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行为的法律性质、规制及救济

发布时间:2015-03-01 16:15:17 论文编辑:lgg

前言


一、 论文选题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具有新特征和复杂化趋势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政府依靠过去的行政手段来应对这些问题显得捉襟见肘,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被人们赋予新的期望。应松年教授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积分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据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通过积分的方式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积分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一种措施,在应对行政管理新挑战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积分管理行为已经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得以运用,比如在入户管理、出租车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药物供货、志愿者奖励考核等领域都有地方政府采用积分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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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埋的研究现状
社会管理在中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并对法治进程与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集中体现在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新时期政法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与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近两年来,诸多法学界人士参与讨论社会管理创新问题,如《法学》在2011年第10期以“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支持与路径选择”为题,釆用笔谈的形式专门组织了一组与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学论文。具体参见许章润:《重申经济社会》;葛洪义:《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方法》;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杨春福:《善治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庞凌:《权利、自由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孙莉:《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正当化》;胡玉鸿:《以自由看待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合集,具体的社会管理创新制度是其子集。目前,我国法学学者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多是集中在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宏观理论的分析上,分析具体的创新制度的论文较少。对于在行政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行政积分,尚未有学者从行政法学角度进行研究。本文将着眼于积分管理行为的法律分析,厘清积分行为的概念,明确积分行为的法律性质,探究设定行政积分的权限,规范设定行政积分程序,给行政机关的实施相关制度提供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同时也给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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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积分行为的概念


第一节积分行为的含义及要素
1. "2009年宿迁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宿迁市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奖励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通过“治安积分卡”实行实名制填卡对志愿者进行累积积分管理,治安积分卡”对参与纠纷调解、邻里守望、一般性的灭火抢险等,都有详细的记分规定。按照每积1分换算100元人民币比例进行审批,由财政建立专项基金兑现奖励。对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奖励每月开展一次,对一次积分达到1分以上的人员,实行“一事一奖”,及时兑现奖励。截止2010年上半年,该市发展5. 3万余名治安志愿者,治安志愿者参与巡防10. 2万人次,提供线索5700余条,抓获各类逃犯120人,破获各类刑事、治安案件1673起。”
2. “2012年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录积分管理规定》,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33项违规行为纳入违规记录积分范围。驾驶员各类违规记录积分累计达5分的,由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告诫,并签订服务质量保证书;驾驶员各类违规记录积分累计达10分的,须参加市客管办组织的集中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时间不低于2天。驾驶员各类违规记录积分累计达20分的,须停运参加市客管办组织的集中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时间不低于5天,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考试合格后积分记录归零。2012年上半年,天津市客管部门对368名绕道多收费、拒载、非从业运营等违规出租车及驾驶员进行了教育处罚,同时按照出租车驾驶员积分考核办法记入违规积分档案,并对其中一次性达到5分的62名驾驶员,由各企业进行告诫,签订服务质量保证书。对所累计积分达10分的81名驾驶员,由各区客运管理所进行培训教育。对累计积分达20分的4名驾驶员,一律停运5天,集中参加市客管办组织的整顿教育学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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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分行为的要素
涉及采取积分管理制度的事项在生活中广泛存在,如公司内部的积分绩效制度、党员干部的积分考核制度、行政机关的积分管理制度等。在这里我们只研究具有行政法意义的积分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积分行为。积分管理中的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主体一样,是指“依法拥有独立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①在我国,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包括得到行政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分管理行为针对一定对象作出,无对象的积分管理行为是没有意义的。积分行为的对象主要是指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文所称的积分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没有隶属关系的相对人行使职权,进行积分管理的行为,行政主体针对内部有隶属关系的相对人的积分管理行为不是本文所研究的对象。除了行政主体的内部管理的积分行为外,在特别权力关系之下的积分行为也不在论文关注范围内,比如高校对学生管理采用的积分制度;监狱管理中,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积分减刑制度等。积分行为的内容也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各地行政机关实施的积分行为内容多种多样,所采取的积分行为的形式也不尽相同。积分行为的主要形式应该是书面形式。有的是类似于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形式,如贵州省卫生机抅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中,对不良执业机构下达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单》;有的将积分情况记录在相对人的积分卡或相应的证照上,如对驾驶人员的记分记录在驾驶证的情况;也有的并不对单次积分进行告知,而是在相对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后,由行政机关将积分情况在网上公布。积分行为的形式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统一的形式,但是鉴于积分行为最终会导致行政行为的发生,对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变化,相对人有权知晓关于自身权益的积分情况,积分行为也有必要参照行政行为的形式,使之更加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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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积分行为的设定........ 18
第一节行政积分的设定........ 18
一、积分行为的设定权限........ 18
二、积分分值的设定 ........21
三、实践中积分行为与宪法、法律的几种关系........ 24
第二节积分行为的设定程序........ 26
第四章积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32
第一节积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救济........ 32
一、积分行为的行政复议救济........33
二、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34
第二节积分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救济 ........34


第四章积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行政法是对宪法的具体施行,秉承着宪法对权力进行制约、对权利进行保护的基本宗旨和原则,而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对权力进行制约,才可能对权利进行保护,如果没有对权力的制约,对权利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所有法律问题追根溯源都有可以归为一个问题:如何保护公民权利?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方法从过程上看有三种,事前的保护、事中的制约、事后的救济。事前的保护应该是一种根本性的保护,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或者减少这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的制约则是最直接的保护,通过控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来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事后的救济是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后,通过消减侵害,弥补损失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补救的一种制度设计。事前的保护和事中的制约在前一章中,已经研究讨论过。根据现代法治原理,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在这一部分,本文将就事后救济的问题展开讨论。行政救济制度是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制度设计,反映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正要求的原则。只有以行政救济制度作为基本保障,对受到侵犯的利益才能得到合理地补救,才能与民主、法治的要求相适应,所以建立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走向成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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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的新形势下,为消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排解社会纠纷、化解社会风险的新公共管理方式。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下,社会管理创新要以法律为限,以法治化为创新的基本走向。积分行为既是众多社会管理创新制度中的一朵浪花,同时也在行政行为的庞杂体系中占有一席之位。积分行为需要通过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范,即要完善积分行为制度的立法,加强积分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程序规制,并对积分行为进行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保证公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在积分行为的研究中暴露出传统行政法学对社会管理新现象、新关系调整乏力的问题,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法律保留理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等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如何对行政法学进行调整,使其追上公共管理理念变革的步伐将是行政法学者的一个长期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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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