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代写范文: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5-03-04 13:16:02 论文编辑:lgg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背景与意义
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可知,纳税人权利具有双层含义:一方面,公民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自然享有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保障和尊重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纳税人可寻求法律救济,并请求得到相应的补偿。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更进一步地将纳税人权利分解成十项基本权利——税收知情权、保密权、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救济权、税收监督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权及其他权利。其中第十项“其他权利”又包括五种权利——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和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1]。其他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上都明确指出纳税人请求回避权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2]。纳税人请求回避权是对纳税人合法财产的有效保护,对于保障税收公正、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学界对纳税人请求回避权关注度低,国内几乎没有专门研究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学者,也没有相关著作。仅有部分学者对税收回避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粗略论述了税收回避制度的部分问题,这就给笔者提供了一个深入思考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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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文献综述
纳税人请求回避权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本文将先介绍国内外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学术成果,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纳税人权利问题的研究在国外的关注度居高不下,多个学科都有展开研究,并十分注重实证分析。英国的大宪章运动轰轰烈烈,拉开了探讨租税概念的序幕。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纳税人的财产权保护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洛克的《国富论》也认为欲遏制政府公权利的扩张必构建人民权利体系。宪政国家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十分完善,且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税法制度就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核心构建的。美国专门颁布了有关纳税人权利的法律和法案,如 1988 年的《专项和杂项收入法》(the 1988 Technicaland Miscclancous Revenuc Act)、1996 年的《纳税人权利法案》、1998 年的《国内收入法典》,侧重平衡纳税人与美国国税局的关系,注重纳税人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保护,成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坚强后盾。德国著名税法学家海扎尔坚称税法是纳税者的权利之法。日本税法界泰斗北野弘久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运用宪法论、人权论论证了税法学应是纳税人的权利立法的学科。国外绝大多数研究都是围绕财产权与税权、财政立宪主义和宪政下的财产权与征税权的关系等展开的,并未深入论述纳税人权利本质、性质、分类等,尤其是具体到某一项具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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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法理剖析


第一节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概念及基本内涵
自西周开始,我国出现“交易税收”后,税收便贯穿于我国历史的始终。历朝历代政权的更替不外于苛捐杂税过重,百姓无力承担,生活窘迫,奋起反之;然后,下一个新出现的王朝减租减息,安抚民心。税收在一个朝代的开始和结束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国几千年来,一直强调的是国家税权,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强调过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也是近二十年才缓慢觉醒的。纳税人请求回避权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从语法结构的角度看,纳税人请求回避权仅在其中间添加了请求、回避二词,但我们不难发现“回避”一词是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核心。如果能将“回避”剖析透彻,那么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概念将显而易见。回避,在《辞海》中有两个解释,其一:避忌,《后汉书•蔡茂传》:“茂辄纠纷,无所回避”;其二,法律用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不参加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目的是防止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对案件做不公正的处理,并使有关人员避开嫌疑,便于工作[3]。回避最常出现在诉讼法中,我国三大诉讼法教程都对回避做了解析,其中行政回避与本文所要解析的纳税人请求回避权中的回避最为接近,即回避是为了克服人类偏私的本性,满足人类期待得到公正对待的自然本性。我国台湾地区对回避的阐述与大陆略有不同,是指“司法人员在特定案件中,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为防止其徇私舞弊或偏颇之虞,使其回避不执行职务所设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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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理论基础
英国的自然公正理论和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相辅相成,从请求回避权的存在的必要性出发,说明纳税人请求回避权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同时,从税收的本质来分析,税权是国家税权和纳税人税权的有机统一,税收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这为纳税人权利的存在奠定了基石,也是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因此,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理论基础应包括自然公正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债权债务理论。“自然公正法则”(rules of natural justice)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类,最先由英国普通法确立,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后形成了自然公正理论。自然公正理论是人的理性的延伸,是公平正义的产物,是自然法的精华。法国学者勒内 达维德在其著作《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曾指出,普通法不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存在的法律体系,相反,它是确保各种纠纷得以解决的各种程序的集合。而自然公正理论在法律程序上的价值对英国普通法的影响最为深远。自然公正理论强调两条程序原则:其一,任何人不能审判自己的案子,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no man shall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se);进一步而言,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与该案件有利益牵扯,不得对该案件的当事人持有偏见。其二,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都必须得到听取(both sides shall be heard),任何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可能使他人权利受到不利影响时,就必须听取受影响人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权利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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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立法保护现状......17
第一节我国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法律规定......17
第二节我国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立法保护缺陷....19
第三节我国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立法保护不足的原因........22
一、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22
二、传统亲属人情观念根深蒂固........22
三、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23
第四章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立法的域外考察........25
第一节税收法定主义凸显....25
第二节请求回避事由较为详尽........26
第三节救济机制健全......29
一、国外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税务行政复议......29
二、国外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税务行政诉讼......30
第五章我国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完善建议........32
第一节坚持税收法定主义....32
第二节拓宽请求回避事由范围........33
第三节完善我国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救济机制....35


第五章我国纳税人请求回避权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最终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34]。写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将得到国家权利机关的全权保护,是公民权利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是宪政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税收法治的前提条件。只有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税收发法定主义,才能转变中国单方面强调国家税权的现状,才能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才能提高纳税人权利的法律地位。将税收法定主义写入宪法势在必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有着极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然后经过全国人大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我国目前修宪的可能性比较低。因此,我国宜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税收法定主义加以确认,并将税收事项列入法律保留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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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必须明确我国税务复议机关的独立地位,设立专门处理税务纠纷的行政复议机构当然是最好的选择,但是,以我国目前的立法水平和现有制度是很难实现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在现阶段,我国可以先仿照日本,引进专门财税人才,多聘任经验丰富的税务专业人员,以及一些在税收法律方面具有丰富学识和经验的研究专家和大学教授做技术指导,以提高税务机构专业素养。我国要求在税收行政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世界上税务复议制度完善的国家都没有此项前置。这项前置造成了纳税人在税收行政复议中的被动地位,且在现实生活中,缴纳的税款交上去后很难再退回来,且纳税人在缴了款后再去维护自己权益的少之又少。纳税人行使请求回避权,本是因为不信任税务人员,不相信税务人员的处理结果,而现在其欲维护其权利,却必须先按照其不信任的税务人员的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对于纳税人是不公平的。另外,从法理上看,《税收征管法》的第八十八条,是站在国家征税权力的角度而言,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避免纳税人以复议方式规避纳税,却忽视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征纳双方并不处于平等地位,不符合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要求。因此,建议删除税收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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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