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汇率法律问题概述

发布时间:2014-10-27 15:13:46 论文编辑:jingju

第1章中美汇率争端概述


1. 1汇率及人民币汇率机制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实施市场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③此为我国目前的汇率制度,特征有两个方面:首先,该机制以市场供求为基础。1994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确立了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④但是,由于当时在银行结汇方面存在着硬性要求,同时,银行间外汇市场存在严重封闭性,这使得汇率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汇率受到政府操控,市场性不强。本次改革后,新汇率机制加强了市场供求对汇率的关键影响,确立了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根本性地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深化改革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导致强制性结汇制度最终被取消,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自2007年开始,国内经济主体有权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对该类收入的安排。不再设立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制,硬性外汇制退出舞台;二、优化资本项目,总的趋势是逐步减少局限和适当程度的开放。⑤其次,该机制将一篮子货币作为参考。目前,我国的汇率机制不局限于2005年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前单一盯住美元的方式,而是参考一篮子货币。从单一盯住美元到参考一篮子货币,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参考一篮子货币,指结合我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选择一篮子货币,进行监督和调节。①未来美元升降不会直接导致我国货币的升降,这种改变提高了我国汇率机制的灵活性,对实现汇率稳定有积极作用。不难看出,2005年汇率机制改革所确立的我国现行汇率机制,相比以前更加具有弹性,市场化程度也变得更高。汇率机制改革后中美间汇率整体上扬趋势明显,截至2012年12月,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累计升值已逾28.26%。②我国外汇储备和贸易顺差在2005年后依然增幅不减,且年年都创出新高,截至2012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3.24万亿美元。③这也成为美国指责我国汇率制度的理由之一。美国认为,我国货币汇率受政府大幅度压低,由此造成了中输美商品具备超出合理范围的价格上的有利点,并借之赚得大量外汇。


1.2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
随着我国对美国收支顺差和外汇储备的急剧扩大,并且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和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工厂,美国开始把目光集中到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对人民币汇率安排提出了多项法律指控。这些指控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国际货币法方面指控和国际贸易法方面的指控,并且两者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为了突破先前对人民币汇率指控的困境,近来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态势,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研讨对策。《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IMF协定》)第4条第1节第3项具体义务规定,IMF的每个会员国都应避免为阻止有效的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①此外,2007年6月15日IMF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议》(以下简称《2007年决议》)的附件对汇率操纵进行了明确,汇率操纵是指IMF会员国实施了以影响汇率水平为目的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以造成汇率低估的根本性汇率失调,以增加净出口。②美国指控,我国对人民币汇率进行了操纵,使我国在对美贸易中相对于美国不仅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且对出口美国的货物和服务造成了差别性对待,从而违反了《IMF协定》的上述规定。《2005年中国货币法案》(H•R.1498——ChineseCurrencyActof2005)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2005年4月6日,民主党众议员蒂姆•瑞安和共和党众议员邓肯•亨特在众议院提出该法案,法案指出存在于我国的汇率操纵行为对我国出口给美国的商品构成了补贴,损害了美国的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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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美国对中国汇率指控的成立问题


2. 1人民币汇率制度安排的合法性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和建立牙买加体系的过程中,人们在检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普遍认为该体系过于僵化,各会员国无法调整或无法及时调整其汇率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的根源所在。人们认为,若要避免新的国际货币制度重蹈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覆辙,就应允许汇率随着各国基本条件而变动,惟其如此,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行才会更加有效,更有助于实现国际货币体系的目标。由于这一原因,《IMF协定》原来第4条规定的目标——要求各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促进“汇率稳定”——在《IMF协定》第二次修改中被修改为进行合作以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这一修改所基于的基本理念和假设就是:如果汇率能够反映各国的基本条件,而基本条件又趋向于经济和金融的稳定,那么,汇率体系的稳定则得到最佳实现。①因此,《IMF协定》在第二次修改时废弃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维持的固定汇率制,转而规定了自由汇率制,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和改变其汇率安排,以克服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僵化,使各国的汇率能够灵活地反映其基本条件的变化。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第一,正式放弃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的黄金——美元本位。《IMF协定》明确规定,成员国在确定本国货币币值时,不得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黄金作为标准。《IMF协定》取消黄金定值,削弱了黄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第二,严格限制平价制度的实施。规定“在国际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得以总投票权85%的多数票作出决定,实行一个在稳定但可调整的平价基础上普遍的外汇制度,”并规定了保证平价制度实施的多项条件。第三,基金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各自的汇率制度。成员国选择和修改汇率安排,均无须经过IMF的同意,只需要准确通知IMF即可。由此可见,在牙买加体系下,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政策。IMF的会员国可以采取除黄金定值之外的任何汇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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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汇率操纵成立存在的法律障碍
在当今的国际货币制度要求下,若认定一国构成汇率操纵,该国不仅需要有对应的操纵行为,而且还必须有符合《IMF协定》的主观目的——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安排制度,无论是过去的单一盯住美元,还是现今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均有合法并且合理的大量正当性目的得以诠释,比如,基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的考虑,为保持我国经济较快平稳增长,避免大量的失业和造成社会动荡等。同时《2007年决议》对操纵汇率的主观目的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①因此,可以得出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安排并无违背协定所规定的禁止性目的,并不构成汇率操纵。IMF历史上多次同我国磋商并未得出我国操纵汇率的结论也可以证明这一点。通过查阅《IMF协定》对汇率操纵的规定和《2007年决议》附件对该项规定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IMF所禁止的汇率操纵有两项构成要件:操纵行为与操纵目的。简言之,构成汇率操纵需要操纵行为具有主观目的性,二者必须同时存在。同时《2007年决议》附件对操纵行为的规定表明,汇率操纵只能通过实施了目的的在于影响并且对汇率水平造成了实际影响的政策,该行为可能造成汇率变动,也可能阻止了这种变动。换言之,只有通过实施了目的在于影响汇率水平并且对汇率水平造成了实际影响的政策才能构成汇率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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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IMF与WTO对人民币汇率争议的管辖权.......19
3.1IMF与WTO的关系.......19
3.2IMF的专属管辖权.......22
3.2.1对GATT第15条的解析.......22
3.2.2GATT第15条与《IMF协定》第8条的关系.......23
3.2.3GATT第15条与《IMF协定》第4条的关系.......24
3.3WTO的有限管辖权.......25
3.4小结.......26
第4章中国应采取的法律对策.......28
4.1阻止IMF作出对人民币汇率不利的认定.......28
4.2避免WTO作出人民币汇率补贴或汇率倾销的裁定.......29
4.3力挫美国通过国内立法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企图........30


第4章中国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4.1阻止IMF作出对人民币汇率不利的认定
由于认定汇率操纵或根本性汇率失调是IMF的职权,中国作为IMF的会员国无法避免IMF行使职权,因此,需要据理力争,阻止IMF作出人民币汇率构成汇率操纵或根本性汇率失调的结论。根据情势判断,IMF基于可能在美国的力主下通过汇率监督的行使——磋商,包括一般磋商和特别磋商,作出人民币汇率构成操纵或根本性失调的结论。为此,我国应设法延迟IMF与我国的磋商,使之不能对人民币汇率作出结论。磋商延迟在历史上十分常见,且推迟或不予IMF磋商,在现有条件下,我国仅仅失去的是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或国际金融危机时IMF能够提供的资金援助,但我国在具有巨额外汇储备的情况下无需在资金上求助于IMF。若我国基于情势,接受了磋商,就应充分地利用《IMF协定》与《2007年决议》的有利规定,避免IMF作出不利的结论。如前所述,确定根本性汇率失调必须确定均衡汇率这一基准,然而,世界上币值决定理论多达几十种,但没有任何一种理论被普遍接受,且IMF数十年,倾其人力、财力和物力,也没有建立起被各国普遍接受的标准或模型。所以我国应利用好均衡汇率难以确定的技术弱项阻止IMF作出构成根本性汇率失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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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在宏观上,中国人民币汇率安排是在考虑中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为维护中国社会稳定,保证金融体系安全,促进中国经济稳定发展的正当性目的而作出的合理安排,符合当下牙买加体系国际汇率机制的基本理念。在微观上,我国汇率安排并非基于为获取对其他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优势的目的,因此并不符合认定汇率操纵所需要的目的要素。对根本性汇率失调,在当今的法律框架内,并没有确定性的衡量标准。由此得出美国对人民币汇率构成汇率操纵或根本性汇率失调的指控并不成立。经过研究发现,虽然通过GATT第15条的规定,确定IMF与WTO在关于外汇问题上面存在协调的磋商与报告机制,IMF与WTO对外汇问题均有管辖权,但笔者认为IMF与WTO对汇率问题的管辖权是有区别的管辖权,通过分析GATT第15条中“外汇”与《IMF协定》相关条款的关系,得出在对汇率义务方面即汇率安排的国际货币法方面,IMF依其职能行使管辖权,与WTO无涉;而涉及到汇率倾销或汇率补贴的问题,WTO依其规定行使管辖权的结论。但是对人民币汇率构成或造成补贴或倾销的指控能否成立,固然要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和《反倾销协定》规定的补贴、倾销构成条件以及反补贴、反倾销的条件来判断,但汇率补贴或倾销是在汇率操纵和根本性汇率失调的基础上形成和派生的。因此,汇率操纵和根本性汇率失调这个基础是需要IMF予以认定的。总之,从IMF与WTO关系的角度看,汇率补贴或倾销构成与否离不开IMF作出存在汇率操纵和根本性汇率失调的国际货币法上的认定。所以对WTO在汇率问题上的管辖权要进行严格限制,以防止被滥用,这也是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应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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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