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及分析
(一)“微博侵权第一案”案情介绍及处理
该事件缘起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当日下午 3 点左右开始,360 集团董事长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的系列文章,对金山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把金山称为“黑山”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2010 年 5 月 30 日,金山对周鸿祎提起诉讼,索赔 1200 万元,并要求周鸿祎公开道歉。金山在诉状中指控,周鸿祎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至 29 日连续在其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的微博中发表系列言论,使用“明显带有贬损性语言”,炮轰金山及旗下产品。金山表示,周鸿祎个人在新浪微博的粉丝数已达数十万,影响甚众,这一行为导致金山仅在 5 月 26 日市值已缩水 6 个亿,股价跌幅达 11.9%。一审法院认定周鸿祎的微博言论构成侵权,判令其删除 20 条微博,同时在新浪、搜狐、网易的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赔偿 8 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金山安全公司明确以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中的 20 条博文作为指控侵权的载体。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金山安全公司提供的20 条博文中,部分博文涉及的事件发生在 2005 年,而金山安全公司成立于 2009年,故金山安全公司无权主张权利。但通观周鸿祎微博的前后文,确实读不出周鸿祎主观上的善意,也不能排除其借助对金山安全公司技术上的指责而获得自己利益的可能性,且其中两条微博描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质。对此,周鸿祎应当予以删除,并通过发表致歉声明等方式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提醒周鸿祎,其他博文内容虽然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也应以此为警戒,审慎自己的言行。
……….
(二)本案焦点及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微博言论是否能构成名誉侵权,这就必须要明确微博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就本案而言,周鸿祎在微博发表的言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一个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如果法院认定周鸿祎微博发表言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还需要认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问题。如果法院认定不属于违法行为,则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即可。而微博侵犯名誉权中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
二、微博名誉侵权基本问题概述
(一) 微博名誉权的界定
微博名誉权是用户在各个微博网站上依法享有名誉受保护的权利,是跟随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其在新的网络环境下虽然有了新的特征,但是仍然属于名誉权范畴。名誉权的部分特征对其仍然是适用的,我们绝对不能脱离一般名誉权对其进行研究。因此,微博名誉权应包括以下内容:拥有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二是在知悉个人名誉处于不佳状态的时候,可以自己的行为改进它。2与传统名誉权相同,在微博的使用过程中,用户有权利使自己的名誉不被侵犯。2.支配权利人对名誉权所体现的各种利益能够进行支配,3这其中当然包括财产性利益。自然人拥有良好的名誉,无论在生活还是事业上都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名誉好的人易受到朋友的喜欢,易被工作单位接受。良好的形象是企业一种无形资产,名誉好的公司在商业竞争当中也能享有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权利人对于已获得的社会评价,拥有维护权利:首先,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其他人不得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所有不特定第三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其名誉权的义务;其次,权利人在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对侵权人予以制裁。
……….
(二) 微博名誉侵权的涵义
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存在过错,导致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并造成损害结果,违反了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5至于微博侵犯名誉权,目前法学界尚无明确定论。笔者认为,微博名誉侵权可以定义为:以网络微博为平台,通过上传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对网络或者现实中的民事主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使被侵权人的名誉或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权利的行为。据新浪网统计,目前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已经突破 3.5 亿,其他网站微博用户也已突破 1 亿,而且注册用户的人数每年增长近 15%。在当前的科技水平下,微博用户仅仅需要一部笔记本电脑或者一台智能手机就能轻松登录微博平台并发言、跟帖,“刷微博”已然成为一种社会流行。然而,微博用户往往使用昵称等匿名方式注册并登录、发微博,即使是微博平台在注册环节需要输入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用户也往往不使用或者使用很少真实的个人信息。一旦发生微博名誉侵权的事件,即使聘请计算机专业人员使用技术手段,想在很短的时间内精确追踪到侵权行为人是很困难的。微博名誉侵权案件中,多数微博用户在发布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时,都是使用昵称等匿名方式,这使得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变得十分困难。以现在的技术水平,虽然可以通过 IP 追踪到侵权人所在,但就其所需的技术人员和成本而言,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在微博名誉侵权案中,难以具体确定是某一微博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这时候就有可能需要互联网设备运营商和微博平台提供者承担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而目前世界各国对此的规定不一,我国对网络设备服务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界定不太明确。这也就让被侵权人获得救济十分困难。微博名誉侵权案件中,多数微博用户在发布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时,都是使用昵称等匿名方式,这使得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变得十分困难。以现在的技术水平,虽然可以通过 IP 追踪到侵权人所在,但就其所需的技术人员和成本而言,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在微博名誉侵权案中,难以具体确定是某一微博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这时候就有可能需要互联网设备运营商和微博平台提供者承担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而目前世界各国对此的规定不一,我国对网络设备服务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界定不太明确。这也就让被侵权人获得救济十分困难。
………
三、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8
(一)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8
(二)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14
(三)侵权人的抗辩..........16
1.受害人过错..........16
2.第三人过错..........16
3.客观评论..........16
四、微博名誉侵权的规制..........17
(一)国外微博名誉侵权纠纷的规制..........17
1.国外微博名誉侵权规制现状..........17
2.国外微博名誉侵权规制模式分析..........18
(二)国内微博名誉侵权纠纷的规制..........18
(三)微博名誉侵权规制的若干建议..........19
四、微博名誉侵权的规制
(一) 国外微博名誉侵权纠纷的规制
美国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相当关注,其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写明:“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其所制定的法律须经审查,一旦发现有限制言论自由的立法文件出现,最高法院将使用违宪审查权实施约束。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迄今尚未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微博侵权的法律,相关的规定也只是散见在几部保护人格权的法律文件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微博用户不受任何约束,畅所欲言。美国的法律体系相对健全,很多法律虽非针对网络微博侵权而制定,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规制的作用,以规范微博用户的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但是,这些毕竟不是专门规制通过微博等网络进行侵权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网络名誉权的规制方向,主要依靠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规范,辅以网络科学技术加以规制。不仅如此,为了避免互联网企业和微博用户窒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文件将操作规范具体化,让微博用户有据可依。据此,笔者认为美国主要是通过寻找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既不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能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达到目的。
………
结 语
在各类微博平台上,每位用户都是一个造势者,微博在不经意间发表,有时会引来数以万计的转发和评论。但是,微博名誉侵权现象却愈来愈多。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介绍了微博名誉侵权的涵义和特征,而后又介绍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构成,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微博名誉侵权的现象并非不可防范的,在对国外和国内关于此类现象的规制和研究趋势进行介绍后,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加强理论研究,结合实践完善我国的立法,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行业自律程度,是能够降低该类案件发生的概率的。33前文也结合当前一个时期的情况和困难,提出了立法建议和改善措施。但由于笔者的学识和能力有限,不能对微博名誉侵权问题分析的面面俱到。在本文中,笔者只希望社会公众之间能够相互尊重,期望社会公德的提升,期望法律规范能够更加完善。人与人之间不仅仅是竞争关系,彼此拥有了尊重和热爱,我们的生活才能回归道德社会,我想这也算每个法律人的最终愿望。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