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1.1 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股东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设立公司,从而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分得红利的权利以及选聘管理者的权利等。股东作为一个投资者,其最终目的即是获得利润,设置股东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股东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条件下,适当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最终获得投资收益。然而股东要想正确地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前提是对公司的情况有全方位的了解,主要包括公司近期动态、现时的经济、营运状况等。这也就是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护航。知情权,是一个浅显的概念,即对情况知悉的权利。而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则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对于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在《公司法》的第 34 条、第 55 条、第 97 条、第 98 条、第 151 条和第166 条的法律条文中,对股东在法律规定上所拥有的股东知情权的内容,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概述,股东要知悉公司的经营状态以及高管等公司高层人员业务行为的目的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内容实现,这其中包括查阅权和询问权,查阅内容有会议决议及财务报告、账簿等,询问权则是对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决策及相关问题的询问。①以作者的观点,股东知情权是包含一系列有助于股东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权利的集合,包括查阅权、质询权等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的权利,同时,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也应当同时包括我国目前尚未曾涉及但在其他国家已经被采用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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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股东知情权的特征
自益权和共益权是根据权利行使后的受益人及收益内容的不同划分出的两种权利类型。自益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保障自身能够从公司中取得经济利益的各项权利的集合,即自益权的行使是为保障自己的投资有所收益,主要体现在财产收益方面。共益权往往并不直接涉及股东自身的财产利益,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为了公司能够持续地经营发展,防止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监督,并且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及长远发展所涉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等的集合。多数学者将股东知情权归于共益权的范畴,①目前,我国学者对于股东知情权应当属于自益权还是共益权的这一观点尚未达成一致。在本文中,作者认为股东知情权同时具备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特征。例如股东行使查账权可能是为了能从公司利润中取得分红,也有可能是对管理者的日常行为进行监查和督促。再如股东行使其质询权不仅是只关心其资产的收益,同时也有可能和一些事关重大的决策有关。股东据以行使知情权的原因多种多样,其目的有可能是取得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为维护公司利益,也有可能同时包含了以上两者。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在判断股东知情权的类型时要慎重,不能妄断它就是自益权或者共益权,而是应当根据股东行使权利时的原因和目的多加分析,因为基于不同的原因,在共益权与自益权这一分类中,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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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现状
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为股东知情权给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对股东知情权制度做出集中成体系的规定,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分散地对股东的知情权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在此通过比较《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的规定的异同,对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公司法》第 33 条①和第 97 条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二者有权查阅的范围都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为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其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还包括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还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赋予了复制除公司会计账簿之外的所查阅资料的权利,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也享有复制权却没有作出规定。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作出了限制,要求股东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向公司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由公司判断股东查阅目的的正当性,防止股东滥用会计账簿查阅权对公司产生危害,如果股东的目的被公司判断为不正当,有可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造成危害而不同意查阅时,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股东提出要求时起的十五天之内作出拒绝的回复,并且在回复中说明拒绝的缘由。同时规定了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救济途径,即一旦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受到公司的阻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公司提供相关的会计账簿以供股东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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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查阅权规定的缺陷
股东知情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查阅权,其如何执行关系到知情权是否有效的实施。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有权利知道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信息,而要想了解这些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文件和数据,才能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作出正确的决定。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查阅权,一次来保证股东的权利,同时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和限制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查阅权主要包括股东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账簿查阅权赋予了股东得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权利。为什么有必要查阅会计账簿呢?这是因为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的财务报告并非等同于客观真实,它是专门供股东查阅的材料,所以如果相关董事、经理在实际管理中做了不恰当的行为,侵害了股东的自身利益,那么一定不会在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股东也就无法发现。③而财务会计账簿正好弥补这一缺点,他是对杂乱无序的原始凭证的分类、分时段整理,更是真实材料的完整体现,所以查看会计账簿不仅不会像原始凭证那样耗费时间而且也能看到最真实详细的管理信息,所以股东的账簿查阅权是必须要保障的。《公司法》明文规定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而原始凭证是否否可以查阅则有待进一步的解释。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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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股东知情权保护制度完善.........19
3.1 查阅权的完善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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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细分股东质询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20
3.2.2 义务人的说明程度和豁免情形......... 21
3.2.3 明确股东质询权的内容 .........21
3.2.4 前置程序和行使场所 .........22
3.3 引入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 ......... 22
3.3.1 检查人资格认定 .........23
3.3.2 股东申请目的的合理性认定......... 23
3.4 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 .........24
3.2.1 建立质询权诉讼机制 .........24
3.2.2 诉讼当事人的确认 .........25
3.2.3 完善正当目的的确认标准.......... 30
第 3 章 我国股东知情权保护制度完善
3.1 查阅权的完善
股东的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体系中最基础的内容,股东对公司信息的获取首先都要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这一渠道因此对股东查阅权的保障尤为重要,完善股东的查阅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根据公司中不同材料的重要程度把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资料划分出不同的秘密等级,为不同的秘密等级设置不同的查阅权限,同时也要保证股东对公司基本情况的知悉权,如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是股东当然有权了解的,不可对这类资料的查阅设置壁垒。而对于关系到公司秘密的资料,则要求股东必须说明其查阅的理由,只有理由正当合理时才准予查阅。甚至对于一些机密文件,要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达到一定比例且持有时间达到一定长度才可进行查阅,以防止某些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恶意获取、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是最能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文本资料,有时甚至会包含有关商业机密的内容,如从原材料出入库单上可能反映出企业独特配方产品的原材料配比等,被别有用心的人查阅后可能会对公司造成损失。因此我国《公司法》仅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务会计账簿查阅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其股东一般都是受公司信任的个人或企业,不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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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治理模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企业引入了高级管理人才,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另一方面也导致投资者无法真正掌握公司的管理权。而股东知情权的存在即是为了保障所有者对自己所有的公司能够有真实、完整的认识,将自己的财产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中。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虽然尚有欠缺,但是当今我国学者已经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本文通过对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主体、内容和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进而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国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进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谨希望此文能成为这条道路上的一片砖瓦,为今后的研究者提供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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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