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法律论文代写范文:软件反向工程法律情况概述

发布时间:2015-01-22 15:24:35 论文编辑:lgg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1991 年欧盟通过《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mers)(以下简称《指令》)文件中明确地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包括计算机软件,因而该指令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认可软件反向工程合法性的立法文件。1992年世佳公司(Sega Enterprises,Ltd.)诉艾格雷公司(Accolade Inc.)软件侵权一案,美国法院首次用判例的形式认可了软件反向工程在著作权法规制框架下是一种合法行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出于各种需要,引进了国外许多先进或高端的软件产品,为我国民族软件业的发展注入了大量前所未有的活力。为我国的利益计,也为满足相关市场发展的需要,1991 年第一部针对软件产品的行政立法文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应运而生。之后分别在 2002 年和 2013 年得到了两次扩充和修正,并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构成一张软件著作权保护网。但这还远远不够,因为这张网的全面覆盖性还不够,针对性和体系性还有待加强,关于软件反向工程的规制内容更是少且模糊,可操作性差。以至于针对我国现阶段不断涌现的盗版软件现象,面对软件反向工程技术被无节制滥用等行为,这张简单的法律法规网显得无能为力。如此,不仅没能对国内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还在国际社会上惨遭诟病,甚至报复行为,如微软公司针对中国盗版软件使用者制造的黑屏事件。随着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P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日久,整个国际国内大环境更有理由要求我国对软件产业的健康持久发展加强保护和有效规制的力度,而在著作权法仅有的规制已经明显力不从心了,所以构建一个兼顾多种保护模式的软件反向工程法律规制体系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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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一、 论文结构
本文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论文研究对象的背景和文献综述,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最后由两个案例引出本论文要研究的三个突破点,即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问题。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就绪论引出的三个突破点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通过相关概念的剖析、各主要国家立法及司法判例比较,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反思我国在软件反向工程规制方面取得的进步及不足之处。第五章是针对第二章至第四章提出的我国在软件反向工程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关于构建我国软件反向工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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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软件反向工程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软件反向工程的相关概念及目的
反向工程的概念模式最早是在集成电路布局领域中开发新电路布局图中得以应用,而具体到软件领域,最早是应用在 20 世纪 60 年代软件在一个平台切换到另一个平台的过程中。“反向工程”一词出现在在软件领域中,一直以来的都没有形成一个确切的具体含义,Chikofsky 和 Cross 专门为理顺、有效区分“反向工程””与各种与其相近似的概念写了篇文章。文章认为,反向工程是一个通过分析目标系统从而识别出系统各组成结构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在较高抽象层次上重建软件系统表征的过程。软件反向工程也可以被看作软件作品“开发周期的逆行”。所以,软件反向工程也被称为软件逆向工程,即通过特定分析程序恢复原始设计结果,是一个从软件作品现存的程序代码中抽取数据结构、体系构造和程序设计等信息,以便在比源代码更高抽象层次上建立程序表示的过程。[2]常用的方法包括反汇编和调试等。其实逆向工程作为软件维护的最新方法之一,其核心活动是提取抽象。其工程大致如下图所示: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软件反向工程的含义,认可度比较高的一般是通过反编译或反汇编等方式把软件作品的目标代码尽可能反向还原到设计工程师开发此软件时编写的可直接供程序员们阅读或理解的高级语言源代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再研究、再分析,最终获得软件作品设计构思、运行原理等。在这个过程中,笔者也认为,软件反向工程作为软件分析方式之一,其过程不应包含依据反向工程得来的技术信息重新开发相同或类似软件产品的过程,否则就进入了再造工程阶段(Re-engineering Stag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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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软件反向工程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Sega Enterprises,Ltd.(世佳公司)诉 Accolade Inc.(艾格雷公司)案[7],案情介绍如下:原告 Sega 公司诉被告 Accolade 公司对其游戏软件程序进行反向工程,其反汇编及复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软件程序之版权的侵害。而被告认为,对原告软件程序的反汇编和复制行为,仅仅是为了能够满足正常阅读的需要,此行为属于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界定范围。美国加州北部地区联邦法院一审中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其进行反汇编的目的属于商业目的,是为了能够通过反向研究,进而生产出与原告同样的软件产品,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 本案上诉后,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庭于 1992 年 10月推翻了一审判决,上诉法院认为:为了了解软件程序设计的思想及功能相关概念,如果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即被告的反汇编行为是接触程序中不受版权保护方面的唯一方法时,则此种反汇编应当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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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10
第一节 软件反向工程合法性的界定.........10
一、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问题.....10
二、美欧各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比较分析.....10
三、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剖析.......13
第二节 合理使用制度在软件反向工程中的适用.......13
一、软件反向工程存在的合理性.....13
二、合理使用制度在软件反向工程中的具体适用.......15
三、美欧立法和司法判例比较分析.......19
四、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剖析.....23
第四章 软件反向工程的技术措施的边界.....25
第一节 技术措施对软件反向工程的限制.......25
第二节 合理的技术保护措施边界探究.....28
第五章 许可协议中“禁反条款”的效力判定.......30
第一节 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比较分析.........31
一、软件许可协议中“禁反条款”在美、欧.......31
二、软件压缩包合同对“禁反条款”效力的影响.....32
三、知识产权法对“禁反条款”效力的影响.......33
四、反垄断法对“禁反条款”效力的影响.....34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现状分析.....35


第六章 构建我国软件反向工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软件反向工程合法性界定的建议
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扩张和发展,各国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都在不同的程度和范围内对软件反向工程予以了正当化的地位。从保护中国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从促进科技进步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着想,我国应当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取众国家立法和司法之成功经验,补自己在法律体系不完善之短。首先就是要明确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地位。软件作品,虽然参照传统著作权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还是应当区别于简单的文字作品,应作为一项个性化的独立客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排他性的复制权。对于软件作品也不例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而出于商业使用的目的对软件作品进行复制使用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是,软件反向工程中临时复制的行为能否按照文字作品复制行为来定性呢?对此,法律尚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条款。但是如果软件反向工程在法律的框架内是合法的,则这种临时复制的行为也将合法。立法和司法审判标准趋于一致,软件产业的发展才不会为法制和现实所累。所以,首先应在立法上将软件反向工程行为正当化或合法化的态度明确地表达出来,然后结合我国软件业发展的现状等基本国情,借鉴美、欧等国家的有利经验,附带规定合理化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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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现实中,软件作品著作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通过在软件许可协议中通过规定“禁反条款”的方式滥用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而限制软件产业的合理竞争,甚至造成技术垄断。所以,在考虑如何有效规制软件许可协议中“禁反条款”的效力时,其对软件行业中有序竞争产生的影响程度或潜在影响程度有多大,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考量因素。如果某种软件作品使用许可协议中的“禁反条款”明显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很可能造成不合理的垄断局面,就要果断对这种“禁反条款”的效力予以否定。在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规制,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对于如何限制和禁止《反垄断法》下软件使用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滥用,或者是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的情形没有进行更详细、具体的规定。所以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还有待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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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