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赃罪法律责任的历史沿革
(一) 清代赃罪法律责任的立法情况
清代在入关之前,对于犯赃问题的处理,从现存的满文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案例来看,无论是满族民众的偷盗、抢劫,还是贵族、官员的贪赃行为,多作窃盗罪来处理,此时处理犯赃的手段多为残酷的肉刑方式,并牵连罪犯家属,如在天命八年的盛京满文档案资料记载中,后金汗王在各牛录筵宴上颁书示谕:“男丁偷盗,则使其妇组蹈炽炭,头冠红锅刑而杀之。倘惧此刑,则各劝其夫,不从,即首告之。男盗犯罪,这在经济落后、民风淳朴的满洲金国时期曾经起到过一定的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清军入关之后,开始着手制定颁行全国的本朝法典,《大清律例》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朝的不断增删修改,终于在乾隆五年正式颁行,成为有清一代最为重要的刑事法典。在乾隆年间颁行的《大清律例》中,赃罪的基本立法设置沿用了《大明律》的模式,将“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常人盗仓库钱粮”“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窃盗”“坐赃”六项罪名定为“六赃”,并于《大清律例》的篇首附上“六赃图”,一目了然的划分了各利I类型的犯赃数额与其对应的刑等之间的关系,在《大清律例》的正文中,“六赃”罪名的相关条文规定在“刑律?盗贼”篇与“刑律?受赃”篇之中,但是其他类型的财产犯罪,诸如诈骗、官吏在履职过程巾违法接受财物等行为的处置却是散见于《大清律例》的各个篇章之中,按照其行为类型的不同,以“六赃”中的罪刑设置为模本,来加重或减轻惩罚。除了在立法形式上借鉴和沿用明律中的“六赃”体系设计之外,在赃罪法律责任的内容设置上,《大清律例》中的规定也继承发展了前代法典中的先进经验,具体而言,首要的一项表现就是,清代“六赃”罪刑的责任主体仍然沿用唐律以来设置的区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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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代赃罪法律责任的发展变化
除了在罪刑设置模式上仍沿用明代的立法方式之外,清朝统治者在制定律例时也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对赃罪立法中的部分规定作出了调整,这在清律正文后附的条例和部分针对赃罪的单行法令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在赃罪责任主体的立法设置上,除了依照明律中将官吏分为“有禄人”与“无禄人”来区分处置以外,还区分主体的民族身份,由于清朝民族成分复杂,在蒙古、藏族、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了稳定民族地方的社会秩序,中央政府单独针对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制定了条例,如在蒙古地区适用的《蒙古律例》等等,这些地方律例中对本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大多予以了肯定,对赃罪的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民族色彩。第二,除了在赃罪责任主体上增加了民族成分之外,在赃罪的量刑原则中,清代立法相较于明律而言,也有着细微的变更,表现之一就是在官吏犯赃方面,归责原则设置得更加严厉;其次就是在归责原则中较为明显的表现出了对国家经济利益的保护倾向。明代统治者在设置“六赃”罪名时重新调整了有关官吏犯赃的篇幅内容,严惩官吏犯赃行为,并制定出唐律中没有的“监守盗(仓库钱粮)”罪名,加重了官吏犯赃的责任。薛允升在对比了唐律与明律官吏犯赃的相关律文规定之后指出:“不论过钱多少,俱应迁徙,其罪名反有重于受钱之人者,此明代特定之法也。”?此夕卜,薛允升还指出:“枉法赃唐律有死罪,不枉法赃并无死罪,明律亦然,然后将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改为绞罪。”足见仅在不枉法赃这一项上,明代将法定的最高刑责上升到绞刑,比唐律的规定更为严酷;明律赃罪法律责任的设置不同于唐律的第二个方面则体现在普通的强窃盗犯赃行为之中,薛允升认为:“明律惟诈欺取财官私同科,其余均官重于私,(较之唐律无盗官物专条)未免参差。”③明律着重保护官物。为了惩治盗贼,明代还创制了给盗犯“刺字”的附加刑,是唐律中所没有的肉刑惩罚,在明代早期还“特立有起除刺字专条法,虽严而犹有忠厚待人之意焉。”但是随着治安形势的愈加严峻,使得明朝“后来增添之条例,则一切从严矣。”⑤明律中重典治赃、强化对官物的保护,这种立法原则为清代律典所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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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代赃罪的责任主体
(一) 清代赃罪的一般责任主体
历代法典中均有按照身份等级来区分责任主体的做法,这也是封建等级制度在立法中的具体表现之一,赃罪立法中也依据主体身份地位的不同,划分为具有官僚贵族身份的犯赃者与普通百姓犯赃者两类。这种划分类型的方法早在先秦时期的赃罪法规中便有所涉及,能够突出体现官僚贵族阶级的特殊待遇。作为赃罪主体类型之一的官吏,其身份的界分以俸禄为标尺。史料记载秦汉时期的官制是“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皆秦制也。”到了唐代,在官吏贪赃枉法的罪名设置中,又将“官员”划分为“有禄”的“官”与“无禄”的“吏”两个层级,《唐律疏议》在“监主受财枉法”条后附的疏议中解释道:“应食禄者,具在禄令。若令文不载者,并是无禄之官,受财者各减有禄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①意即将犯枉法赃与不枉法赃的官吏作“有禄”与“无禄”之区分,无禄人犯赃较之有禄人可以获得减等的从宽处理。明清时期的赃罪法律规定巾也承袭了唐律的做法,将官吏作了 “有禄”与“无禄”的区分,《大清律例》 “官吏受财”条规定“无禄人(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财),(比有禄人)各减一等”谓“有禄人”,清律中将之定义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而“无禄人”,则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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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代赃罪的特殊责任主体
满洲贵族建立清朝政权之后,虽然不曾像元代蒙古人统治时期那样,实行等级森严的“民族分治”政策,将国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来分别管制,但是同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起来的政权,清王朝在制订法律、政策的过程中无可避免的要维护满洲贵族的统治地位与等级特权。为了更好的治理全国各民族地区,笼络安抚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清王朝在入关之后还充分尊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进而使得民族地区的法治亦有别于中央的满汉分治。这在赃罪立法中就形成了同样的犯赃行为,却因为行为主体的民族身分不同,而受到了轻重程度不同的处理。所谓“旗人”,最初指的是努尔哈赤于明万历十九年统一了建州诸部之后建立八旗制度,八旗中的人对自己的简称。后来演变成清代律例中的一项法律概念,有学者在研究清代法律中的旗人特权地位时将“旗人”定义为:“是清代独有的法律语言,它由‘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组成,其中又以八旗满洲为主。而所有八旗成员则统称为旗人。由于清朝是由满族所建立,所以,作为清朝重要的组成成员——旗人,在法律上则具有特权地位。” 可见,随着满族统治范围的扩大,“旗人”的内涵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中,除了最早的八旗子弟,满族的同盟者——蒙古族人中的部分上层贵族也开始享有法律特权,再延伸至汉人中的贵族,也可以取得“旗人”的身份,从而在封建等级社会中享受一定的等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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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代赃罪的归责原则 .........16
(一)清代赃罪归责原则的内容........ 16
1.清代赃罪量刑中的计赃论罪原则........ 16
2.清代赃罪量刑中的株连原则........ 18
(二)清代赃罪归责原则的发展........ 20
(三)清代赃罪归责原则的特点........ 21
1.清代赃罪责任的专制擅断........ 22
2.强化对国家财产法益的保护........ 22
四、清代赃罪的责任承担方式........ 22
(一)清代赃罪责任承担方式的........ 23
(二)《大清律例》中赃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27
(三)清代赃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特........ 30
1.赃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 30
2.清代赃罪担责方式的区分性........ 31
四、清代赃罪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清代赃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内容
入关之前,满族人治理盗赃与官吏犯赃中使用的刑罚方式颇具本族特色,这从现存的满文资料记载中可以看出来,除了基木的偷盗罪名以外,贪取不义之财的行为,诸如“受贿”、“不纳骤税”、“私隐俘获”、“共同隐匿(盗米之事)”、“领取库中财物,私自赊卖”等行为通通比照盗窃罪定罪,情节严重的鞭一百并贯耳鼻,监守自盗者往往拟死。①崇德三年(1638年)正月三十日,刑部以承政韩大勒以下11人合谋盗取户部大库巾的金银财物,俱拟死罪。而对于普通人犯盗罪,则多处以残酷的肉刑,外加经济上的惩罚,以此来杜绝犯罪之道,努尔哈赤在给科尔泌的鄂巴台吉、众贝勒的信中说:“若杀人,就定罪,若夺财,就赔偿,如果那样,才是杜绝犯罪之道。”气^于盗罪,基本的处理做法是“小人盗窃大物,刺耳、鼻,盗取次等物品者,射十飽头箭,盗取小物者,打脸十次。”③《满文老档》记载的案例巾提到,窃盗罪的法定刑罚是:自身人鞭责贯耳鼻?,有世职者照例拟罪,但准许纳银折赎,崇德年间,刑部对一般窃盗罪拟鞭八十二,贯耳的刑罚,有时加罚银9两。号、鞭刑是清朝入关之前对犯赃者实施的.两项较为常见的刑罚方式,尽管鞭责、贯耳、刺鼻等刑罚都带有原始肉刑的色彩,但在经济、法律都不发达的后金统治时期,也是起过一定的社会治理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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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清代赃罪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随着清王朝统治范围的不断扩展而呈现出鲜明的特征,集中反映了清代经济犯罪立法规定的时代特性,具体而言,清代专制制度的进一步强化,使得社会上的政治、经济矛盾日趋尖锐,统治者不得不采取措施来缓和这种尖锐的社会矛盾,表现在赃罪法律责任调整上的是,严厉惩处各类犯赃罪行,尤其加重了官吏犯赃的责任,也增加了上级对下级、家族中尊长对卑幼的经济监督义务;此外,清代赃罪法律责任中加强了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力度,与前代相比,清代在设置赃罪法律责任之时更偏向于维护国家的财产利益。除了时代特性以外,由于清王朝特殊的民族构成,清代的赃罪法律责任立法中,也蕴含了浓厚的民族特性,对犯赃主体作出民族身份上的区别对待,是清代民族属性的集中表现,允许不同民族人员按照本族的处置方式来承担赃罪法律责任,有利于因地制宜地解决不同地区的犯赃问题,能很好地收服民心,从而达到稳定统治秩序的目的。而作为清朝统治阶级的旗人,立法在制订赃罪的法律责任时也给予了他们特殊的对待,旗人犯赃的处置形式不同于普通民人,满汉之间的差别对待在赃罪这一方面也施行的十分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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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