过土地信贷的模式,有力的作为土地和金融之间的纽带,振兴潜力巨大的三农经济。土地银行依赖于农地流转制度,建立信用合作社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质量”抵押、存入或入股给银行,盘活农村金融体系,吸引社会流动资本。农民取得资金可以进行扩大生产,土地入股或存入也能旱涝保收,每年获取红利,放心出外经商务工。银行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进行产业化经营(契合了中央鼓励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的政策),或发行土地债券(美、德、加等发达国家流通的方法)。各地试点都立足于政府调控,将政策性与合作性相结合,将土地风险降到最低,将农业经济发展起来。本文的土地银行的法律问题研究理论较新,知识跨界较大,涉及法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本人学识有限,对法律的阐述还较为表浅,对政策的研读还不够深入,尤其对土地银行的体系设立不够周详,对未来发展的探索视野不够宽阔,期间会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思考不够全面,且有纸上谈兵之嫌。这都是本文有待提高的地方。学无止尽,本文多具瑕疵,可望抛砖引玉,在未来的学习工作中,且思且完善,望能为祖国的法制经济建设出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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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