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错误扣船概述
广义上的船舶扣押泛指司法机关根据海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或海事请求人的请求,以及司法机关在必要时,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船舶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它包括诉前、诉中和执行阶段的扣船。狭义的船舶扣押的性质属于海事保全,不包括执行阶段的扣押,是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由法院形式审查后裁定扣押船舶,属因民商事纠纷而申请法院扣船的私法性质的扣押。我国对船舶扣押的立法主要是针对私法性质的扣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对此做出了有关的规定。鉴于此,本文将所研究的船舶扣押限定为海事保全性质的扣押,所说的错误扣船也为海事保全性质的错误扣船。错误扣船是指在海事保全程序中,海事请求人或法院违反船舶扣押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定,或申请船舶扣押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船舶错扣。该概念是由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正式确立的,涵盖内容较为丰富,综合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各国内法关于错误扣船的内涵。由该概念推知,错误扣船具体的行为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船舶扣押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时违法,主要是指主体不合格、扣船申请人不具备海事请求、法院违法审查等所造成的错误扣船;另一种是船舶扣押申请人在船舶被扣押期间违法,主要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扣押时享有船舶扣押权,但是在扣押期间因不必要的原因继续扣押而造成的错误扣船,如索要过高担保使船舶继续被扣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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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错误扣船的法律性质
对于错误扣船的法律性质,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扣船是被告基于对物诉讼理论所固有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发生权利滥用时才承担责任,其实质是侵权行为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M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错误扣船应纳入侵权法进行调整,属侵权行为。我国学者对其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错误扣船是权力滥用行为,权力滥用是大陆法系民法原则,也是普通法系民法的概念,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权力滥用是中国民法上规定的一种民事违法行为。M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民事侵权行为。w错误扣船的法律性质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说明,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认为错误扣船的本质是侵权行为。错误扣船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船舶扣押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在申请扣船时有故意或过失。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扣船申请人在申请扣押船舶时负有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及善意申请扣船的义务,如果申请人不合理利用权利,或者在扣押期间因不必要的原因继续被扣押而造成船舶继续被扣押,即构成过错靑任。第二,申请扣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指损害行为破坏法秩序且缺乏法定事由。从海事保全本身的角度,这种违法性包括主体错误、客体错误及其他错误等。第三,船舶扣押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一旦船舶被错扣,给被扣押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承租人,有时还包括船舶上所载的货物的货主等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5]第四,申请船舶扣押的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间接地损害不应包括在错误扣船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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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一) 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1952年《扣船公约》在有关错误扣船的赔偿与反担保问题上,由于英国的反对使得该公约没有对该问题直接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针对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其他问题也并没有做出系统的规定,例如,何为错误扣船、错误扣船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等实质问题都交由各国国内法来进行规范。[14]与1952年《扣船公约》不同的是,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提出了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该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作为扣押船舶或允许维持已实施的扣押的条件,法院可以要求扣押的请求人或已实施船舶扣押的请求人就应扣押而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的并且可能应由请求人负责的任何损失提供某种担保的义务,担保的数额和条件可由法院判定。”根据该款规定,法院可以要求船舶扣押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目的就是当错误扣船发生时,船舶扣押被申请人能够得到救济,及时的得到赔偿。同时,提供反担保有助于促进船舶扣押申请人履行自己申请扣船时的审慎义务,能有效的防止错误扣船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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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的有关规定
我国关于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问题缺乏系统的立法。虽然法律原则上规定了错误扣船可以获得法律救济、以及法律救济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完善错误扣船的法律救济提供了指引,使其有法可依。但是,对于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具体内容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如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救济途径尚没有系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错误扣船的申请人应对错误扣船产生的损害赔偿负责。例如,该条第1款为船舶扣押申请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约定担保,而申请人仍然申请错误扣船的行为,提供了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依据;该条第2款则给其他船舶扣押申请人在申请扣船行为中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情况,提供了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条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该条所指的过错推定原则本质也为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的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法律的规定比较慎重。该法第7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具体规定错误扣船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为我国错误扣船救济的归责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船舶有其自身性质的特殊性,故有必要讨论我国错误扣船的归责原则具体应釆用哪种归责萝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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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内容......... 8
(一)错误扣船的责任主体........8
(二)错误扣船的归责原则 ........9
(三)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 ........11
1.错误扣船的赔偿构成要件........ 11
2.错误扣船的赔偿范围 ........12
四、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途径........ 13
(一)完善反担保制度 ........13
(二)发挥“活扣押”优势........ 15
1. “活扣押”制度的现状........ 15
2. “活扣押”制度的优劣性........ 16
3. “活扣押”制度的完善........ 16
(三)健全释放船舶的规则 ........18
四、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 完善反担保制度
在船舶扣押中,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相对应的,但二者在主体、性质及具体的担保方式上,均有所不同,各有其特点。反担保由船舶扣押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它区别于一般的担保行为,其不是为已经认定的侵权提供担保。提供反担保的目的就是当错误扣船发生时,船舶扣押被申请人能够得到救济,及时的得到赔偿,同时也是对可能发生的错误扣船提供事前的预防。究竟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是多少,由船舶扣押的海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情况下,船员工资请求、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等案件中,只要权利确实被拟扣押的船舶侵犯,则可不责令船舶扣押申请人提供反担保。[27]在是否适用反担保制度上,英美法系一般无需提供扣船反担保,但再次扣船的情况除外;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都需要提供反担保;也有部分国家采取折中的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在申请船舶扣押时,虽然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船舶扣押的合理性,法院也做了形式性的审查,但错误扣船的发生也无法完,避免,因此反担保制度则有其适用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防止权力滥用。申请船舶扣押作为申请人的一项权利,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故有必要对其加以限制。因为船舶扣押申请人申请船舶扣押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毕竟有限,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扣押是否正确。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是48小时,出发点是保障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28]但短时间内且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错误扣船发生的几率仍然存在。所以如果不通过提供适当的反担保来加重申请人的自行审查义务,则无法较好的约束申请人对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是保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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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航运市场日益发达的今天,船舶往来随之不断增加,船舶扣押金一海事保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频率日渐增高,错误扣船案件也随之增多。完善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研究是海事诉讼程序得以有效运作的法律基石,有助于维护正常的海事法律关系,保护船舶扣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航运与贸易的发展。本文进一步厘清了错误扣船的含义,将其限定为海事保全性质的错误扣船,并归纳了错误扣船的两种具体行为表现,分别为船舶扣押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时违法和船舶扣押申请人在船舶被扣押期间违法。探讨了错误扣船的法律性质,为基于当事人原因的民事侵权;基于法院原因的国家侵权,但法院不承担错误扣船的民事侵权责任。错误扣船的表现形式为主体错误、客体错误及其它错误。对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错误扣船救济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有待完善的具体方面,如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救济途径。辨析了我国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内容,明确了责任主体为申请人和法院。通过对两大法系归责原则的对比研究,分析其优缺点,建议以过错推定原则为我国错误扣船问题的归责原则。根据过错推定责任,阐释了错误扣船的四个赔偿构成要件,明确了错误扣船的四个具体的赔偿范围。最后,从完善反担保制度、发挥“活扣押”优势及健全释放船舶的规则三方面提出笔者对错误扣船法律救济途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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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