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美容侵权的界定
(一) 医疗美容行为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自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召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经济迅速堀起,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医疗美容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产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营主体。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伴随着人民大众对高质量的医疗卫生资源需求及美容保健的物质需要,医疗美容行业逐渐走向成熟。医疗美容,是结合了临床医学与人体美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的美容活动,这一点将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区别开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医疗美容定义为,借助医学技术方法对人身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活动,这里的医学技术方法包括手术、药物、医疗产品等医用药物。1生活中如隆鼻术、怯痕痕、面部除皱纹、纹眉、削腿和抽脂术等都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医疗美容是一门以人体美学理论和临床医学基础知识为指导,主要釆用医学技术手段,来修复和改造人体美,提高医疗美容消费群体的精神心理需求的活动。医疗美容采用的技术对人身具有伤害性。因为医疗美容多是借助刀具、器械对人体进行手术、对人身进行修复或者改变,所以难免破坏人体结构的完整性,给身体带来各种伤害。医疗美容釆用的技术专业性较高且风险性大。医疗美容融合了两门学科基础知识,比一般医疗行为专业性要求高,除具备人体生理学、生物化学基础常识外,从业人员要有实践性的人体美学知识和素养。医疗美容行为本身虽然是经过当事人承诺的行为,但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多元性及未知性和人体生理体制的个体差异性,难免会发生医疗美容消费群体与执业医师难以预测的结果与情境,因此医疗美容的风险性理所当然、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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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医疗美容侵权的界定
关于侵权行为的界定,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学术界有三种理论:法定义务违反理论、法定利益侵犯理论和违反法定义务且侵害他人法定利益的理论。综合分析三种侵权行为理论,笔者将医疗美容侵权定义为,在医疗美容过程中,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美容消费群体造成的可预见以外的不利事实或者损害事实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医疗美容侵权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医疗美容侵权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医疗美容侵权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指医生的如实告知义务,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医疗美容消费群体进行服务时,应该将美容诊断方案、将要实施的医疗美容措施及在美容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向美容者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进行如实说明,取得美容者一方的同意。这里的法定义务大致可以分为普通的告知义务和特别的告知义务。普通告知义务领域宽广,如医疗美容的性质和费用、美容诊断方案及诊断方案潜伏的破坏性、负面效应。3在医疗美容机构不具备特殊医疗条件时,及时建议美容者到具备特殊医疗条件的美容机构进行美容。当然上述所列告知内容,在一个具体的美容个案中不要求都全部告知,医疗美容机构需根据美容行为的性质,选择告知范围和领域。特别的告知义务是指在向美容者进行特殊美容行为时,医疗美容机构需要向美容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比如由于美容者自身体质特殊,对其实施美容手术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告知;或者美容者所选择的美容措施成本价格高于其支付能力,这时医疗美容机构需要单独向美容者进行说明和告知,由美容者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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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美容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过失判断
(一) 医疗美容侵权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行为人的过错是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識^句话说,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的造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就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医疗侵权中,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都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证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行为的一个边缘地带,所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对于医疗美容侵权同样适用。可是在此需要作出说明,虽然可将医疗美容划归到医疗行为行列#来,但笔者并不赞成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方式原封不动、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医疗美容侵权。查阅相关资料可知在英、美等国判例中,这些国家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没有一味地采取同一归责方式,而是针对不同的责任采取不同的方式。它分专门职业人员服务性的医疗损害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损害责任,二者在归责方式上釆取不同的原则。4由于专门医师的医疗行为为社会发展、人类健康所必需,所以采用“无过错无责任”。对于以生产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性医疗行为,本身带有商业化气息,以追求利润为主要宗旨和目标,所以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责任方式。我国未来的医疗立法应该借鉴英、美国家的这种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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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美容侵权旳过失判断
在医疗损害责任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主要表现为过失,而不是故意。所谓医疗过失,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通常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或者按照医疗职业道德要求,必需,到合理的医疗注意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法定如实告知义务、对在医疗行为中的病患隐私进行保密义务、对病患的询问得进行解答,以确保病患的知情同意,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就可能构成医疗失职,进而可以推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大体存在三个衡量准则可用来认定医疗机构的过失:①《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的医疗水平标准;②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P违反合理注意义务或者合理医生标准。笔者认为可釆“理性人合理注意义务”说和“合理、合格医生”规则,来判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问题。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我们釆过错原则,具体而言在判断医生是否存在过失时,我们主要是看其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其已经尽到,则不存在过失,反之存在过失。医生虽然以救死扶伤为主要目标,可医生毕竟是人而不是医神。一句话,在医疗损害责任里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并不是以医疗行为的最后结果来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这是法律规则权衡医疗行为的自身特殊性,终作出的法律价值判断结果。这种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也被认可和使用。“结果不负责”规则意味着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应该坚守过镨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不应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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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美容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过失判断........ 9
(一)医疗美容侵权的归责原则........ 9
(二)医疗美容侵权的过失判断........ 11
1、医疗过失的概念........11
2、医疗美容侵权的过失判断........ 12
三、医疗美容侵权损害的确定与赔偿........ 15
(一)医疗美容侵权损害确定........15
(二)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7
(三)惩罚性赔偿在医疗美容侵权中的适用........ 18
三、医疗美容侵权损害的确定与赔偿
(一) 医疗美容侵权损害确定
《侵权责任法》没有将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害限定在财产或者人身方面,因而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医疗美容侵权损害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损害必须是由医疗美容行为所致。换言之,没有医疗美容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第二,发生医疗美容侵权损害的原因类型很多,包括医疗技术上的原因和非医疗技术上的原因,既有医疗机构方面的原因也有美容消费者自身生理体质方面的原因。在侵权责任法上,他人遭受的财产损害是物质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经济上的损害,都可以通过金钱方式来衡量或者确定其价值。学说对财产损害如何进行分类存在分歧,但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的侵权法学说都认为,财产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6直接损害又名为积极损害,他人原本所拥有的财产或者已经取得的现实利益因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不当减少或者流失。具体在医疗美容侵权中是指美容消费者因为医疗美容行为带来的损害,造成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既得利益的损失。例如美容费用的支出、术后修复费用的支出等。所谓间接损害,又名为间接损失、即经济损失是附随产生、损失的,指他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获得的、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获得的收益损失。具体在医疗美容侵权中是指美容消费群体本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因为医疗美容侵权行为而没有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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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从医疗美容行为的概念、特征、实施主体,釆用的医疗技术手段等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得出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救治行为,但医疗美容自身又具有特殊性,其不同于普通的医疗行为。医疗美容是诊疗活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具有医疗救治与市场交易的两方面特性。医疗美容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不应该完全照搬医疗损害责任法规则,在医疗美容侵权中,医疗美容侵权归责原则应依主体性质不同而釆不同的归责原则。根据医疗美容机构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成两类釆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可釆取过错和过错推定两种归责原则。当损害是因医疗技术水平造成的,看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如存在过失,就—担责任;当损害是因技术水平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原则上推定医疗美容机构有过错,除非医疗美容机构自身举出反证,才可免予承担责任。对于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无论是因为技术过失还是技术以外的过失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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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