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购物返券的内涵特征与法律性质
购物返券,是指当消费者在商场购买的商品一次性达到一定数额时,商家就向消费者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当顾客在该商场再次购物消费时,便可凭所返的购物券按其所载金额进行价格的减免。①购物返券可以达到商家刺激消费者增加购买数量、扩大企业销售规模的双重目的,因此成了时下商家最常用的一种促销方式。作为各大商场争相运用的促销手段,购物返券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购物返券活动主要以消费者与经营者为参与主体。其中,经营者提供返券,并制定返券规则与用券条件。消费者接受并使用赠券,但是以购买商品进行一定消费为前提。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面向所有不特定消费者开展,只要依经营者规定的明示条件达到一定消费金额的消费者,都有权获得相应数量的代金券。第二,购物返券具有目的性。归根结底,返券促销是一种促销手段,“返券”不过是一种销售手段,目的是为了提升商品的销售量,从而最终达到商家的营利目的。这也使得赠券与一般的民事赠与区别开来,商家将购物券赠与消费者的行为正是基于其营利性与营业性。第三,购物返券活动具有公开性、可预见性。“返券”的公幵性是由其促销的手段性、营利的目的性决定的,这决定了促销返券必须面向所有消费者公开进行。实践中,经营者往往通过粘贴海报、刊登广告以及店堂告示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返券促销的信息。而返券促销也与一般的有奖促销不同,其结果往往是既定的,只要消费者消费足够金额的商品就能获得相应赠券,因而返券促销是具有预见性的。第四,“返券”的获得与使用具有条件性。首先,取得“返券”以购买商家一定数量的商品为前提条件。只有消费者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才可能获得一定的代金券。其次,消费者使用所返赠券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通常,返券限制在取得赠券后特定时间段内使用,逾期赠券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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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购物返券促销存在的弊端
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知情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涵:首先,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其次,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与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八条亦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阶段与商品体验阶段。首先,知悉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与情况是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的基础,消费者了解了商品与服务的某些特定内容,才能够做出是否购买的判断,从而选择最符合自身消费需求的商家获得商品与服务。其次,对商品各方面真实情况的掌握是消费者正确使用商品、顺利享受服务的保障,否则,还易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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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购物返券促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购物返券促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明确规范零售商品市场促销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06年9月20曰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与工商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于2009年10月15日幵始施行。该办法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对零售商从广告宣传、促销内容公示,到定价与价格管理、积分优惠卡的使用等促销活动的关键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在法律责任上,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惩罚性措施釆取了究底性条款形式进行规定。此外,北京市商务局早在2005年1月7日就发布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虽然从发布时间上看,《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早于前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但是从内容上看,由于结合了北京当地零售商具体的促销行为,在内容上更具全面性和操作性。该规范釆列举方式,将购物返券直接视为受该办法调整规范的促销行为,并针对购物返券行为规定了经营者的各项义务。该规范第七条主要列举了包括购物返券在内的七种促销行为,并针对购物返券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我国也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共同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列举的方式以较大篇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等基本权益进行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则通过对经营者的市场经营与竞争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明确了商家的义务与责任,而《合同法》则通过合同履行、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内容,有效地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提供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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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购物返券促销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条文内容来看,专门针对商场促销行为而产生的《促销管理办法》仅明确了对商场进行的有奖销售、积分优惠促销活动的规定,而对于购物返券问题基本没有涉及,甚至连对该行为基本的定性都没有。而《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在字面上虽基本肯定了利用返券达到促销目的的合法性,然而这种承认并不是明确的定性,并没有对购物返券的性质做出清晰界定,也未将其与购物代币卡进行区别。这使得购物返券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性。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于购物返券之类的商家促销活动进行调整规制的主要是五部委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旨在防止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欺诈,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然而,针对返券促销之潮风靡全国,受影响的消费者覆盖全民的状况,作为一部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在规范返券促销行为方面的法律位阶较低。针对失范的促销行为,该办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也仅限于1万至3万元的罚款,而未细化出具体情形区别对待。而且该办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和惩戒力,反而因为违法成本低,容易导致商家为了牟取更大暴利而以身试法。比如,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个行为模式却无法找到对应的具体法律后果,基本没有操作性,因此也就导致“本商场对此次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之类的广告语几乎从未在任何促销活动中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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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完善购物返券促销中消费者权益法律........ 17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经验介绍.......17
一、严格限制模式 .......17
二、一般限制模式....... 18
三、综合模式....... 19
第二节完善购物返券促销中消费者权益法律.......19
一、健全立法体系 .......19
二、明确消费者权利....... 20
三、设置信息披露制度....... 21
四、设置申报、登记备案制度....... 22
五、完善购物返券促销中经营者责任....... 23
六、加强监管....... 26
第三章完善购物返券促销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第一节域外购物返券促销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经验介绍
严格限制模式的规制方式主要表现为允许经营者在销售中赠送返券,但对返券的赠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采取严格限制主义的国家主要有德国与法国。德国与法国都允许购物返券的促销存在,同时两国都对购物返券的促销方式进行了立法。从立法模式来看,德国对此的立法存在由单一模式向混合模式的过渡。之前德国主要通过《折扣法》与《附赠法》对此类促销活动进行调整,这两部法律被废止后,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条例》以及《反限制竞争法》对此类活动进行调整。相比之下,法国的立法模式较为宽松,法国在促销方面的立法体系为混合模式。且如很多其他西方国家,法国近年来对赠品、赠券的规制也越来越宽松。在赠券方式方面,德国要求在返券上必须有明确的广告内容,此外,还规定不得借助包装之名进行赠送。在数额方面,德国对赠券数额有上限规定,规定赠送的现金不得超过3%;法国则规定奖品数量受售价限制,由商品的纯销售价决定,同时将商品正价以500法郎为界分为两档,500法郎以上与以下的商品分别有不同的赠券额上限。在立法政策和具体规制方面,对于购物返券的法律规制,法国与德国都釆取比较严格的立法政策。两国对购物返券的规制都采取了比较机械的量化规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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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一种新兴促销方式,返券促销是市场发展的产物。返券促销在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促进了商品的销售,也使国内贸易市场更加繁荣。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购物返券引起的不良后果也很明显。购物返券中商家规定的各种规则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都造成了侵害,此外其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市场秩序破坏等,也间接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见,加强对购物返券活动的法律规定,不仅在于对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有重大意义,对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价值也显而易见。针对这一新兴促销方式,木文主要分析了其法律性质、不良影响及我国在该问题上存在的立法与实践的不足,学习借鉴外国经验,不断具化国内相关制度与规定,加强监管,从而引导返券促销的良性发展。在通过规范购物返券活动、不断繁荣我国经济的同时,抑制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对于我国法律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具灵活性也有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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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