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挂靠概述
(一) 船舶挂靠的定义
船舶挂靠是指无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个体运输经营户或企业无法进入航运市场从事水路运输,通过与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企业签订挂靠协议,并将自己所有的船舶以被挂靠人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进行登记,而变相获得水路运输资质的一种船舶经营方式。12]挂靠协议通常约定船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挂靠人仍为船舶实际所有权人;被挂靠人负责为挂靠人办理船舶证书、检验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手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和/或管理船舶,从事运输活动但船舶实际仍由挂靠人控制,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挂靠人定期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作为酬劳。目前,我国航运市场中,船舶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存在。挂靠营运使得内河航运管理尤其是航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分析其法律性质和理清船舶挂靠经营中被挂靠的航运公司和挂靠船舶之间法律关系,对于督促航运管理机构改善工作方式,落实管理措施,强化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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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船舶挂靠的特点
由以上我们得出船舶挂靠特点如下:第一,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船舶代管协议或挂靠协议。船舶挂靠协议的效力范围主要针对存在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法律关系,对并不知挂靠协议存在的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二、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企业之名独立经营挂靠船舶。对外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船舶,而实际被挂靠人除了办证、年审等辅助性事务外并不干涉挂靠人对挂靠船舶的管理,也不针对船舶的营运提供任何服务,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船舶由挂靠人独立经营。挂靠人则按一定标准定期向被挂靠人缴纳费用。第三、船舶登记公示中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船舶挂靠协议》往往约定被挂靠方同意将挂靠方实际所有的船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并由被挂靠方办理与经营有关的手续,挂靠船舶的所有权归属明确约定并不发生转移,仍属挂靠方所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即使船舶登记中所有人登记为被挂靠人,法律仍然承认挂靠人为船舶所有人的身份,只是不可以对抗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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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挂靠产生的根源及其弊端
(一) 船舶挂靠产生的根源
船舶挂靠是个体经营户或者社会单位所属船舶因规避行政管理要求(如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或航运政策调控等)或规避法律责任而进入市场的常用方法。挂靠船舶经营模式的产生是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的。第一,从1987年开始,国家在航运政策上开始实行划定经营航线的经营范围,对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实行审批制,对个体经营业户所属船舶或未达到条件的船公司在经营某些航线和经营范围时予以限制。随着进入航运市场条件的提高,经营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通过挂靠船舶来取得经营这些航线、范围的合法性。第二,由于近年来运力发展相对过剩,国家航运政策方向为暂停新组建船公司,暂停审批或有限制的审批少量船舶投入部分航线及对应的经营范围。这就使得组建新公司成了极为困难的事,更不用说规模运力投入营运。第三,80年代末90年代初大部份集体老企业由于经营亏损,为了扭亏增盈,不少企业把本公司船舶折价卖给职工,船舶资产属个人所有,而经营者仍以公司名义,实际却是职工自己操控有关船舶的营运事务,这部分船舶占挂靠船舶的大多数。[9]第四,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承担风险的实力要胜于个体户,因此货主往往认为委托企业运输比委托个体户运输更加可靠,这使得更多个体经营业户将自己的船舶挂靠到企业名下,以便以企业的名义揽到更多的货运业务。第五,从公司角度来讲,逋过船舶挂靠可以额外增加一笔收入,无需支付成本,不费人力、物力,至于船舶的安全管理,被挂靠人通常认为经营风险已在挂靠协议中约定由挂靠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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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挂靠存在的弊端
通过以上我们得知船舶挂靠是个人或企业通过挂靠这种形式来逃避国家对于市场准入限制的一种手段。虽然船舶挂靠所具有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水上运输业的经济发展,但从总体来讲,挂靠这种经营方式加大水上安全管理的难度,扰乱了整个航运业正常的运转秩序,其带来的弊端远远大于有利之处,不利于航运业整体的良性发展。其一、从行业管理角度来讲,表面上以公司的方式管理船舶优于直接管理个体船舶,减少管理工作量;而实际上挂靠型的水运企业作为船舶经营人名不副实,企业本身对挂靠船舶管理措施就难以到位,只是起到宣传作用,没有执行实施的能力,因此在贯彻执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等方面,行业和安全管理责任就难于落实。其二、从安全运输方面来讲,“挂靠”现象对于水上安全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隐患。由于船舶挂靠经营名为公司,实为个人,集体意识淡薄,挂靠船舶与公司呈一种无序、失控状态;船主、船员也往往缺乏专门的培训和管理,安全意识淡薄,只顾眼前利益,并不重视安全生产,,尤其对危险物品运输船舶而言企业也没有专业人员对挂靠危险品运输船舶进行专业管理,使得有些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三、挂靠型的空壳企业也是不符合现行水运管理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根据国家现行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企业的性质与自有资产不相符,产权不明,责权不清,不符合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要求。其四、船舶挂靠经营流动性和随意性大,一旦挂靠船舶发生重大货损货差或海事时,被挂靠企业不可能逃脱连带责任,因此经营风险过大,一些经营不善,无资产、无资金的纯挂靠船舶公司会出现逃避债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以上我们得知船舶挂靠行为具有的非法性及其存在的弊端会严重扰乱整个航运业的正常秩序。然而船舶挂靠虽然一直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项整顿和重点规范的对象,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驱动,使得很多个人与企业仍然愿意冒风险采取此种合作方式。他们大多抱係幸态度,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船舶挂靠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从法律角度明确船舶挂靠对各方当事人所产生的影响,可以使得各主体自觉谨慎釆取挂靠行为,从而加快此种经营方式被完全取缔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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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挂靠法律性质......... 6
(一)船舶挂靠与联营......... 6
(二)船舶挂靠与雇佣关系......... 8
(三)船舶挂靠与委托代理 .........8
(四)船舶挂靠与名义借贷 .........9
四、船舶挂靠之法律责任分析......... 9
(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
1、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 10
2、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的情形......... 12
(二)挂靠船舶致第三方损害的侵权纠纷 .........14
(三)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内部纠纷......... 15
1、船舶所有权纠纷 .........16
2、船舶抵押权纠纷......... 16
五、船舶挂靠经营模式转变方向的建议......... 18
五、船舶挂靠经营模式转变方向的建议
船舶挂靠这种不规范的合作模式的存在意味着一定的市场需求,因而寻求一种即稳定、安全又顺应市场形势、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规范合作模式成为一个新的必要的课题。船舶挂靠其“挂而不靠”经营模式是其最大的劣根性,在航运业的逐渐专业化的发展过程中,船舶挂靠经营模式可以逐渐被引导转化为专业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公司职业经理人的经验,提出专业船舶管理人制度。作为专业船舶管理人要求必须具备经营船舶管理的相应资质,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才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与船舶挂靠中挂靠人对船舶经营自行负责不同的是,船舶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则是涉及船舶经营的诸多事宜均可以委托给船舶管理人,包括□常经营也可以由管理公司完成。专业船舶管理人制度的好处就在于,满足了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作为投资获利的目的,又为船东或租船人真正卸下船舶经营与管理的重负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挂靠经营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既复杂,也不稳定,不但使得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往往无法保障,被挂靠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无法预知。船舶委托管理方式,可以适用较为成熟的合同法上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得合同双方承担责任的公平合理。诚然,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仍存在着责任无人承担的问题。挂靠人很可能会以并未实际参与经营为借口而试图逃避责任,而管理人一般并无雄厚的经济实力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缺陷可以通过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管理人与船东约定被委托的船舶所运输的每一批货物都必须购买货物保险,承运人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而船舶本身每年则应购买船舶险。如此,通过投保抵付重大货损货差和海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弥补了委托经营模式下责任承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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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全文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船舶挂靠的法律问题: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挂靠船舶致第三方损害的侵权纠纷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纠纷。通过以上分析,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而言,如果以无水路运输资质的挂靠人名义与托运人签订水路运输合同视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合同无效,挂靠人、被挂靠人和托运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各自责任;但如果以被挂靠人名义签发提单,应当以被挂靠人为合同相对方对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挂靠人承担的超出挂靠协议约定的责任份额,有权向挂靠人追偿。第二,就挂靠船舶致第三方损害的侵权纠纷而言,纵然被挂靠人未实际参与运输过程,但被挂靠人使得不具备运输资格的挂靠人变相获得资格从事水路运输,并且未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因此被挂靠人视为与挂靠人共同实施侵权,对受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解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纠纷关键在于明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效力只存在于他们两者之间,对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法律仍然认定船舶所有人是挂靠人,只是不能以此抗辩善意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的产生和变更,根据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善意第三人而言,以登记公示为准。文章最后部分笔者提出了专业船舶管理人制度,这种委托经营管理的模式是引导船舶挂靠经营模式由非法性向合法性方向转变的一个不错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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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