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研究背景
志愿者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他们提供的志愿服务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公益水平,而且在扶贫济困、城市管理、社区建设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还能够协调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稳定。但是志愿者权益保护的困境却使得现在的志愿者不敢提供志愿服务,因担忧自身权益问题而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志愿服务事业,降低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公众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支持,长此以往必将对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造成严重的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目前我国许多省市在志愿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确立了志愿者的地位和志愿者组织的职责,并建立志愿服务基金用于救助困难的志愿者,但是仍然有所欠缺,需要结合相关制度配套共同来保护志愿者权益。本文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全国性立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探讨了保障志愿者权益,救济志愿者的途径,提出了完善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志愿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方面,志愿者的地位及具体权益,责任承担和救济方式都需要专门的志愿服务立法来统一规定,同时志愿者的权益保护和权利救济还需要结合志愿服务基金与志愿者组织的监管制度等综合措施的完善。志愿者权益保护不仅仅是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事情,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福利及稳定安宁,社会各界和公众也应当携手共同努力合作。志愿者权益保护的完善是建立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法治程度不断上升的基础上,希望本文的基本分析和简要建议可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促进社会精神文明进步和和谐健康发展,并给中国志愿者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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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志愿者服务才开始起步并慢慢发展壮大。中国最早的志愿者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组织。90年代初期,在共青团中央的努力下,产生了青年志愿者,并建立了全国性志愿者组织。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志愿者服务事业蓬勃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志愿者服务事业不断向前推进,志愿者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内容不断丰富和多样化。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志愿者服务要切实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民众需要。概括地讲,中国的志愿者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大型展会服务,日常生活护理,环保公益行动,抢险救灾服务等方面。迄今为止,我国在志愿服务领域尚未出台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志愿者的定义缺少法律条文的权威界定。对此,共青团中央实施的管理条例同各地实施的地方性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规定:共青团中央出台的志愿者管理办法中指出志愿者的概念是主观上自愿,不求获得物质回报,贡献自己的精力、能力去协助他人的人;江苏省出台的志愿者管理规定中指出,志愿者不仅需利用自身具备的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而且还需要在志愿者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杭州市出台的志愿者管理规定中指出志愿者需要在志愿者组织中进行注册登记,并从事志愿服务的行动,而且需要自愿在志愿者组织的调配下,义务在社会上从事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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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愿者及其权益概述
(一)志愿者、志愿服务与志愿者组织的概念界定
志愿者这一词汇的来源是欧美发达国家,一般指的是个人自愿,旨在促进社会发展,利用自己的时间、精力为社会群体提供一定的服务,而且提供服务不为获得报酬的人。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给志愿者下了定义:指在不为获得物质回报的前提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推动社会发展而贡献服务,付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的人。美国“红十字会”为该组织的志愿者下的定义是,在红十字会中不领取薪酬待遇,为促使该组织实现活动职责而付出时间和精力的人,在组织中提供社会服务但不从该组织中领取薪酬的人气我国学者丁元竹、江讯清指出,志愿者指的是具备志愿服务的意愿,可以自愿提供社会服务而不关心回报的人,以及那些不为获取回报而自愿提供社会服务的人。迄今为止,我国在志愿服务领域尚未出台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志愿者的定义缺少法律条文的权威界定。对此,共青团中央实施的管理条例同各地实施的地方性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规范:共青团中央出台的志愿者管理办法中指出志愿者的概念是主观上自愿,不求获得物质回报,贡献自己的精力、能力去协助他人的人;江苏省出台的志愿者管理规定中指出,志愿者不仅需利用自身具备的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而且还需要在志愿者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杭州市出台的志愿者管理规定中指出志愿者需要在志愿者组织中进行注册登记,并从事志愿服务的行动,而且需要自愿在志愿者组织的调配下,义务在社会上从事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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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愿者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宗旨是进行义务奉献,为社会和公众进行志愿服务。理清志愿者和志愿者团体、志愿者和被服务对象的相互关系,有利于准确界定志愿者的身份、界定志愿者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有利于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稳定发展。志愿者与志愿者团体的关系并非行政组织关系,也不是劳资双方的关系,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同关系。首先,志愿者团体包括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参与志愿服务事业的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的社会组织以及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志愿者团体三种类型。当志愿者在第一种或第三种志愿者团体中从事志愿服务时,并没有参与行政工作,所以不产生行政组织关系。在第二种志愿者团体中虽然有党政机关的部门参与组织志愿服务,但是这些行政部门并没有在从事行政工作,而只是针对志愿服务,因此志愿者与这类志愿者团体也不产生行政组织关系。其次,劳资双方的关系,指的是用工方作为资方招募的工作人员为资方付出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由此产生的用工关系称之为劳资双方的关系。而志愿者与其团体的关系区别与此,因为志愿者与其团体之间并不存在用工合同,而且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是出于义务奉献、无偿付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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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志愿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12
(一)国外志愿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 12
(二)国外相关立法对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15
四、完善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17
(一)完善志愿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17
(二)完善志愿服务的责任制度......... 20
(三)健全志愿者组织的监管体系 .........22
(四)完善志愿者权益的多重保护机制......... 24
四、完善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 完善志愿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我国关于志愿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是由各地分别颁布实施的,而且设计内容较为简单,所以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市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一般来讲,志愿服务是出于道德的义务行为,但是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推动和辅助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制定志愿服务立法并非要求志愿者必须从事志愿服务行动,其出发点是有效地管理这种出于道德考虑的义务行为,同时为参与其中的志愿者予以法律支持。制定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立法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宣传奉献、帮扶、发展的思想,提升民众对于志愿服务的认识和支持,更好地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形成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繁荣的法律支撑,也可以在全社会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我国目前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单独法规,参考各地已经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兼顾志愿服务的各个部分,长远探究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过程中问题的解决途径,避免出现目前志愿服务法规存在的漏洞概括地讲,志愿服务立法需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该法管理的范畴;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等有关概念的界定;志愿者的申请途径、应尽的义务、能够享受的权利及法律上的认可;志愿者组织的创建、管理、权利与义务;为志愿服务所能提供的援助、保障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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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他们贡献的义务劳动不但充实了社会公益力量,在帮扶贫困、社会管理、展会服务等方面做了突出贡献,而且还可以调节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志愿者权益保障的难题导致很多志愿者不愿意提供志愿服务,由于顾虑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不能全神贯注地参与到志愿服务实践中去,减弱了志愿服务的整体质量以及社会对于志愿服务的拥护,久而久之会对我国志愿服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对于社会和谐也将带来消极影响。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在保障志愿者权益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北京市制定的推动志愿服务的制度明确界定了志愿者的身份以及志愿者团体的义务,而且设立了志愿者基金,目的是帮助志愿者解决个人面临的问题,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不足,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一起落实保障志愿者权益。本文以此为参考,通过探讨制定全国统一性的志愿服务立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研究了保障志愿者权益、救济有困难的志愿者的渠道,并提出了发展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对策。保障志愿者权益的根本途径是立法,志愿者的身份、其所能享有权益、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出现困难的救助途径等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界定,而且对于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和困难救助还应与志愿者基金以及对志愿者团体进行监督管理等方式配套。保障志愿者权益不只是涉及志愿者个体、志愿者团体以及志愿服务对象,而且影响社会整体利益与稳定和谐,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志愿者权益保障及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随着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国蓬勃发展,志愿服务立法在我国也不断完善,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提升提供理论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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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