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条款的法律规制概述

发布时间:2014-10-16 16:21:34 论文编辑:lgg

第1章海上保险条款的定位


1.1海上保险条款的历史渊源
研究海上保险条款的历史渊源必须先从海上保险的起源说起。海上保险在学界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的始祖,但遗憾的是关于海上保险的起源,至今尚无统一的考证结论。西方学者倾向认为公元前7世纪出现的“海上冒险借贷”为海上保险的起源,“海上冒险借贷”制度起源于希腊,并在地中海地区非常流行。其以船舶作为抵押物时称Bottomry,以货物作为抵押物时称Respondia。这实际上是古巴比伦时期的冒险借贷制度的变种,但区别在于:古巴比伦时期如冒险失败,借款人对本息皆不负责;但在地中海时期的冒险借贷制度中,即使冒险失败,借款人仍要支付高额利息,只是无须支付本金。在中世纪的意大利,海上冒险借贷十分流行。公元1230年罗马教皇下令取缔高利贷,海上冒险借贷就以“假借贷”(Muturnn Grariset Amore)的形式出现,即在借贷合同中,借贷人以贷款人的名义出现,而且高额利息已先付给贷款人,并不出现在合同之中。如果船舶和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资本所有人不再偿还借款;反之,如果冒险失败,资本所有人就要偿还名义上的借款,如此来规避法律。在假借贷制度中,真正的借款人事先支付的利息相当于保险费,而资本所有人偿还的借款相当于保险赔偿金,这具有现代海上保险的味道。[1]但由于当初并未以保险名义订立合同,故出现在上述借贷合同中的条款自然不能称得上保险条款。广义上的海上保险条款应该是伴随海上保险单的出现应运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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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上保险条款的特征
虽说各国都有自己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但在海上保险实务中,海上保险条款的地位举足轻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海上保险的相关立法。它有着自身独特的属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准立法性特征。第一,应用的广泛性及适用的统一性。以英国协会保险条款为例,由于其产生之初时英国处于海上贸易的霸主地位,英国协会保险条款随保险单的广泛使用而被世界各国海上保险合同当事方合并入保险单而使用。加之其本身条款规定的科学及合理性,导致英国协会保险条款从产生之初到现在在很多国家都一直备受宠爱,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被应用的十分广泛。很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海上保险条款及立法时都参照了英国的海上保险条款,有些国家甚至还直接移植了该条款。这种应用的广泛性自然使英国海上保险的有关制度、理念被传播到了世界各国,从而影响着别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及实务操作。此外,海上保险条款则能够针对贸易、航运的变化作出及时的反应,能够及时去除某些陈旧的、晦淫难懂的条款,并及时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不平衡之处,因此海上保险条款更有可能在全球的范围获得统一适用。此时,即使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仍有差异,但此时对保险条款的适用必将在一定范围内达到相对的统一或稳定。可以说海上保险条款在一定程度起到了缓和了各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差异,统一世界海上保险规则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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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对海上保险条款进行特殊性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2. 1海上保险条款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现在学界关于格式条款的含义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将来与不特定多数当事人订约只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这里的“当事人一方预先制定”并不仅仅指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既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也可以由该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拟定,包括企业或企业团体与作为其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协商制定,也包括由不属于当事人任意一方的中立第三人(如由各行业协会拟定的合同条款)基于专门知识制定等形式。海上保险条款中除了双方协商制定的条款之外的其他包括标准条款、条件条款、保证条款等这些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双方协商意定的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当然符合格式条款的各项特征,如:定型化、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多数合同时适用等,但除此之外,海上保险条款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格式条款的属性,这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需要对海上保险条款进行特殊法律规制的重要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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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海上保险条款区别于一般的保险条款


2.2.1海上保险条款的适用的国际性
海上保险条款由于产生之初就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领域密切相关,其重要特征就是条款在适用范围上的国际性、广泛性。上文提到的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船舶保险条款(ITCH)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其适用的范围可以说遍及世界各个角落。甚至许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海上保险标准条款时也会将其视为模板,我国的“人保条款”在制定时就有许多地方参考了英国协会条款。由此可见海上保险条款的国际性是一般保险条款不能企及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海上保险条款进行法律规制时不能简单适用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而应该考虑到海上保险条款的国际性给其法律规制带来的一些特殊的影响。还要考虑到海上保险条款由于适用范围的国际性,必须谨慎进行规制,尽量向国际普遍做法进行靠近,不至于造成与国际脱轨进而影响到我国国际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和与其他国家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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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我国对海上保险条款的立法规制......... 14
3.1关于保险人的提供与说明格式条款的义务 .........14
3.2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19
3.3关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 .........23
3.4立法规制小节......... 25
第4章我国对海上保险条款的司法规制......... 26
4.1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探讨......... 26
4.1.1不利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27
4.1.2外国立法例及我国海上保险条款解释的对策性分析......... 30
4.2关于法院对海上保险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问题的探讨......... 32
4.3司法规制总结 .........35
第5章我国对海上保险条款的行政规制......... 36
5.1行政规制概述.........36
5.2我国海上保险条款行政规制现状研究......... 37
5.3我国海上保险条款行政规制面临的问题......... 37
5.4我国海上保险格式条款行政规制的去向......... 39


第6章海上保险条款的行业自律规制


6.1关于格式条款行业自律概述
上文提到,从国际海上保险条款的产生渊源及海上保险市场的竞争趋势来看,海上保险条款在发展过程中显示出了极高的行业自律性。旧的依靠自身优势地位企图制定单方利己的格式条款来发展自身保险业务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新的保险竞争市场的出现,使得保险人必须转变观念,遵循合同公平诚信原则,公平合理的制定或使用海上保险格式条款,平等地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据一席之地。如上文提到的,英国伦敦的保险市场就做到了很好的行业自律,并且现在海上保险条款的完善许多地方也归功于伦敦成熟的行业自律行为。包括挪威的保险方案的制定、英国劳氏市场完善的投保机制等等这些都与海上保险条款的行业自律行为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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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通过前面六章的论述和分析,本文得出了一下几点结论:
第一, 基于海上保险条款中多数条款的的格式条款属性,应当对海上保险条款进行规制。但是又由于海上保险条款不同于一般的保险条款,故应当对其进行特殊的法律规制。
第二, 遵循保险契约的私法契约性,借鉴台湾及荷兰的做法,允许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书面放弃保险人说明义务,这样的做法既不损害双方利益,也不违背法律意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更便捷、顺畅的交易。
第三, 在海上保险领域采用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釆用“被动说明标准”,这样尽可能使特定保险合同下的具体投保人能够完全理解条款的内容及含义,看似减轻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实则将更加有利于投保人利益的维护。
第四, 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违反后果等,故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容易产生争议。应当考虑海上保险条款适用范围广、知晓度高的特点,对保险人不过分苛责准确标准的严格解释,同时对免责条款作限制性的解释,对“不生效力”做准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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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