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王书金案件的刑事诉讼法律概述

发布时间:2015-01-04 18:18:04 论文编辑:jingju

第 1 章 王书金案件的案情介绍


1.1 案情
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民警在 2005 年 1 月 18 日捕获了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1967 年 12 月 1 日生,小学文化,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农民。被捕后,王书金向荥阳市警方及河北省广平县警方供述了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王书金一共交代了 6 起案件,分别是:强奸杀害河南省泊头村张某芳案件;强奸杀害河南张某芬案;强奸杀害河南刘某某案;强奸河北广平县贾某某并杀人未遂案;在广平县强奸一妇女案件;强奸杀害石家庄康某某案件。王书金所供述的其在石家庄郊区玉米地强奸杀害康某某一案,引出了所谓的“一案两凶”,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1]据王书金交代,他于 1994 年 8 月,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附近的一块玉米地里,强奸了被害人康某,并把她直接掐死了,朝被害人胸部猛跺了几脚之后就离开了。王书金所交代的这个案件与 1994 年的聂树斌案件极其相似;而且王书金所指认的案发现场,也正是聂树斌案的案发地。这一事件的发生给警方和社会公众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惑和不解。因为此案(即聂树斌案)已经在 1995 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且被告人聂树斌已经于 1995 年 4 月 27 日被执行死刑。由王书金案引发的“一案两凶”也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公众对我国的司法公正也更加关心。“聂树斌案”发生在 1994 年,该案件已经查明,并于在 1995年 4 月 27 日执行了枪决。因为被牵扯出来的“聂树斌案”使得王书金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进展缓慢。王书金案件自王书金 2005 年被捕,到 2013 年 9 月 27 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历经 8 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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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争议焦点和分歧意见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是不是王书金所为。辩护人的观点是对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犯罪事实予以认定,王书金有重大立功表现。[2]辩护人提出三点辩护意见:第一、检方出示的一些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着瑕疵。第二、王书金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对石家庄西郊杀人案做出供述,并且王书金对犯罪现场的描述与当年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吻合。第三、辩护方认为,检察员所提出的王书金的供述和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矛盾,只是本案的细节问题,对此案的实质不发生质的影响。检察员的观点是认为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3]检察员的意见有四点:第一,王书金供述的被害人身高与现场的勘查有误;第二,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与实际的案发时间不一致;第三,王书金所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检报告上的被害人的死因不相一致;第四,上诉人王书金关于尸体特征的问题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不符。检察院最后发表意见认为,王书金在案发时曾在案发地附近打工,且警察曾向其询问过关于案发情况。因此不能排除王书金到过案发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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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王书金案件的证据适用


2.1 证据适用问题基本理论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重点,也是刑事诉讼实务中最现实的问题。证据是公安、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起诉的依据,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审理和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人员正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定义采取的“事实说”:凡是能够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是证据。只要某一事物或者是某人的言语能够对证明案件真实起到作用,就可以被认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①对证据的含义和种类作出了规定。证据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客观性,又称证据真实性。首先,是指表达内容或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其次,就证据的存在形式看,无论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是其他种类,都必须是客观实在物,不能是凭空臆想的。第二、证据的关联性。所有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的证据都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关系,而且各个证据之间都必须具有相关性。[4]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时间内发生,并且会与一定的人、物等外界环境发生联系,必定会留下相应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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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王书金案件审判过程中举证质证分析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证据的认定,根据证据对案件的事实予以认定。王书金案件的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2005 年王书金被捕后,供述了 6 起案件。在备受关注的石家庄西郊杀人案中,王书金的主要证据就是其口供。王书金交代 1994 年 8 月,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附近的一块玉米地里,强奸了被害人康某,并把她直接掐死了,朝被害人胸部猛跺了几脚之后就离开了。这就是王书金的口供,口供是言词证据的一种。口供的作用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曾几何时,被告人认罪的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有着其他证据望尘莫及的法律地位,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一份被告人认罪的口供也可证实其犯罪事实。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只有口供已经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罪行了。只有将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的相关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才能够对犯罪事实进行法律认定。[7]在我们当今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尤其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口供只是一种可能成为证据的材料,而不是必然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口供必须是经过司法审查和判断,在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下,才能够得以正确认识和利用。否则口供就只是一家之言,而不是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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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王书金案件的证明标准 ........11
3.1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11
3.1.1 我国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 ........ 11
3.1.2 我国关于疑罪从无的相关规定........12
3.2 王书金案件所涉及的证明标准问题分析 ........ 12
3.2.1 王书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分析........ 13
3.2.2 王书金案件涉及的疑罪从无原则的分析 ........ 14
3.3 笔者对王书金案件所涉及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看法........
第 4 章 王书金案件的诉讼职能问题........18
4.1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刑事诉讼理论分析 ........18
4.1.1 刑事诉讼中控方的职能 ........18
4.1.2 刑事诉讼中辩护方的职能........19
4.2 王书金案件所涉及的诉讼职能问题的分析 ........19
4.3 笔者对于王书金案件所涉及的诉讼职能问题的看法 ........21


第 4 章 王书金案件的诉讼职能问题


4.1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职责理论分析
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席位。在刑事诉讼中,由不同的诉讼主体形成了刑事诉讼结构。在当今的刑事诉讼中,因为审判与控诉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了自己的辩护权,因此形成了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形成了三角形的刑事诉讼结构。因为对任何权力的赋予,都要对它进行一定的限制,遵循相应的规则。在刑事诉讼进程中,诉讼参与人依据所承担的诉讼职能的不同,主要分为了控诉主体,辩护主体和审判主体。各方主体在刑事诉讼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高低之分,只有职责的不同而已。在社会中,无论是扮演者什么角色,作为哪种主体,都享有者自己的权利,同时承担着自己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亦是如此,无论是控方,辩方还是审判方,在享有自己职权的同时,必须为自己的责任作出担当。我国《宪法》第 129 条①、《刑事诉讼法》第 8 条②规定了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主要拥有以下三项权力:起诉权,法律监督权,和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在公诉案件中,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从而其成为了控诉主体。公诉机关的任务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安全。在刑事诉讼过程进行中,检察机关主要行使的权力是起诉权即控诉职责。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完结之后,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证据等综合进行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20]。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就可以提起公诉,否则就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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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王书金的案件有很多的争议,公众也对这件案子的进程和最终的处理结果给予了很多的关注。这说明我国公众的司法意识提高了,希望司法能够更加公开、公正。随着公众司法意识的提高,人们对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也提出了要求,希望能够及时了解司法动态,一些案件的诉讼进展和最终的结果。针对王书金的案件,综合笔者以上的案件分析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笔者也提出自己的最终意见和结论。
第一、对于王书金案件涉及到的证据适用方面问题的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证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已经很完善了。对于证据的种类、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证据规则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也做出了具体的要求。王书金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法官的审判、公诉人的控诉还是辩护人的辩护都始终贯彻着我国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和相关原则。法院的最终的审判结果正是对证据适用的具体体现和实际应用。
第二、对于王书金案件涉及到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分析。我国所采用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关于王书金案件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审判做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关于该案仅就王书金本人的供述是不能就此判定该案是王书金所为,需要一系列相关证据的相互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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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