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概述
1.1 武装保安标准合同的概述
海盗问题不容忽视。现代的海盗主要有四种特质:有组织的(organized)、有计划的(Planned)武装的(armed)与专业的(professional) 2。海盗问题频发,而且由原来的索马里海域逐渐向西非海域蔓延,装备精良、手段残忍、人身财产损失均非常惨重。由于海盗的攻击所造成的在狭窄水域原油泄漏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显。海盗袭击海域的范围也渐渐蔓延,其中受海盗问题影响最严重的区域是东非和远东,特别是南中国洋、印度洋、西非、南美和加勒比海域。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占据国际贸易总量中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货物的进出口,都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运输完成的。海运费用低,航道四通八达,海运的承载量和便捷性使得海运业必将持续处于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有七条海上通道,其中一条就是从我国沿海经南中国海、马六甲海峡、印度洋、苏伊士运河、地中海或北海、波罗的海到达欧洲各国的航线。该航线承担了我国对外贸易总量30%的运输任务,同时承担了我国进口石油约50%的运输任务,而索马里海域正好处于在印度洋进入地中海的咽喉位置。3海盗问题持续存在。索马里海盗近年来,仅仅劫持中国船只就有数起,2009年10月19日劫持中国籍货船、2009年4月7号劫持中国(台湾)籍一渔船、2008年12月17日中国商船激战索马里海盗、2008年11月18日劫持中国(香港)籍货船、2008年11月13日劫持中国渔船“天裕8号”、2008年9月15日劫持中国(香港)籍化学品运输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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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GUARDCON中保险条款的特点
强制保险可以分为单向强制和双向强制。单向强制是仅仅对投保义务人的投保强制,双向强制即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强制义务,即强制投保、强制承保。GUARDCON中的保险条款的规定仅仅是单向强制,而且仅仅强制投保义务人中的安保公司。在海上安保问题上负有投保义务的主体有两个:安保公司和船东。保险强制性适用的对象仅仅是安保公司,而不适用于船东。在GUARDCON中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订立,不低于美国五百万美元(5000000美元)或表12中的规定,以较高者为准”。原则上,安保公司投立的保险额的最低限是五百万美元,但不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做高于该金额的约定。因为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受害人的经济补偿可能性,只要给予受害人发生事故的赔偿保障即可。尽管对保险强制的主体仅仅是安保公司,但船东也有投保的义务,保险条款中强调,“船东应确认船舶加入保赔协会,保赔协会国际集团或其他国际知名的海事责任保险公司。”GUARDCON下的投保义务是非常严荀的,不仅要求有关主体强制投保,而且限制保险的具体额度,一方面针对每一位安保人员的人身意外险设立了一个保险最低额,另一方面对于总体的风险还限定了一个总限额。这样,安保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武装保安标准合同时,就应该对自己的保险义务作出明确的预判,是否选择适用该标准合同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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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GUARDGON中保险条款法律问题的探讨
2.1 GUARDCON中投保义务性质的辨析
GUARDCON中适用强制投保,是一个突破。在海上保险领域内,适用强制保险的范围主要由国际公约加以确认,诸如油污损害、旅客运输等。在外国的国内法加以确认的强制保险范围,如德国有关法律规定,针对120多种活动适用强制保险的规定,涵盖职业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事业责任和特殊行为产生的责任等诸多领域,几乎涉猎了绝大多数关乎公众安全的领域I3。强制保险尽管是保险领域的一个分支,有其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在对一个领域适用强制保险时都是持有谨慎态度的。谨慎的根源自然是因为它对当事人意志的剥夺,尽管强制投保与强制保险尚不完全等同,但至少在强制性的这一问题上是共通的。下文以强制保险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领域为论述视角,对比分析,讨论强制投保义务是否属于强制保险以及与强制保险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强制保险制度是法理上父爱主义"下的一个运用。法律父爱主义对个人自由或权利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权利。它不是对人权尊严的侵犯,相反,限制是为了更好地肯定和保护人权。当然,限制也要有限度,“父爱”也要适度,“超父爱主义”会沦为对个人的压制和压迫。目前我们基本认同法律对自由的适当干预,但是限于明确的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也要严格控制。保险强制必须是有条件地适用的,GUARDCON下设计的投保强制是强制保险制度下的一部分内容,那么也应首先满足强制保险的适用原则和条件。根据目前理论,强制保险的适用条件是较为严苟的,需满足三个要求。三个条件不是择一即可,而是需要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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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打包保险”的法律问题分析
打包保险也称为一揽子保险,形象地的描述出保险的经营方式,即指企业和家庭不再分别购买财产保险或者责任保险以保障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家庭财产,而是通过一个保险合同可承保多种风险,将财产和责任风险一并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揽子保险通过营销手段和营销渠道的差异化,将多种保险风险人为地承载在一份保险合同下,最大限度地节约客户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同时提升保险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委员会在保险条款起草时咨询了保险公司的代表一一Ascot保险公司,还有Hiscox, Canopius和Aegis几家保险公司给出了意见。BIMCO征求各方代表的见解,力图标准合同的文本及其内容能使保险公司满意,并能准备提供适当的保险业务。我们知道至少有一个界内领先的保险经纪公司,在一直与业内领先的保险公司量身定制"GUARDCON保险包”,而且我们有信心类似的保险包将会与GUARDCON出台不谋而合。22在具体的条款规定上,安保公司保额的限定上,要求其前三项应不少于500万美金,第四项是每人不少于25万美金,具体人数虽未做限制,但根据其他国际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也有具体的指导。从条款的措辞看,将雇主责任险、第三人人身意外险和职业贵任赔偿作为一个整体限定最低保险额,如果将其打包保险,无疑在执行该条款时更便利,至少这样更便利安保公司举证证明自己按规定履行了投保的义务。但也没有强制要求安保公司必须将风险全部交由一位保险人承保,从条文看,只要保险额度达到标准合同规定的限额即可,至于分别投保还是打包投保完全有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已按照标准合同的规定履行了投保义务的举证责任还是归于安保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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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GUARDCON中保险制度........ 28
3.1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利因素........ 28
3.1.1现有承保范围对武装安保损失的覆盖有限........ 28
3.1.2经营综合险公司的匮乏对打包保险业务的影响........ 29
3.2我国保险市场提供的法律保障........ 31
3.2.1以工伤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险的普及........ 31
3.2.2人身意外险的承保范围的规定 ........ 32
3.2.3财产险的承保范围的规定 ........ 33
3.3我国武器管制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 33
3.3.1我国严格禁止武器私有化........ 34
3.3.2安保公司确保武器的配备不会导致........ 35
3.3.3保险合同无效时的法律后果和救济........ 36
第3章GUARDCON中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适用性分析
3.1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利因素
海盗行为是包含在战争险中的,但必须向订立主险的保险人单独另行作出缔约,才能使海盗行为包含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条文中规定保险人仅对海盗直接造成的损失负责。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础险种的基础上,即平安险、水演险和一切险上可以再附加投保特殊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而特殊险和特别险不能单独投保,须在投保主险后向同一保险人另行投保。特殊附加险包活战争险(War Risks)和罢工险(Strike Risks),条款各自独立,由被保险人分别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存在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一般国际贸易通过海上运输是都加保战争险。我国的海上保险市场普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制定的保险条款。武装保安相关损失从海上保险的角度,并没有专门有针对性的以该风险为标的的保险条款,可能更多的是从海盗条款下索赔,根据我国现行的中人保的保险合同条款,船险和货险对海盗风险都承保,但具体的规定不完全一样,船险作为基础险,货险中其作为附加险,需要特别额外的投保。这样的规定方式无疑是与海盗袭击对船货的威胁程度的不同而相对应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用于从事涉外运输的船舶投保,并与2009年制定修订版。船舶保险条款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它们都承保海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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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海盗问题难以杜绝,难以消灭,因海盗而应运而生的武装保安,是一个新生事物,经过短时期的快速发展,逐渐凸显出其打击有理性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其一定的问题。文章通过三个章节的论述,在第一部分,介绍了武装保安合同的产生,内容,特点,并分析了该标准合同的法律性质;在第二部分,着重讨论武装保安标准合同下保险法律问题;最后在第三部分,对比分析,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武装保安标准合同下的保险在我国的适用空间。武装保安不是随机产生,而是航运市场的发展产物。既然出现了新行业,国际社会必然会衍生出规制其法律问题的相关文件,GUARDCON应该说是在国际主流呼声下起草出台的。保险条款所具备的的强制性,限制变通性,使得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而这种强制性在理论上与强制保险制度又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伴随GUARDCON出现的保险模式的探讨,武力使用规则的细化,具体保险风险的设置,都给海上保险市场提出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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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