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网络表达自由基本理论概述
一、 表达自由的概念分析
表达自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对此都莫衷一是,缺乏统说。各国宪法、法律及各国专家和学者对表达自由的称谓颇不一致。著名加拿大宪法学家豪格认为:加拿大权利宪章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都保护“言论自由”,言论一词比“表达”狭窄。?中国学者王世杰、钱端升也认为:“国人常有意见自由为言论自由者,然而言论自由的意义实甚狭溢,不足以涵盖意见自由的全部。” ?所谓意见自由就是指表达自由。据统计,虽然世界上现行的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使用最多的称谓仍然是言论自由,但大多数其他的称谓都带有表达二字。即使没有表达二字,也都具有表达的意思,与表达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且是言论一词所不能涵盖的。③因此,相比之下,“表达自由”更加能涵盖这种以表达个人态度和观点为目的的自由。同时由于网络表达的多样性和开放性,本文采用表达自由的称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表达自由这种古老而常新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含的界定也出现众多分歧的表述。王世杰和钱端升给表达自由作了十分简短的界定:“即所谓意见自由,只是表示意见的自由。”沈宗灵教授指出,表达自由不仅有表达的自由,而且也有接受表达的自由,“表达自由一般是指言论自由以及接受与传播观念和信息的自由(又称新闻自由或出版自由)。”④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表现自由指人民有变现其意思之自由,不受非法干扰而言。”者李怀德指出:表达自由是言论、著述、出版和新闻等自由的统称,是指人们有权通过口头、书面或音像设备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身的思想和见解。” 还有学者以为,作为公民基本自由之一的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同的情况下,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表明、体现或公然传达思想、见解、看法、主张、情感、以及知识、信息等实质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扰、约束或惩罚地自主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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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
网络为实现表达自由提供了薪新的平台,通过网络世界各地人民都能够无距离的沟通和交流,人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思想和意志的多元化手段,同时网络的开放、即时、互动、匿名等特点,消除了表达主体间的时空差异,极大地丰富和补充了表达自由的内容和形式,使得表达自由能够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得以实现。但无论人们在网络上发表意见、阐述观点、交流思想、分享个人趣事还是讨论社会热点问题、揭露社会负面现象、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属于表达的范畴。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与传统的表达自由本质上并无不同,只不过网络表达凭借的是一种全新而强大的媒介——互联网,所以,网络表达自由实质上是传统的表达自由在网络虚拟世界的自然延伸。因此我们可以将网络表达自由定义为:网络主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下,通过网络,利用各种手段和表达方式,显示或公开传递他们的思想、观点、主张、情感和信息,知识和其他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扰、约束或惩罚的自由,包括搜集、接收、获取、了解信息的权利和将某种言论传播、传递、扩散出去的权利,②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表达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政党、文艺等团体,“通信自由是网络表达自由的基础,信息自由是其前提,表达自由为其核心,三位一体才是真正意思上的网络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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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性理论
一、 限制的法理依据
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在网络空间领域的表现方式,其实质仍是表达自由。因此,表达自由的法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同样适用于网络表达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棚锁之中。” ?孟德斯鸡也曾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是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⑥由此可见表达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完全的自由,而是在法律规定或许可范围内的自由。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和人权条约在保护表达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如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承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之后,接着规定:享有此项自由的人,“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系列规定了表达自由的人权条约,都规定表达自由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候、特定场合克减的权利,是政府可以基于正当的理由、用正当的方式进行限制的自由。⑧《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在规定人们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表达自由的事由,包括保障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利益,?防止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露,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与公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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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限制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表达自由不仅是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前提,而且可以在缓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在限制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需要考虑对这种限制的限制。历史表明,相对于过分的限制,人们总是更担心过分的自由,因此,限制往往超过合理的限度从而造成对自由的妝害。”④因此,必须确立限制表达自由的原则,政府不能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表达自由进行不合理的压制,从而阻碍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表达自由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表达自由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宪法性法律认可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国家对它作出的任何行为都应当与法律相符,进行限制必须由法律由规定,对乱用该自由的行为进行惩罚,也需依照已公布实施的法律。此“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包括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根据中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成为剥夺自由的依据。⑤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享有表达自由,国家的任何立法和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表达自由,当然也规定了对表达自由必须由法律进行限制。合法性原则还要求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用语必须具有准确性,要使普通民众自己或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解释能够理解其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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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域外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 16
一、域外对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现状.......... 16
二、域外网络表达自由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17
(一)珍视网络表达自由的民主价值 ..........18
(二)明确保护方式和价值取向 ..........18
第四章我国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 19
一、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现状 ..........19
二、我国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 20
三、我国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21
(一)立法缺乏针对性、科学性,重管制,轻保护 ..........21
(二)立法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22
(三)立法程序缺乏民众的广泛参与.......... 22
四、完善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规制的思考.......... 22
第四章我国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
一、 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现状
表达自由既是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许多国家宪法、宪法性法律保障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特殊表现形式,也成为一项被广泛认可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网络表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自由,从上述网络表达自由面临的现实冲突可见,表达自由具有相对性,因此大多数国家在承认表达自由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既承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又规定滥用此项自由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也对表达自由的行使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宪法与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道德惯常性规定一样,既承认表达自由又对其加以限制。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①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74条规定公民有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这是宪法对表达自由诸多内容所做的保护性规定。同时我国宪法也为表达自由设定了界限。③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有这些宪法规定都适用于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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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互联网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集传统媒体的特点于一体,而且还体现出其具有的独特价值。如在线视频聊天、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等。互联网使公民表达自由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实现,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也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获取自己想要的知识和信息。但由于网络表达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网络空间的许多言论都充斥着情绪化的攻击、谴责和谩骂等不良内容。因此,网络表达自由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本文介绍了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表达自由带来的便利和存在的问题,首先阐述了使用表达自由而非言论自由的原因;其次从表达自由出发,探讨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总结了网络表达自由区别于传统表达自由的特点和价值,接着介绍了国外对网络表达内容进行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我国网络表达自由所面临的现实冲突;最后并阐述了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现状,分析当前我国法律对网络内容规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借助国外网络表达自由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了对完善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规范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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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