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概况
(一) 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范畴
笔者统计了截止到2012年的相关资料,从社会力量设奖的含义、设奖主体、奖励客体、奖励类型等四个方面阐述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范畴。社会力量设奖的概念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它指的是:以在科学研宄、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由社会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自筹经费维持运作、面向社会设立的,与国家机构及国家财政性资金相脱离的,经常性的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奖励周期及次数有一定的限制,其时间间隔不能多于三年,且活动次数不能少于三次。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各项情形,均不属于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范畴:1.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2.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3.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4.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5.不属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设奖主体、范围、资金来源及设奖周期。除此之外,设奖主体面向自身内部设立的科技奖励、表彰等活动也不属于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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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特点
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自1999年开始遍地生花,至今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自我完善,虽然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不少,但同时也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成绩与挑战并存。通过对现有资料的调查整理,笔者总结出如下特点:笔者收集到的截止到2012年年底的212项社会力量设奖中,名称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人名(包括出资人或著名科研人员)命名、人名加领域命名、企业名称命名、科技协会命名、科研领域命名等方式,各种命名方式五花八门。如:“蔡诗东奖”、“陈省身数学奖”、“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等等,其中以“中国”或“中华”字样开头的就有107项,虽然“中国”、"中华”字样开头的命名大有混淆视听之嫌,但社会力量设奖涉及领域的广泛性不容质疑。我国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整体上的影响力虽然比不上政府设奖,与国外的社会力量设奖也存在很大差距,但是其给获奖者带来的利益却十分丰厚。我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多与奖后利益挂钩,获奖者获得奖励之后,还能够获得职务晋升、薪金提升、购房优惠、奖金、职称评定等派生性的奖后待遇,甚至能够成为制定退休工资比例的依据。此外,我国的社会力量设奖能够对己获奖的项目或合并项目重新设奖,行政主体对此方面的管理极为松懈,社会力量设奖的获奖主体还能够就同样的项目申请政府奖励。以2012年社会力量设奖获奖者又获国家奖为例,共有96项社会力量设奖的获奖者经相关设奖主体推荐获得了政府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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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 社会力量设奖影响力日益广泛的现实需要
着眼于社会力量设奖主体的角度,他们并不排斥对社会力量设奖进行法律规制,反而期待着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能够遵守,有相关行政主体的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设奖适应时代需求,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然而靠其自力更生却举步维艰,社会力量设奖主体希望能够抓住良好的发展时机,通过行政主体出面,引导社会力量设奖树立品牌和权威,真正弥补政府设奖的不足,借鉴国内外科研经验、技术成果、创新思路,引领国际科技潮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回顾我国科学技术奖励的发展历史,社会力量设奖从未像当今这样繁盛。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科学研究往往不能按照科研人员的专业兴趣领域进行,更不是由市场的需求决定的,一项科学研究从立项起,就有行政干预,往往是领导下达立项指令,领导就负责监督检查,最后领导再进行评价,优秀的科研成果就被推荐给政府科技奖励进行评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后,科研人员的研究方向才受到市场的引导,开始与企业、事业、高校、社会团体相联系、合作,才承担起促进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的责任,科研成果的数量也幵始大大增多,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也应运而生。社会力量设奖自主选择科研领域,比国家设奖的覆盖面广,往往奖励也更加丰厚,因此吸引了大量的科技人才参与其中,满足了各个领域科研人员精神和物质的需求,成为对政府设奖的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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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存在缺陷
社会力量设奖自身存在严重缺陷也是大力完善社会力量设奖的法律规制的重要原因,一味地强调自主性、创新性、个性化等发展前景,只会更加凸显其自身缺陷,因此,立即开展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目前,社会力量设奖在科研领域、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人员素养方面越来越起到重要的激励和促进作用,某些社会力量设奖甚至具有赶超国家及省部级设奖的影响力,是政府设奖的有力补充。但是针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法律法规却少之又少,完善我国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法律规制刻不容缓。笔者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与社会力量设奖相关的法律法规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是法律层级的,具有较髙的效力,在1993年7月颁布实施,并于2007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该部法律的颁行,首次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具有合法权益,例如有参与公平竞争、享受税收优惠等各项权益。该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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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制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行政主体........ 18
(一)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行政管理的主体........ 19
1.全国性或跨国、跨省区科学技术奖的管理主体........ 19
2.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主体........ 19
(二)权力 ........19
1.登记管理的权力........ 19
2.参与评审、建立评价标准的权力........ 20
3.监督处罚的权力........ 21
(三)义务 ........22
四、社会力量科技奖励法律规制的内容........ 25
(一)指导原则和依据........ 25
(二)完善相关实体法律法规........ 27
(三)完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程序 ........29
(四)完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救济 ........31
四、社会力量科技奖励法律规制的内容
(一) 指导原则和依据
社会力量设奖因其去行政化的特点而相对独立和自由,但它毕竟是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其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因而国家适度的政策和行政干预尤为重要。没有政策的支持,社会力量难以获得权威性而受到认可,没有行政的管理,又容易导致其走向“畸形”。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法律规制建立了指导原则,即: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这也成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法律规制的依据。该方案深刻总结了过去科学技术奖励中存在的弊病,决定调整奖项设置和结构,清理掉不合时宜的奖项,对各部门、地方及社会力量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善奖励的提名、推荐、登记、评选等各项程序,强调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要求各个政府机关在职能范围内,调动一切有利因紫为社会力量设奖工作添砖加瓦。规范管理,要求社会力量设奖与国家科技政策相符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的相关规定,防止境外组织及个人,利用社会力量设奖,进行威胁我国国家安全、军事秘密及企业秘密的行为。有序运作,客观公正,强调设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坚持利益相关人员的回避,确保整个社会力量设奖活动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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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起步晚,发展迅速,大有跃升为科技奖励主体的趋势,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力日益强大。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难以获得良性发展的大环境,目前社会力量设奖面临种种困惑。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行政主体的适当介入,是广大社会力量设奖主体的心声。行政主体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服务,并不会干预社会力量设奖的宗旨、原则及个性化的发展进程,与社会力量设奖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发展壮大相比,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广、宣传和促进作用,对参奖人和出资人也能够起到保护作用。当然,恶性的社会力量设奖毕竟还是少数,多数社会力量设奖还在努力维持良性的发展和运行,因此,行政主体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和扶持还需耍进一步的完善和协调,行政管理主体应以提供帮助和扶持为主要目标,以监督管理为手段。同时,国家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就能够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社会力量设奖造成侵害。如果能够实现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有效而完善的法律规制,相信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繁荣将指日可待,社会力量设奖对创新型国家的建立也会起到松足而重大的推动作用,科技成果与市场的结合及转化,也会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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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