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
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官员的权力腐败问题曰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道路上的一大障碍。尤其是新一届领导班子上台之后,将反腐工作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并提出“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口号,由此可见可见党中央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本篇论文在论述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对封建官吏的特权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的同时,希望在对比现代社会中对官员的权力进行一些制约,防止官员滥用职权形成权力腐败。长时间以来,国内学术界对于古代官吏权力问题的研究,重点强调的是其所享受的政治特权,但是一般少有学者注意到对古代法律对官员政治、民事权力制约的另一面。例如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导论中就提到过写书的目的是:“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但是阶级性和等级差异性是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他认为官吏的职位在古代代表的是一个人的身分,一系列特殊权力,古代官员们可以不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以至于对于官吏们所犯下的罪行,甚至可以像他们的私人财产一样用他们的官位去赎罪。我国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家族式国家。这样的家族式社会关系中,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处在特定的阶级等级当中并承担与之相应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享受不同的封建特权,尤其是统治阶级官员,法律并没有与对其权力有明确的限制和规范,导致其自身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甚至影响奴隶社会的统治秩序。但是从本质上讲古代官员在享有社会赋予的天赋权力的同时又与普通百姓一样承担着百姓的基本义务,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官员与生俱来的政治特权身份和作为普通百姓的自然属性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身份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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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最近几年以来,官员权力腐败案件不断频发,严重影响了执政党的党风政风形象和群众的心理信任感。我国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以后,开始对官员权力腐败案件进行全力整顿,一大批官员先后落网,一方面这不仅仅表现出了党中央政治官员腐败的决心和信念,另一方面以体现出了现阶段我国反腐治贪任务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基于我国社会现阶段的官员权力腐败现状和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并且在结合我国古代法律对官吏特权限制的基础之上,联系实际,做了如上选题。希望在借鉴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反腐治贪的成果的同时,与时俱进,能够或多或少结合现实条件得出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依据,为防止现阶段我国官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的现象得出几点有价值的思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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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吏特权的形成和表现
(一) 古代官吏特权形成的理论基础
我国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家族式国家。这样的家族式社会关系中,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处在特定的阶级等级当中并承担与之相应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享受不同的封建特权,尤其是统治阶级官员,法律并没有与对其权力有明确的限制和规范,导致其自身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甚至影响奴隶社会的统治秩序。但是从本质上讲古代官员在享有社会赋予的天赋权力的同时又与普通百姓一样承担着百姓的基本义务,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官员与生俱来的政治特权身份和作为普通百姓的自然属性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身份冲突。自奴隶社会以来,社会政治思想家一直强调社会官员权力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且不断以理论形式巩固其思想,并长期固定下来。古代的官员不仅仅是社会制度的维护者和管理者,而且官员成为了可一种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历史和文化形成了“学而优则仕”、“升官发财”等社会观念。随着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不断发展,统治统治者对封建社会的统治和管理越来越倚重封建官吏,形成了可以世代沿袭的分封制度,以法律形式将官员特权明确下来并且可以世代延续。这样一方面统治者可以利用封建官员进行有效的封建统治,另一方封建官员也愿意拥有这一系列封建特权为统治者服务。在封建社会初步形成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宣扬自身的权益提出了 “刑无等级”思想,“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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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备的封建官吏保护制度的形成
随着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一套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封建官吏特权体系在唐代开始形成,“既有议、请、减、荫之章,又有除、免、当、赎之别。杖罪以下,俱以赎论。徒罪以上,俱以官当。惟犯加役等五流之类,除名、配流如法。其余均准收赎,并不实配,而又有六载后及三载期年听叙之法。其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4”。对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第一是对于那些享有“议”和“请”特权的官员,在这其中非常明确的制度就是:官员只要犯了罪,除了必须要向上一级官员和皇帝汇报之外,那些触犯流放罪以下的官吏也是要减一个等级惩罚的。第二就是指,对于那些比如八品、九品以下职位的官员们,以及享有“请”特权的人的家属,虽然他们没有“请”的权力,但他们也都在减刑的范围之内,只要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是犯的死罪,包括流放罪以下的都可以减刑一等,并且无需向上级请示。第三就是对于那些依法享有政治特权的官员们,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如果犯罪后经过上述程序后还是要受到处罚的话,他们还可以通过缴纳金钱的方式进行赎罪,这样的话还可以避免剩余的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官员特权的使用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那么就像上述文中提到的那些不具有这些特权的官吏们,他们犯了罪之后是不是就必须要受到惩罚呢?答案当时否定的,像这样的官员犯罪之后,即使没有足够的钱财去赎罪,那么他们同样可以用自己的官位去抵罪。所以在唐代如此细致的法律条文下,只要你是一名官吏,无论品位高低都可以找到为自己脱罪减刑的办法,也都会拥有优待和减刑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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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法律对官员权力的限制........ 10
(一)法律对官员民事权力的约束........10
1.婚姻行为约束........ 10
2.借贷行細限制........ 12
3.严禁官吏经商........ 13
4.限制官吏接受礼物........ 15
5.对官吏赌博的限制........ 15
(二)社会其他因素对官员特权行为的约束........ 16
(三)古代法律限制官吏特权的历史局限性........ 18
三、古代法律限制官员特权........21
1.加强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 22
2.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22
3.推进体制改革........ 23
4.加强对官员个体权力的制约与道德提升 24
三、古代法律限制官员特权对现代的借鉴
法律对古代官吏权力的限制不仅在学术上值得进一步探讨,而且还对当今社会官员职权滥用的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在古代封建社会与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在国家性质上已经发生了本质上区别,现代社会的官员也不再是统治者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人民的公仆;国家也不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家族的私有财产,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官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承担着管理社会和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责;这与古代社会官员掌握社会公共权力在某一种意义上是有重合的,因此,现代法律对国家官员权力的限制也同样对防止官员滥用职权、防止职务腐败犯罪有一定的监督防范作用。作为一般的公民,官员享受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力。当官员的身份和行为发生不一致时,就会发生官员职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一是官员利用公民的身份去行使职权;二是官员以权谋私,即利用手中职权去行使个人权力。这两种现象都是不可取的,不仅会影响到官员行为相应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法律后果的承担,而且还会影响政府的廉洁性。因此对于官员两种身份引起的权力冲突,可以通过借鉴古代对官吏个人权力限制这一立法措施来解决。官员的身份虽然不同于古代官吏的身分,对官员公民权的限制的原因也不同于古代,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和利用这一限制方法来帮助解决当今社会中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对官员权力与义务的限定不断调整和修改,直至《公务员法》的出台,将我国现代官员制度完全明确下来,在始终坚持“公开、竞争、择优、效能”的基本前提下,再一次重申了我国官员的权力和义务。在上述论述中,我们讲到,当官员的身份与普通公民身份发生权力冲突时,官员作为行政行为人,又承担着与普通公民不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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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论历朝历代和任何体制的国家,对官员治理都是治国的首要任务之一。在我封建社会,封建帝王不惜以牺牲官员普通民事权力对官员的行为进行限制,当然官员在进入统治阶级内部之后获得了更多的政治特权。但是不管是赋予官员的政治特权还是对进行权力制约也罢,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进入新中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对年来,我国对国家官员制度建设也日趋完善,但是与此同时,社会对国家官员的要求和限制也同样日益增多。为了防治官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中共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刚要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全面、系统的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也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综合运用多中监督制约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限的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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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