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国外协作办学之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16 17:11:10 论文编辑:jingju

序言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世界的格局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高等教育人才的竞争,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水平和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发达国家看准我国教育市场的潜力,凭借其优秀的教育水平大量的涌入了我国的教育市场。这些从侧面就要求我国的教育要迅速加快其国际化进程。在利用国外先进教育资源的同时,不断改善我国教育落后的方面,推进教育改革。放眼望去,从改革开放开始到今天,中外合作办学已经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对越来越多的合作办学的涌现,其中不乏有些质量低下的项目进入我国,怎样才能让优质的教育资源引进来,而把水平不高的项目挡在国门之外?怎么样让我国从教育的输入国转变为教育的输出国?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的发展怎么样,是否进入了瓶颈期?这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些在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不得不让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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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分析也只是进行对其中部分问题的分析,较少有人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全面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更是少之又少。目前国内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中涉及的“教育主权”问题,大多数还停留在“如何保护” “如何坚守”的状态。但是从现在来看,这些想法己经过于落后。而且这种保守的主权观对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毫无益处。在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起步和发展的二十年里,我们不可否认其进步十分之快,但是我们也要同时看到它在一步步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就是通过梳理其发展历程,以及通过对国外几个重点国家的经验总结,提出针对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解决方法,只有认真的分析问题,最后才能解决问题,从而使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在未来能够更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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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与历史


(一)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界定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开展的教学活动,它的产生和全球教育发展是分不开的。所谓合作办学,是一国通过国外的教育资源对国内的学生进行教育,这样有利于降低高等教育成本,推动本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和范围的研宄,主要在2003年由国务院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有相关论述。?加入世贸组织时,“国家承诺在教育方面是部分幵放,其中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理论也仅仅只有两点:第一,特殊教育和义务教育不在教育服务范围之内。第二,虽然肯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优势性,也承诺给与外方足够的所有权,但是在外方是否也享受国民待遇这个问题上,却没有做出相应的承诺。(Jointschool v/ill be established, with foreign majority ownership permitted.)。” ②看了以上几点规定大概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条相关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作为中外合作办学主体,至少应该有两方,一方应为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另一方为外国高等教育机构。所谓“中外”,强调的是引进外国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来发展本国高等教育事业。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我国对于国内合作办学的一方并未局限于高等学校,而是所有的高等教育机构,所以高等学校自然也在这个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高等学校主要包括大学、独立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并且其中又明确规定我国只与优秀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合作。第二,中外合作办学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招生中国学生为主。第三,强调中外合作办学是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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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模式
我国目前大多数的中外合作办学都是非独立设置模式,其中非独立设置模式又分为合作办学项目和二级学院两大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国教育机构和外国的教育机构以不设置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以及专业方面开展的合作办学。”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的“双校园”模式也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一种,最常见的就是“2+2”、“3+1”、“1+2”等模式,即在国内读几年初级课程,再去国外读几年高级课程的模式。二级学院则是在一级大学的领导下,由一级大学作为法人代表与国外教育机构进行各种合作教育活动,二级学院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以中方学院为母体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的管理的若千意见的通知》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相关规定的解读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总结:“这种独立是相对意义上的独立,是相对于申报合作办学的中方大学的分离关系而言的。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中外双方共同出资,有独立的校园,独立进行招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作的办学模式从引进后就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己失效),?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针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的政策问题和原则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以保证合作办学能够充分发挥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推动作用。其中《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③又对我国的合作学位管理进行了规范。在这个阶段中,国家政策对中外合资办学持有的仍然是不信任的态度,有的也只是一些暂时性的规定,因此,此阶段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初步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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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法律规制的比较........ 16
(一)英国的跨国高等教育 .......16
(二)澳大利亚的跨国髙等教育....... 18
1.澳大利亚跨国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 18
2.对于输入地区的高等教育质量管理机制....... 19
3.澳大利亚跨国高等教育的特点....... 20
4.澳大利亚跨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20
(三)美国的跨国高等教育....... 21
1.美国跨国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监管机制....... 21
2.美国跨国高等教育的特点....... 23
3.美国跨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23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跨境高等教育....... 24
四、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28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主权法律观.......   28
1.坚持教育主权的发展观 .......28
2.坚持教育主权的可分解性和层次性....... 28
3.树立全新的教育主权观....... 28
(二)完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规范 .......29
(三)修改相关教育法规的“非营利性”.......31


四、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建议


(一) 树立正确的教育主权法律观
教育主权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因此必须坚持教育主权的发展观,在不动摇主权理论的“完整、平等、自主”三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鉴于时代的不断进步,教育主权应被赋予新的历史意义。相对于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来说,他们彻底摆脱帝国主义和殖民统治,挑起了维护民族独立与国家统一的重担,往往会造成对主权的错误理解,对主权的看法过于保守。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树立教育主权的发展观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既已加入WTO,就代表着从此要抛弃传统意义上的绝对主权观念,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要清楚的意识到,在整个世界各方面都在迅速发展的今天,教育主权观念绝对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教育主权与其他的主权不同,它是国家主权组成部分的同时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本身就拥有较完整的体系和结构。在核心和实质部分外,又有外围和下属部分。一般国家教育权利包括教育的产权、一般管辖权、运行权、投资权、信息共享权等。“二战后”政府间国际组织就出现下面这种做法,通过国家出让、分割和让渡一定国家主权的方式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其实让不让渡的决定权最终在国家手里,让渡的范围和规模也由国家决定。由此可见,“弱化”、“否定”、“丧失”之类的说词都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如果为了实现对国家整体利益,我们只要牢牢抓住跨国高等教育主权的实质和核心主权,出让和让渡一些一般教育权力,参与国际性的合作,才能使得我国高等教育合作办学取得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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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在高等教育合作领域,我们做出的承诺是部分承诺,针对当时我国教育的发展,有关部门制订了相关的政策,但是现在看来,之前许多政策已经显得不合时宜。并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由于这些政策没有遵守中外公平竞争的原则,所以难以使得合作办学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虽然当前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等相继颁发,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正走向一条法制并且规范化的道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合作办学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存在着起步晚、结构不合理、教育水平低、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与WTO的规则不协调、现有法律的无法保护合作双方的利益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为了整体上提高我国教育水平,改变我国现有的“教育逆差”地位,我们需要在逐步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还要运用好法律武器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大监管力度,主权问题上坚持原则的同时又不能过于保守。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更加健康的发展,同时也要以在国际上创出属于我国大学自己的知名品牌为最终目标。但是从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来看,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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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