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基本理论
1.1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界定
电子资金划拨也叫电子支付,是一种以电子数据方式所进行的无纸化的资金转移方式。建立在计算机技术以及国际互联网基础之上的这一新型资金转移方式,改变了传统的以票据为基础进行的资金划拨,引起了银行业支付结算领域的重大变革。有人将电子资金划拨带来的好处概括为A、B、C 三项:“A”为提高经营效率(advancement of productivity);“B”为改进管理水平(better management);“C”为改善对顾客的服务(customer services)。通常来讲,人们以划拨资金进行支付的方式分为两种: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借记划拨是由债权人(收款人)向银行发出支付命令,银行先贷记债权人账户,然后借记债务人(付款人)账户并向债务人收款,支付命令的传输与资金传输的方向相反。贷记划拨则反之,由债务人(付款人)向银行发出支付命令,银行先借记债务人账户而后贷记债权人(收款人)账户,支付命令与资金的传输方向一致①。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UCC4A)对电子资金划拨做了法律界定:“资金划拨是指始于发端人的支付命令②,以向该命令的受益人进行支付为目的的一系列交易。”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与支付金额的大小,电子资金划拨可以分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consumer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又称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简称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commercial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又称大额资金划拨,简称大额资金划拨)。其中,小额资金划拨为广大消费者以及从事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工商企业提供资金划拨服务,交易次数频繁,所涉金额较小。大额资金划拨主要服务的对象为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在金融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大额资金划拨每笔交易涉及金额巨大,对支付的时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都有特殊的要求③。
……….
1.2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国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中的划拨流程始于客户的划拨信息,其信息经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与UCC4A中对当事人的划分相比,我国虽未明确上述大额支付系统中的各流程参与者为大额资金划拨的当事人,但划拨的流程也经过了发端人、发端人银行、受益人银行以及受益人这一阶段。此外,我国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还不健全。因此,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大额资金划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本文的研究内容以UCC4A中对当事人的划分标准来进行②。在一个典型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流程中,支付命令要经过三个传递过程,即发端人到发端人银行、发端人银行到中间银行、中间银行到受益人银行。接收银行(receiving bank)指的是发送人的指令发往的银行,因此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以及受益人银行都可以成为接收银行。同时,作为向接收银行发出指令的发送人(sender),既可以是发端人、发端人银行,也可以是中间银行。
…………
第 2 章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来源及其划分
2.1 风险来源及划分
风险作为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的内在属性之一,在理论上似乎还未有一个普遍的定义,狭义上的风险一般指损失的不确定性。经济学上一般认为,在金融电子化的领域,所谓风险应指由于电子系统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而使从事金融活动的各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①。在法学研究中,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在本文中,笔者取广义的界定。风险责任的划分应该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明晰化,一方义务的加重必然会导致另一方权利的扩大,一方责任的减轻也必然会导致另一方责任的加重。针对参与大额资金划拨的各当事人,风险可能源于自身也可能源于他人。在大额资金划拨中,风险可能存在于任一当事方参与的划拨流程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就会导致风险的产生。因此,在尚不能穷尽风险发生的原因与种类的情况下,笔者从大额资金划拨当事方的角度粗略的对风险的来源做了以下划分。
………..
2.2 银行行为导致的风险
内部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内部人员管理上。一方面,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篡改账户数据,获得客户信息并利用客户的账户进行各种风险投资,从而将风险转移到客户身上,导致交易差错,增加纠错成本,银行信誉丧失,还可能引起其他法律问题。另一方面,银行职员操作技能落后,跟不上新技术的发展对人工操作的新要求,知识结构和管理技能相对老化对大额资金划拨的安全性也造成潜在威胁。包括延迟执行支付命令、未执行支付命令以及支付命令错误执行。接收银行延迟执行支付命令应向受益人支付延迟期间的利息,并赔偿受益人遭受的损失;支付命令错误执行是指接收银行执行支付命令存在瑕疵,如发端人银行签发的支付命令的金额大于或者小于发端人的支付命令的金额,发端人银行在执行支付命令中重复向受益人银行签发支付命令,发端人银行签发的受益人不同于发端人意图签发的受益人。出现支付命令错误执行时,接收银行有补正的义务,并应赔偿发端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而未执行,那么发送人有权要求接收银行赔偿损失。
………..
第 3 章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风险与责任.....16
3.1 归责原则.......16
3.1.1 一般原则......16
3.1.2 一般原则的例外 ........17
3.2 银行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风险与责任.....17
3.3 客户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风险与责任.....20
3.4 第三方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风险与责任.......21
第 4 章 完善我国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22
4.1 我国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方面的立法现状.....22
4.2 风险防范的总体思路.......24
4.3 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设想......26
4.3.1 立法原则......26
4.3.2 立法形式的设想.......27
4.3.3 具体制度的设想.......29
第 4 章 完善我国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4.1 我国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方面的立法现状
国外关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这一问题的立法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记划拨示范法》、欧盟的《跨国贷记划拨指令》等。其中美国是世界上率先对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的国家,UCC4A被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采用,成为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被采用范围最广的一编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也采纳了UCC4A的大部分概念和规则。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方面,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系统规则来对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规范,如美国的FEDWIRE和CHIPS系统以及我国的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虽然开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但是至今无一套完整独立的《电子商务法》出台。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黄进教授主持起草了《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而专门针对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却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大额支付系统(HVPS)的投入运行, 作为系统最高运营者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来对系统运作进行多方面的规范。
………..
结 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开展,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作为电子支付的一种方式将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而相关法律的空白必然会成为我国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发展的瓶颈。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单行法,给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活动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稳定的法律环境。在法律的制定中,事关大额资金划拨各当事人的风险责任以及如何有效的对风险进行防范的问题更显突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各种相关的立法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方面均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立法的主体、形式与内容等方面。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是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而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单纯行政性的管制无异于扼杀了其产生的本源。因此,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立法中,应体现市场经济与电子信息化的公平、效率、透明与公开原则,合理探索法条设计的新模式,在尊重银行、客户以及第三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以防范风险作为立法的更深层次目的,对风险责任作出合理分担,维护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快捷、高效的特有优势。法律的滞后性不能一直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在电子商务快速崛起与发展的同时,一部真正以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呼之欲出,希望本文的借鉴和阐述能对这部法的早日出台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