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商事质押法律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4-09-04 20:25:50 论文编辑:lgg

绪    论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在人类历史的绝大多数时间里,过去人们所做的选择决定了人们如今所做的可能的选择,即使在发生大变革的时代,在先时代也或多或少地对后一个时代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表现和特征,但是隐藏在这些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表面现象之后的却是具有同质性的法律精神与法律思维的一脉相承,不管社会变迁如何激烈,这种精神和思维方式始终能够做到薪火相传。无论是不同历史时期之间的法律继承,还是同一时代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移植,其性质都是相同的,即用相同的法律精神与法律思维方式去分析与看待现实中的问题,以寻求某一稳妥的解决方案与路径。因此,在研究某一现实法律现象或问题时,研究者往往可以将其追溯到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或比照同一时代不同法域解决类似问题的相似做法,其经常表现为某种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方案或制度或者被视之为一种延续下来的习惯性做法,或者被视之为新时代的创立者在继往开来的基础上所做的锐意进取与大胆创新。然而,如此一来,关注的焦点与分析问题的视角也容易随之发生转移,对不同法律现象背后的具有同质性的法律精神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分析、辨识再到实际应用因其费时耗力而在实效上远弱于对既有法律制度与规则所做的分析与比较,因此前者往往被研究者有选择地予以忽略。这一做法在百废待兴、万事待举的变革之初无可置疑,毕竟解决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是法律自身存在的价值和使命之所在,但是当社会已经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整个社会呈现为一种稳定、渐进的发展态势,制度的选择和建立成为时代的主流命题时,仍然延续变革之初的功利性研究与分析问题的做法就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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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应收账款研究的文章与论文以 2007 年《物权法》的正式颁布为分界线。《物权法》颁布前,理论研究与争论的焦点和内容主要集中在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否应当列入拟颁布的《物权法》之中,金融实务界和法律理论界主要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应收账款有无单独设定为担保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收账款具体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收费权能否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内容等问题上;《物权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两部行政规章对《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在实际执行中予以配合,金融实务界也转向如何运用新兴的应收账款质押开展融资业务以及利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国内保理业务。而法律界因《物权法》对争议问题已经做出了权威性的解释和规定,纵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由于缺乏司法实践的支撑,难免被人认为老调重弹,毫无新意,因此,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文章和观点多局限于对既往传统民事担保理论的整理和归纳,未能从新的理论视角,尤其是商事法律理论分析角度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评论和分析。本文正是从商事法律理论视角出发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进行分析,指明其价值取向的特殊性,希望人们能够在司法实践和金融活动中用商事担保理念对待应收账款质押,解决对其性质认识上的偏差,真正发挥其金融融资工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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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应收账款质押的产生及其属性


一、 应收账款质押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质押法律制度的历史非常悠久,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可以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史中找到形式各异的踪影和痕迹,而且由于其存在的历史之久已经在其上深深地烙下了不同的民族和地域文化特征。然而当沿着质押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脉络进行回溯时,就好像在质押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也存在着经济学中所述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一样的无形之物在规制着其发展、变化。有学者将这只“无形之手”理解为“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导致了担保制度应运而生,促进了担保制度的发展完善。”①然而,这一论述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任何社会形态都是一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基础。因此,法律的内容、性质及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经济基础。既然如此,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法律中质押制度的出现,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也是一个毫无争议的结论,这一结论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本理论的另外一种表述方式,其并不能具体详细地揭示质押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变化背后的实质性原因。即使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与债的保全有关的法律规定,质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在古代的法律典籍中不乏与其有关的规定,然而,在自然经济状态下,这些单项的法律规定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备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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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收账款质押具有商事担保属性
商法与民法同为私法的组成部分现在已经成为法学界一个公认的事实,然而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即便是在将商法独立出来形成商法典的传统国家内部,这也是一个理论认识不清、具有颇多争议的现实问题。在德国就有学者提出,“一种以不成功的法律为依据的商法理论面临着与商法调整对象脱节的危险。”①其认为商事法律的理论已经衰败,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面临着灭亡的危险。然而,即使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典——没有在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中出现,也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的立法体制中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专门用于调整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事法律规范存在,这些法律规范是“精神实质迥异地存在”。②我国早期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也认为,“民商分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而言,形式上的民商分立,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作用构成市场经济两大基本法律部门,各自在相应的领域发挥作用。”③在我国已经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今天,本文无意继续延续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论争,而是在于强调,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还是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因私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在性质上完全相同和一致的,其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而《物权法》所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同样也会出现在这两种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中,而如何看待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属性,对其进行价值定位并不是简单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它意味着相同的法律情形能否受到相同的法律对待和处理,是一个涉及到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合法性的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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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事质押的设立.... 67
一、应收账款商事质押合同特征和内容....... 67
(一)两大法系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成立”的不同观念.... 68
(二)应收账款商事质押合同的特征........ 69
(三)应收账款商事质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72
二、通知应收账款质押次债务人..... 80
(一)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意义......... 81
(二)通知次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82
(三)通知次债务人的情形.......... 85
三、小 结....... 88
第四章 应收账款商事质押的公示.... 91
一、大陆法系公示的法律模式及评析.... 92
(一)“交付债权凭证”公示模式评析...... 92
(二)“通知次债务人”公示模式评析...... 94
(三)“登记”公示模式评析........ 98
二、英美法系公示的法律模式及评析......... 100
三、对公示对抗主义的再认识....... 104
四、我国公示制度评析及完善建议...... 108
五、小 结..... 117
第五章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及法律风险防范........119
一、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120
二、应收账款商事质押法律风险的成因..... 123
三、应收账款商事质押法律风险防范......... 135
四、小 结..... 142


第五章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及法律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已经正式规定于《物权法》中,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发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先后颁布了两部部门规章以保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顺利进行。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应收账款质押主要用于商事活动,属于一种商事担保。商事主体多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即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应收账款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以期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目前,其已经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针对中小企业的银行信贷品种之一。“据世界银行对全球 130 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据央行征信中心统计,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全国累计登记应收账款质押 287985 笔,累计提供查询 367162 笔,系统常用户 3574 个、普通查询用户 3971 个。”①如此繁荣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大大印证了立法者当初力主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规定于《物权法》中的正确性和现实必要性,但是其也对指导金融实践的立法提出了进一步细致化、可操作性的要求。而我国《物权法》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过于抽象概括,虽然其为以后的立法和经济形势变化后的司法解释留有充分的空间,能够使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统一,但是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如何适用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新型商事担保的困惑,而这又有可能使立法者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功能的立法意图落空。同时,相比于其他担保物权,应收账款质押中固有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风险属性。因此,必须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配套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慎重对待其活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被当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市场的表面繁荣而转移注意力,急于求成而忽视了应收账款质押所蕴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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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已经为《物权法》所确认,然而,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造成了人们思想上的一种错误定位。将商事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相同一,用解决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的方法和思维去解决商事法律关系。这种错误的思维定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起步的阶段并不会构成经济发展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阻碍,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需求逐渐增多,民事法律思维与商事法律思维之间的差异所带来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因此,当初可以忽略不计的细微差异在将来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巨大成本。本文从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历史起源入手,论证了担保制度源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历史发展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必然应当具备与之相协调和统一的应收账款商事质押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指明两种法律关系虽然可以通过相同的法律进行调整,但是它们之间不具有同质性,而是在一致的外表下隐藏着实质性分歧,应收账款质押不是民事担保,而是一种新型的商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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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