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学视野之法律语言概述

发布时间:2014-09-25 10:43:51 论文编辑:lgg

绪 论


1. 研究综述
二十世纪 80 年代法律语言学在中国兴起,法律语言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语言关系的交叉学科,可视作语言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1982 年 10 月《语文论坛》纵刊第一期发表了中国政法大学宁志远、刘永章的《法律语言风格初探》一文,自此以后,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开始进入了语言学学术领域。1990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2 月,法律语言学学科初具规模。在此期间,许多代表性著作陆续出版,深化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李振宇《法律语言学初探》(1998 年 6 月)和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1998 年 12 月)的问世,标志着中国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初步建立。1999 年 1 月到 2006 年 12 月,法律语言学深入发展阶段。1999 年中国外语界涉足法律语言学内容,开辟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新途径。2004 年杜金榜出版了第一部中西合璧的《法律语言学》专著,同时,汉语法律语言学界也继续发展。2006 年 6 月,李振宇出版了《法律语言学新说》,深入讨论了中国法律语言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006 年 12 月,孙懿华出版了《法律语言学》一书,从教学的角度系统地讨论了法律语言学学习的问题。这两部论著地出版,使法律语言学的理论研究更加系统化。2007 年 1 月至今,法律语言学学术扩展阶段。2006 年 12 月,中国外语界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召开了法律语言学术会议,标志着中国外语界以独立的力量登上中国法律语言学的舞台。在这一阶段,汉语界不再局限于学科体系、学科应用的研究,而是向法律语言学的历史研究方向进行深入探讨。2008 年 6 月,李振宇出版了《法律语言学史》,对中国法律语言学历史发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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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对象、意义
现阶段,由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学者过多的强调了法律语言学是一门应用性的工具学科,且具有突出实用性特点,使得目前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法律文本研究,缺乏基础的理论性问题探讨。本文将从语义学的视角出发,对法律词汇的来源等方面加以界定,完成法律词汇的语义分类以及语义特点的解析,从而达到寻求法律词汇的生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另一方面,文章将探讨法律语言在使用中给人们带来的语义障碍,以期更为全面地从语义学角度研究法律语言。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存在着交叉学科的特点,所以研究的范畴较广。不仅涉及语义学的基本知识,还需要对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加以梳理,从而进一步从语义学的角度对法律词汇的分类和特点加以分析,同时由于法律的社会性属性,需要以一种发展的角度来全方位的看待法律词汇的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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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语言语义的特征


1. 法律语言的属性
社会性是语言的根本属性,语言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语言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要求社会生活中的人约定遵守。同理可知,法律语言也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所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么多的法哲学家集中的撰文讨论法律语言问题时发表的观点:“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1——著名的法学教授悌尔斯马在《法律语言》中论述。德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和考夫曼也认为:“法学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2从上面法哲学的真知灼见中我们就能大体感受到语言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法律语言对法学研究来讲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语言是全民通用语言的一部分,是通用语言的行业变体,不存在独立于全民通用语言的法律语言。在基本了解法律语言的概念之后,与之相关的话题则是法律语言本身的属性问题,这也是界定法律语言最核心的要素和尺度,法律语言自身的定义和法律语言本身的属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和共通之处,故而我们有必要深入理解法律语言的本身的属性问题,这样才能更深入地理解和反思法律语言的定义问题。首先,语言的产生有其发展的规律。随着人类社会中语言的诞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语言,法律语言只不过是其中的一支。人类社会的发展分离出了法律活动也随之慢慢地产生了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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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语言的语义性质
任何语言形式都有自己的功能,语言形式的功能就是指称认识的对象,指称法律领域对象的条件就是法律语言的语义。和日常语言相比,法律语言的语义有自己的特征。法律语言的指称对象应该是唯一的,因此其指称条件也必然是确定的,只有确定的条件才能保证指称对象的唯一性。语义的确定性是法律语言最为重要的一点。法律语言承载了阶级统治的作用,立法者制定的各项法律文件都是要求所有人遵守,立法者通过法律告诉人们自己的立法意图和目的是什么,而司法者必须通过法律语言理解法律的内容并在司法工作中加以落实和研究,普通的被统治者要明白哪些事是允许做的,哪些事是不允许做的,并且还要知道一旦违背了法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司法公正者,他们不仅仅要理解法律含义,还要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的各种规范,将法律落实到具体事件中。这种将抽象的法律行为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司法工作中是困难的,而且人们对语言的理解,本身就带有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所以,法律语言必然要克服上述的困难。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保持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就是说在法律语言中的术语和概念必须高度精确严密,不仅仅要求符合内容的精密性还要求符合思维的逻辑性和客观的真实性。“法律语言能够准确、简约地传递信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同行之间使用相同的术语进行交流,不会产生大众语言所带来的烦琐与不一致性”1。那么,这就意味着法律语言在使用中要真实、明确、具体、严谨。所谓真实,就是可以客观还原事情的本来面貌,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所谓明确,要求概念清楚,明晰界分,尤其不能概念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所谓具体,要求法律语言将与之有关的社会生活的每个细节都合理地描述出来,准确无误;所谓严谨,要求法律逻辑正确,其中的语句和结构周密准确,不能有模糊性、多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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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语言语义的基本分类 ...... 12
1.法律语言中人和事物的语义 ........ 12
2.法律语言中行为的语义 ..... 13
3.法律语言中的时间空间语义 ........ 13
4.法律语言中的情态语义 ..... 14
第四章 法律语言的语义障碍 .......... 15
1.法律语言语义障碍类型——实词部分 ....... 15
2.法律语言语义障碍类型——虚词部分 ....... 18
3.法律语言语义障碍原因 ..... 21
第五章 结语 .......... 23


第四章 法律语言的语义障碍


考夫曼说过:“进一步来说,某一个词在法律秩序中,并非都是同一意义。”例如“建筑物”这个词,在加重盗车罪(刑法第 243 条)及加重防火罪(刑法第306 条)中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在加重盗窃罪,因其系侵入一个特别安宁的领域,故无门窗的建筑并不符合构成要件,相反的,这种建筑就符合刑法第 306条,因其规定之目的是在保护人民。所以,这种精确的不同情况下的判定状态就决定了法律语言的词语规范使用是一种必然。但是,人类的思维的特点也决定了语言的模糊性,我们经常要依赖语言在大脑中进行思考,用多义的语言将思考形容出来已经实属不易,还要将思维用多义的语言传达给其他人,此可谓不可不察。名词是指代替人或事物的名称的。名词和名词进行搭配的时候在普通语言用法的过程中是可以用的,但是在法律语言中就未必是这样了,然后我们可以看到有的语句就发生了歧义或者不想看到的意义理解。名词和名词搭配的时候便于理解,但在法律语言中却有新造法律词汇的嫌疑。比如“实质权利”,“实质”一般是和“形式”相对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词汇中是找不到法律概念“形式权利”与之相对的,在大小词汇中的运用也是应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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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为了这个目的,就必须研究法律语言在实际应用中的规律及技巧,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语言是应用语言学研究的分支,需要研究人员在大量的实证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顾名思义,法律语言研究的内容就是法律和语言的关系,法律语言在实际中的应用。通过上文的分析论述,我们已经明确了法律语言研究的方向,即从语义学的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分析和总结。无论是法律语言还是日常语言,我们说出一句话的时候必定关系到这句话所传达的语义,为了更明确法律语言的语义内涵,文章从法律语言的语义特征、语义构成、语义分类、语义障碍进行深入研究,系统全面地阐述法律语言语义规律及语义理解上产生的障碍。法律语言从语义构成角度来看,法律语言语义的构成要素与自然语言语义构成要素不同,表现在语义主体的约定即立法机构、语义创制上的立法性、语义重新约定的法律性、语义解释上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语言语义特有的构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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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