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健身俱乐部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4-10-24 10:50:47 论文编辑:jingju

1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也明显得到了改善。体育产业与教育,文化,卫生部门的产业一样,作为第三产业的第三层次,体育产业作为新时期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目前已显示出极大的发展潜力。随着《体育法》,以及《全民健身条例》的诞生,中国的体育事业在拥有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在大大的加快发展步伐。体育健身行业作为体育产业的核心产业,在 21 世纪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尤其是 2008 年北京奥运之后,体育健身产业发展迅速。随着群众的体育消费能力的增长,特别是在健身方面的投入上,商业性健身俱乐部作为一种新的全民健身的活动场所应运而生。在健身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这使得健身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2011 年 1 月作为国内自主品牌的领头羊青鸟健身部分门店暂停营业,2011 年 4月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部分门店再度关门停业,2011 年 5 月武汉最大的连锁健身品牌帕菲特健身数家门店关闭, 笔者亲身经历的南阳唐河县力之美健身俱乐部的关门停业等。诸多在健身消费者无明文通知以及补偿的情况下,出现俱乐部恶意性关闭。也有出现类似健身俱乐部正常运作,但私人教练以及销售人员的流失,导致消费者得不到其所花费的资金应有的指导。健身消费者市场存在的常见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健身教练的职业能力欠缺,造成消费者锻炼时的运动损伤;俱乐部经营存在风险,造成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兑现;不合实际的广告宣传,造成的消费误导。曾被誉为“朝阳产业”的健身行业目前主要存在盲目的价格战,俱乐部自身管理不利,付费制瑕疵,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因此,在社会经济和体育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中,如何推进 “依法治体”的理念的实施,如何处理好日益增强的群众健身需求和目前商业性健身俱乐部出现的部分违法问题之间的矛盾,健身行业如何在未来健康发展,需要健身从业者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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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意义
作为体育产业的核心产业,体育健身业在上世纪 80 年代在进入我国的经济市场。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闲暇时间的增多,选择健康生活的观念被人们逐渐重视,更多的健身爱好者选择进入俱乐部进行锻炼,商业性的健身俱乐部的发展势头异常迅猛。在体育健身业的发展中,俱乐部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而消费者往往成为了被侵害的对象。因此,明确商业性健身俱乐部内部的法律主体,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关系对于俱乐部的经营的作用,保护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健身消费者的利益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本研究是在关于商业性健身俱乐部发展及运营的理论相对成熟的基础上,通过对商业性健身俱乐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清晰梳理出健身俱乐部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明确俱乐部中各个部门人员的权利义务,才会使得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合理地规范俱乐部的运作,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通过理清其法律关系,促进健身俱乐部的依法经营,维护健身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其提供一种理论性的支撑,从而进一步丰富体育法学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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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业性健身俱乐部的发展与制度环境


2.1 我国体育健身服务业的发展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在政治策略上实行了改革开放,在经济上推行了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决定,国家经济在短时期拥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经济的腾飞离不开我们每个国民素质的提高,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保证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中国梦”时,要求我们要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健康的国民体质也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要求,这都要求体育事业的发展也要跟上时代的脚步。伴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举行,我国的体育产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体育市场的规模也初步建立。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群众在物质生活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精神娱乐消费也在不断增加,作为体育产业支柱产业的健身产业消费也在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的同时,“请人吃饭不如请人流汗”的思想观念的转变,群众选择健身锻炼的热情会越来越大,因此可以说,健身服务业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健身活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体育健身服务业由于其参与的人数,消费者投入的资金等可以看出,它已经成为了体育产业的核心产业。随着《体育产业发展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政府在政策上进一步确立了体育产业的重要性,作为体育产业支柱产业的体育健身服务业在发展上有了更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体育健身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强人民体质,满足个体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调动人们对生活的积极性,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在健身服务业发展的初期,公益性质的健身俱乐部为开展全民健身,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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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外商业性健身俱乐部的发展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健身产业已经发展了近半个世纪,健身俱乐部的经营管理已经相对成熟。国外的健身俱乐部从地域开发,市场销售,员工管理,会员二次开发方面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国外的健身俱乐部在发展中重视俱乐部会员权益的保障,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俱乐部在发展过程中对会员利益损害的情况的发生。健身俱乐部本身也建立了风险管理机制,尽可能的减少会员在健身活动时出现损伤后对俱乐部的投诉,来保障俱乐部的可持续运营。健身俱乐部发展也解决了大量的人口的就业问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收益。据调查,在 1993 当年,每 5 个人中就有 1 个人每星期锻炼次数达到 3 次。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的劳瑞卜米勒在 1997 年写了《体育商业管理》一书。在其中提出,“根据商业部的报告,美国以健身娱乐为主要内容的休闲产业的产值己超过 4000 亿美元。时下美国人每挣 8 美元就有 l 美元花在健身娱乐消费上”。1997 年美国学者 meek 在对 1995年的美国体育产业国内生产总值进行核算时得出的结果是 1520 亿美元,这一数据甚至高于食品行业。体育健身娱乐业是体育产业的核心产业,由此可见,以健身俱乐部为代表的体育健身业所带来的收入比重是相当可观的。美国商业性健身俱乐部在发展中逐渐改变了发展趋势,由单一的内容向多元化的转变,从简单的器械,健身操向更人性化的个性服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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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性健身俱乐部的运营关系与法律调整........ 14
3.1 商业性健身俱乐部运营的外部关系 ........ 14
3.2 商业性健身俱乐部与同行业之间的关系 .... 15
3.2.1 商业性健身俱乐部同行之间相互竞争 .... 15
3.2.2 商业性健身俱乐部同行之间相互合作 .... 15
3.3 商业性健身俱乐部与员工的关系 .... 15
3.4 商业性健身俱乐部与健身消费者的关系 .... 17
4 俱乐部聘用健身教练的法律问题探讨...... 20
4.1 健身教练的分类和职责 ...... 20
4.2 健身教练聘用的方式 ........ 21
4.3 健身教练聘用合同的区别 .... 21
4.4 健身教练聘用的常见问题分类 ...... 22
5 俱乐部与健身消费者之间的法律问题探讨........ 25
5.1 健身消费的类型 ...... 25
5.2 健身俱乐部与健身消费者关系的确立 ...... 25
5.3 俱乐部出现的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 27
5.5 发生合同部分履行情形的案例及法律分析 ........ 29
5.6 发生合同瑕疵履行情形的案例及法律分析 ........ 30


6 俱乐部教练与消费者之间法律问题的探讨


6.1 健身教练与消费者关系的确立
在商业性健身俱乐部中,健身教练的服务的输出是一个俱乐部发展的核心,健身教练的职责是为健身消费者提供健身方法有关的专业性指导。健身教练与健身消费者发生关系的前提是健身俱乐部需要和健身消费者确立服务合同关系商业性健身俱乐部中,俱乐部与健身消费者之间关系的确立是需要俱乐部与消费者之间签署服务买卖合同。健身教练作为俱乐部聘用的员工,其职责就是为俱乐部中的会员提供健身指导。健身教练作为俱乐部服务中最直接和健身消费者发生联系的成员,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健身消费者的对俱乐部服务的满意度。由于健身消费者在俱乐部中通常有二次消费的机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健身教练服务的程度也决定着俱乐部的发展程度。健身消费者作为享有服务的一方,在自身的健身知识缺少的基础上,遵循健身教练的合理指导,以期达成自身的健身目的。因此,他们二者之间,消费者享有健身教练提供健身指导服务的权利,健身教练负有提供健身消费者健身指导服务的义务。当俱乐部与健身消费者的合同关系确立时,也标志着健身教练提供健身指导服务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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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第一, 我国体育健身服务业有很大的发展,商业性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不断涌现,体育消费的人群不断增多。
第二, 国家重视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也为其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境。
第三, 商业性健身俱乐部的运营中形成了俱乐部与行政部门之间,俱乐部与同行业之间,俱乐部与员工之间,俱乐部与消费者之间这四类关系,这些关系需要由《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
第四, 俱乐部与健身教练之间出现的问题,主要需由《劳动合同法》《合同法》进行调整;俱乐部与健身消费者之间出现的问题,需要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健身教练与消费者之间出现的问题,需要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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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