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14 11:06:08 论文编辑:lgg

1追续权基础理论


1.1关于追续权称谓及其定义
由于不同国家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有关追续权的称谓与定义,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追续权在法语中被写作为“droit de suite",它本是有形财产法中的术语,指的是物权的原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也称“求偿权”),后来才延用到版权领域中。追续权延用到版权领域,最早在艺术品产业繁荣的法国得以确立,用以保护艺术作品原创作者的合理利益。1983年,英国版权委员会名誉主席(R.F. Whale)在其著作《论版权》一书中,针对追续权的法文术语,赋予了其两种英文译法:Resale Royalty Right (意译)、Right of Pursuit (直译)。我国理论界对追续权这一问题的探讨时间并不长,但对于追续权的中文译法以及其概念却有着许多不同的看法,追续权、延续权、追及权、后续权、转售版税权、售价分享权等译法见诸于不同的研究成果中。针对追续权、延续权的中文译法,郑成思先生在其《著作权的概念及沿革》中认为:“……追续权,意指中断了一段……,不应叫延续权,因为它不是一直延续过来的,一点没有延续的意思,而是事情中断,权利消失;事情再发生,权利又恢复。”这一论述指明了 “延续权”译法的缺陷及其不恰当、不准确之处。对于追及权、后续权的译法,笔者认为,追及权主要是指物权法领域物之所有者对其所有物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并不能够突出其在版权法领域的显著特征,使得这一权利混淆于物权法与版权法领域之间;后续权的译法,严重背离了该权利的本质特征,将作者应当享有的原始权利变为后续产生的权利,使得对该权利的理解产生歧义。因此,追及权、后续权这两种译法在版权法领域也是不恰当的。转售版税权在某种方面更多地体现的是财产处分权的含义,多被英美法系的国家所采用。售价分享权是一种较新的提法,但笔者认为此种译法并没有突出该权利的“追及”的特点,只是一种求偿权的方式之一,较容易混淆该权利在物权法与版权法上的区别。追续权,己成为我国理论界对该权利所采用的较为普遍的中文译法,也更能够体现该权利在版权法领域的本质特征。本文亦采用追续权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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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追续权特征
追续权的特征是追续权制度理论基础的必要组成部分,对追续权特征的分析,有利于更好地理解追续权的本质属性。为了更加清晰地对追续权所具备的特征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本文对追续权的特征分析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追续权与其他著作权利的一些共有特征中分析其特征的特殊性;二是分析追续权的特有特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各种客体,大部分也同时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客体。然而追续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特定性,并不是每一个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都能够成为追续权的客体,在各国立法例以及相关理论屮,追续权的客体仅为艺术作品,甚至仅为艺术作品中的某类作品,在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中的规定也是相异的。因此,客体特定性是追续权区别于其他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品著特征。之所以只有艺术作品才能成为追续权的客体,也是由于艺术作品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一般客体的特点所决定的。所谓艺术作品具体是指:“艺术以及其相关联的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被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艺术作品主要被分为四大类:观赏类艺术作品、表演类艺术作品、视听类艺术作品、关联性作品。” 6虽然艺术作品也具有一般作品可复制性的特点,然而,艺术作品的复制品与一般作品的复制品体现的价值有天壤之别。诸如书籍、光盘、音乐作品等一般作品,其复制品的价值与原作品的价值没有差别,一般作品经过复制后产生的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现,与原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而艺术作品则不然,艺术作品不能够通过复制实现其自身价值,艺术作品的价值实现过程更加注重作品的原创性,通过复制原作品形成的复制品与原作品在价值上有着巨大差距,复制的艺术作品也不能够在价值上再现原艺术作品。因此,艺术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成为追续权的客体有其合理性,客体特定性成为追续权的显著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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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2.1法理基础
公平、正义、秩序,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也是法律的目的所在。追续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平衡艺术作品原创作者与艺术品投资商或者艺术作品再次转售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时也为了维护艺术品产业的合理秩序。公平、正义、秩序的价值在追续权制度上均能够得到体现。由于艺术作品的特殊性,艺术作品在创作者完成作品并转让时的价值并没有完全体现出该艺术作品本身所蕴含的潜在价值,艺术作品创作者出售艺术作品所换取的对价也并不能够实现该作者创作作品所蕴含的全部创作价值。因此,需要法律创设追续权,以保证相关价值的实现,维护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合理利益,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艺术作品在初次交易时所体现的价值并不是该艺术作品价值的全部。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随着时间的经过以及一些条件的实现,艺术作品往往会经历升值的过程,升值后的艺术作品与初次交易时艺术作品所产生的价值往往有着巨大差距。这种差距就造成了艺术作品在实现价值时的不公平。笔者认为,艺术作品升值后的价值应当包含在该作品的整体价值之中,只是在具体实现过程中有差异。艺术作品在初次交易时的价值只是其整体价值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价值并不能体现艺术作品价值的全部。凡是艺术作品都应当具有升值空间,只是升值空间实现与否、升值空间的大小在不同的艺术作品当中有所不同。实现艺术作品的升值也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具备一定的条件,作品升值后的价值与艺术作品初次交易时的价值之间的差异,就造成了利益主体享有者(创作者和投资商或再次转售人)之间的不公平。因此,追续权制度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平衡了艺术作品价值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使得艺术作品在初次交易时的价值与升值后的价值利益分配问题得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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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迅速发展以及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繁荣,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追续权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追续权制度是为了维护艺术作品的原创作者的经济利益,使艺术作品作者与艺术品投资商或者再次转售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得以平衡,是在艺术品进行交易的前提下产生的,并且在随着交易的不断发展艺术作品的价值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社会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艺术品产业的繁荣,为艺术品交易以及交易中的艺术品升值提供了必要地经济条件。首先,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为艺术品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随着整体经济的发展,艺术品产业也逐渐发展壮大。据统计,2010年中国艺术品拍卖的总额高达589亿元,占全球市场份额33%,居于世界第一位。'92011年中国艺术品拍卖的总额高达975亿元,在全球艺术品交易市场上的领军地位稳固,其成交总额在全球艺术品市场所占比重为41.4%。""2012年中国艺术品拍卖的总额为536. 9亿元,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41.3%,再次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通过对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三年的数据统计可知,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己经成为全球艺术品拍卖第一大市场,艺术品产业的发展已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经济的发展无疑为艺术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艺术品产业的发展也己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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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追续权制度比较研究 16
3.1大陆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 17
3.2英美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 20
3.2.1英国追续权制度 20
3.2.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追续权制度 20
3.3小结:各国追续权制度之比较 21
4对建立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23
4.1《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追续权规定分析 24
4.2建立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25
4.2.1基本原则 25
4.2.2基本规则之立法要素   26
4.2.3基本规则之管理机制 29


4对建立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随着我国艺术品产业的迅速发展、全球艺术品交易的日益繁荣,我国已经居于全球艺术品交易中的领先地位。追续权制度作为维护艺术作品原创作者合理利益、平衡相关权利人间的利益分配、协调艺术品交易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追续权制度己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国家中得到逐渐的发展完善。然而,我国对追续权制度的相关立法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由于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在国内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对追续权制度作出规定,使得艺术作品原创作者的合理利益无法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大量的作品转售收益落入投资商手中,而对作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原创作者无法因其作品的升值而受益。因此,应当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建立完善的追续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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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追续权是指艺术作品作者将其作品售出后,分享其作品部分转售收益的权利。追续权是为了平衡艺术作品原创作者与艺术品投资商或者艺术品再次转售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维护艺术作品原创作者的合理利益,赋予艺术作品原创作者以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2、追续权不同于一般的著作人身权或者著作财产权,其兼具有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综合属性,是一种综合权利或者独立权利。
3、追续权的客体、主体均有其特殊性,同时,追续权还具有期限性、期待性、可继承性、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不可被剥夺性的特征,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4、追续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获得报酬的权利,实现其财产权利属性、使得艺术作品原创作者获得相当的经济回报,是实现该权利的目标。
5、公平正义原则、物权的追及力以及非常损失规则在理论上为追续权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法理基础。
6、建立完善的追续权制度有其合理性与现实需求,全球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以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为追续权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产业的繁荣对我国建立完善的追续权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国内外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状况也表明建立完善的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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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