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概述

发布时间:2014-10-22 16:46:43 论文编辑:lgg

1引论


1.1问题的提出
市场这一只看不见的手在遭遇失灵时需要通过政府来进行补救,以此来弥补市场自身的不足。然而,没有什么事物是完美的。如果当政府遭遇失灵时,应该去诉诸谁,由谁来进行调节、弥补呢?公元2008年5月12日下午2:28分,强度达到里氏8. 0级的大地震突然在四川汉川爆发。天灾无情,此次突发的地震灾害所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是史无前例的,哪怕在历史上都是罕见。在这场没有确烟的抗震救灾战斗中,以红十字会、壹基金为代表的众多公益组织在赈灾救灾的活动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协助政府、承接部分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幵始在我国社会治理的舞台上薪露头角。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表示,汉川大地震中的公益活动的如火如荼客观上使得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格局得到了全面性的创新。这一年更是被称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公益元年,中国已然开始迈入公益时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社会飞速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相应地,对政府的角度定位、职能定位也要重新设定。现在,我国政府正在由传统的职能型政府逐步地向新型的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政府当前工作的主题和目标,也是政府预防、应对、解决政府失灵境况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开始被下放,众多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而承接这些政府职能的就是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众多中国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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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研究综述:国外关于公益组织的研究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70年代,当时的福利国家危机导致学界幵始将目光聚焦到“政府的力量不插手后国家福利制度的重构问题,公益组织作为福利国家中政府行为的替代性工具自此受到了很大的关注” 。自此后公益组织的研究成为热点,基于理论基础和研究路径的差异,大致形成了几个方面的理论制度:(1)公益组织的产生机制。对公益组织的产生机制,不同学者提出了多种理论解释。主要有:政府失灵理论,此理论将个体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作为中心点,将政府、市场、公益组织都视为满足这一个人需求的工具,而且这三者之间有着一定的互为替代性。因为个体需求各异,而一般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政治决策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通常无法满足全体公众的需求,剩余的公众转向公益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②合约失灵理论,该理论侧重于区别出公益组织和非公益组织的不同,为什么公益组织能够承担某些独有的、特定的活动,而营利组织却不可以。理论中的“合约失灵”是指,当传统的营利组织"^市场——提供产品的过程中,对于市场已承诺提供的商品,公众由于难以进行准确的判断使得最优契约最初无法达成。但如果这类商品换成公益组织来提供的话,正可以解决这一问题。③第三方理论,该理论认为上述的两种理论都将公益组织的归为市场和政府先后失灵后的辅助性产物,是具有替代性的公共物品提供者,但这恰恰忽略了公益组织自身.也有缺陷性——志愿失灵。(2)公益组织的治理机制。不像营利组织具有清晰的营利目标和所有权主体,公益组织通常是“理事会一执行层”式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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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组织及法律主体概述


2. 1公益组织的含义和特征
在我国,对于公益组织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无论是官方文件中,诸如法律规章、法律解释、政府工作文件等,还是理论界、学者观点当中,对公益组织的定义仍是模糊的,并没有一个能被普遍认可的说法,甚至对于公益组织的范围都有争议。相较之下,学者赵黎青的观点多为引用——公益组织属于一种合法的、具有非政府非营利非党派非成员组织性质的,贯彻自我管理的志愿性的民间中介组织。反观国外对于公益组织的概念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定义,更多的是使用了与公益组织或相近或相似的概念,如“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而在我国,使用更多的是“社会组织”的概念,多出现与官方文本和相关法律条文中。非政府组织,也就是NGO,“是指既不依附于政府也不受命于政府的任何学科的、专业的、公共利益的组织” 。可见,非政府组织更愿意点出自己与政府——公部门——的不同。第三部门是指“以提供准公共物品和公共物品为主要宗旨,追求非盈利目标,排斥强制性,奉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外的民间组织机构”气它更多的是烙印出自身是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市场)相并列的非私人领域的组织。而公民社会组织是指“作为处于家庭、市场和国家之间的空间,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来改善他们成员的生活,强调的是自身的民间性”③。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即市场部门)之外的,非营利目的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 。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在美国普遍适用,也正是概念中突出的非营利性,才导致美国更倾向于适用诸如税收这样的经济手段对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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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公益组织存在的理论解释
公益组织是存在于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类组织,那么它存在的理论解释是什么?以法学的理论视角看来,结社自由说较为主流。结社自由说也是解释公益组织存在的传统学说之一。这一学说脱胎于国家的契约论起源,认为国家由公民让出权利而产生,由此形成了社会政治的主体结构和相关制度,即宪政秩序。基于这一理论,肯定个人权利比国家权力更具有优先性,崇尚个人自治。在宪法秩序下,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结社在发达国家已然成为一种在正常不过的生活方式。社会人的属性也正是通过这种社会领域的组织化生活而体现出来,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众多非政府组织成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途径和方法。结社自由说阐明的现代国家的诞生过程,不仅解释了国家存在的合法性,也解释了类似公益组织这样的社会组织存在的合法性,结社自由是公益组织之所以存在的权利依据。从既有的公益组织研究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公益组织代表的是除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社会领域。既然公益组织在社会领域中有着如此重要的必然性与价值性,那么其与市场主体、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其法律主体地位如何界定,是公益组织在当前法治社会的环境背景下意图健康蓬勃发展所要去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如何监督、管理公益组织的前提,因此,在了解公益组织出现的背景、进程后本文进一步分析法律赋予它的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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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现状及问题分析....... 12
3.1我国公益组织的法律形式 .......12
3. 1. 1历史发展 .......12
3. 1.2现行时期 .......13
3.2我国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现状分析....... 14
3.3我国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分析....... 16
4域外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概述....... 19
4.1美国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概述....... 19
4.2英国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概述....... 21
4.3日本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概述....... 22
5我国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的完善....... 24
5.1提高立法层次,出台综合规范公益组.......24
5. 2完善、坚持法律原则....... 25
5.3在法律上摒弃双重管理机制....... 25
5.4完善公益组织相关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26
5. 5在法律上加大措施推动公益组织发展....... 27


5我国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的完善


5.1提高立法层次,出台综合规范公益组织的基本法
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制约公益组织培育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仅依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远远不够的,低层次的法律文本只会将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的界定和规范限制在小范围之内,无法形成有利于公益组织发展的法律条件。近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先后提出了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议案,而该法现今已确切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当中。笔者认为,《慈善事业促进法》的出台对于公益组织发展而言无疑是一大助力,但该法更倾向于从宏观角度促进社会整体公益慈善事业的大发展,在涉及公益组织自身微观层面的问题时,稍显不足。所以,如何解决公益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和相关监管体制问题,需要进行新的立法,制定规范公益组织的基本法。上文提到,针对公益组织的立法,可以从宏观——整体公益事业——和微观——公益组织自身——两个方面着手。个人认为,我国目前各种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比较欠缺,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所以,想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公益组织再进行补充性的规定,其所耗费的资源远大于对公益组织相关问题进行单独立法所耗费的资源,而且前者所要遇到的阻力和情况也会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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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一个国家中的公益组织的发展情况可以直接投射出其公民社会的成熟度,也可以透射出这个国家的治理理念、治理技巧以及治理效果。通过上文对我国和域外国家的公益组织的相关介绍,虽然各国对本国公益组织的管理体制各有差异,但都是依据其国情和现实来构建的。我国公益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依据现在的国情、公益组织的历史进程、现行法律法规对公益组织的法制化规范,可以看出公益组织在很多情况下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换句话说,很多时候公益组织以自身的名义发挥了政府的某些职能。正因为这双重属性,公益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能够纳入行政法的研究领域。从法律上对公益组织进行规范管理,以更多更好地发挥公益组织的功能,帮助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现阶段对公益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讨论、辨析有着积极意义。众多周知,针对性质不一样的法律主体,所要采用的管理方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进而导致司法救济途径的差异。因此,对于公益组织而言,要区分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准确地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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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