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中生命权法律保护问题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4-10-29 09:09:22 论文编辑:lgg

一、案例概述


2007 年 11 月 21 日怀孕 9 个月的 22 岁女子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肖志军送入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救治。医生检查后发现她患有严重的肺炎,孕妇与体内胎儿均生命垂危,须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而生死攸关之际肖志军却多次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 3 个小时后,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悲剧的发生引起了全社会强烈关注和争论:谁应当为逝去的李丽云母子负责?是“见死不救”的“丈夫”,还是“敬畏制度”的医院?还是另有潜藏的原因?大家在追究肖志军和医院的责任中争论得如火如荼,但我们关注的主要不应该是责任问题,而是造成这场悲剧的根本症结所在——血淋淋的事实提醒我们,社会尚缺乏尊重、敬畏生命的宪法文化或者是生命权的文化,站在对人的生命权尊重的最高度,重新审视看似严密的制度背后残酷、无奈的一面。正如杨建顺教授、傅思明教授所说,这一事例涉及生命权与制度规范的关系、紧急救助与责任机制的关系。1与此相比,广州一家医院的选择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2010 年 12 月 3 日早晨,一名 29 岁临产孕妇被转送进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经检查发现孕妇出现胎盘早剥症状,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孕妇却情绪激动大嚷要自己生,不要手术,经医生家属轮番劝说仍坚决拒绝签字。最终医生征得其丈夫同意后强行为其手术,孩子出生后很快夭折,孕妇的命被救回来了。这次院方提出了生命权为大的理念强行手术救了人,这种做法无论是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伦理的角度,都做对了,因为生命高于一切,但却引发了“违法”争议。对这两起孕妇事件我们不禁迷思:既然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立法的宗旨也是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等利益,那为什么在程序上还不能保护生命权或者说保证了生命权但为保住生命做出决定的人要面临法律风险?是不是我国有关生命权保护的法律条文是有空白或漏洞的?或者说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在适用上并没有真正实现生命权的事前保护,而只是理清了事后的风险负担。结合肖志军事件,我们又该如何从文化上,法律制度上,政策规定上多渠道来切实解决生命权的保护呢?在回答这些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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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命权


(一) 生命权概述
生命权,英语中译为 right to life,活的权利,17 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的思想,这一思想认为,“生命权存在于政治国家产生之前,是一种前社会、前国家和前宪法的权利,政府的成立和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这类权利的存在。”2在我国对生命权这一概念的界定各学科各有不同。但我想对于“生命权在各个时期都被描述为‘最高权利’,”‘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这一理论是没有争议的。作为三大自然权利之一的生命权是人先于国家在自然状态下就具有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否认,轻视生命的价值。具体来说,生命权的权能或权项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享有生命的权利,即生命存在、安全维护的权利;二、放弃生命的权利,即一定的生命自主权利。生命权首先意味着自然人有享有自己的生命本身依自然规律存续的权利;依法排除或避免因外界环境危急生命,恢复生命得以正常存续所应有权利。于这个层面上,维护生命安全是个人固有的首要权利,是个人防御、排除来自个人之外的任何主体或国家对生命的威胁和非法剥夺。当然,同宪法上其他基本权利一样,生命权也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防御性质上的生命权保护还远远不够,生命权不仅要求对国家行为予以限制,还要求国家应为生命存在提供必要保障和积极作为以促进和实现对生命的保护。因为从西方的天赋人权思想开始,国家存在的基础和目的就是保障,保护每位公民的生命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尊重和保护生命权更应该转化为社会基本的共识,基本的文化,然而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屡见不鲜:


(二) 漠视生命权事件
2005 年 3 月 12 日,衡阳市 29 岁的张衡生于 3 月 7 日晚在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受伤。然而在随后的整整 5 天时间里,虽然湘潭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等 5 个单位相继接到报案电话,但均未采取措施。遭遇车祸伤不致死的张衡生痛苦地离开了人世。2009 年 11 月 3 日早晨,焦急万分的徐定金夫妇带着高烧不退的宝宝到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右眼眼眶蜂窝组织炎,收治入院治疗。住院期间,患儿病情恶化,心急如焚的家属三次向医生下跪,(时间分别在 4 日清晨 5 时 59 分 40 秒、6 时 03 分和 6 时 06分)求救却遭拒绝。次日凌晨患儿病情迅速恶化死亡。2010 年据《东方今报》11 月 11 日报道,40 岁的孟德营感觉胸闷、胸疼,赶紧叫上妻子来到河南省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妻子担心丈夫出现意外,询问医生能否采取紧急措施先开点药服用,然后再做检查,医生却慢条斯理、按部就班开出数张检查单,告诉她 “检查后再说”。孟德营排队检查数小时,终于排到该做彩超了,却被告知“下班了,下午两点再来”,在排队数小时之后,孟德营最终猝死在了彩超室门口。2011 年 10 月 13 日下午,在佛山市,年仅两岁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车碾过,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 18 个路人,竟不闻不问,最后被一位捡垃圾的阿婆抱到路边找到妈妈,女童被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零时离世。2011 年 10 月 26 日清晨,在广东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刘冬梅仅在两名护士的帮助下早产,家属被明确告知是女婴且生下来已经死亡,护士将婴儿装进塑料袋丢进冰冷的厕所。半个多小时后赶到的亲属要求查看,却发现“死婴”居然还在动,更令人难以置信是一名男婴。一个被丢弃的男婴就这样“死里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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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命权保护之法律困境及其解决.......7
(一)有关生命权保护的法律规定.......7
(二)生命权保护法律适用的问题.......8
1、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9
2、医生的诊疗处置权.......10
3、解决办法.......11
四、生命权保护的社会困境及其解决.......14
(一)生命权保护的个人问题及其解决 .......14
(二)生命权保护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16


四、生命权保护的社会困境及其解决


(一) 生命权保护的个人问题及其解决
毋庸置疑,希波克拉提斯的誓言—“我愿在我的判断力所及的范围内,尽我的能力,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并杜绝一切堕落及害人的行为。”一直是大多数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价值观念开始多元化,人对于自身生存、发展的关注逐步提高,医生也是人,也会发生这样那样或好或坏的变化,同时旧医改的失败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尤其医院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变使部分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倾斜,医务人员的“竞争”意识、“进取”意识明显“提高”,传统医德备受冲击。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倾向于物质化利益,为一己经济利益给患者不必要的检查或药品,为一己科研利益给患者不必要的医疗处置,不必要的检查,以积累临床经验,担当技术标本等,而患者对这些违规违法行为或许全然不知。由于医疗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在信息上存在与患者天然不对称的优势,若是医生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不愿意做个好医生了,作恶起来简直易如反掌,直接威胁了黎民百姓的生命健康,对医生的担忧本身就是对百姓生命健康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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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行业的高风险,特殊性、复杂性是国际公认的,医生执业风险是很高的,医疗过程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为,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是医疗意外,医生将承受个人不能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加之国民重视生命健康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二者的矛盾愈演愈来烈。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导致了医务人员采取防卫性医疗行为,特别是在急重症、高风险病例的救治中,很多医生为了避免意外宁愿保守治疗而不敢施行新的手术,这样往往就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没能全力以赴的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想要化解医疗风险,解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切实有效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分担医院自身风险,很好地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可以有效快捷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表面上医疗责任保险最直接的受益者是投保的医疗机构,实质上是解除了医方的后顾之忧,医生积极治疗,第一时间保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2000年 1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报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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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