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预防农民工欠薪体制论文代写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02 19:07:42 论文编辑:lgg

1 农民工欠薪案例


2011 年 10 月,李某等农民被介绍到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招工负责人张某承建了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的库房工程,张某首先利用该公司的名义签署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并以公司的名义招聘工人。李某等人被张某招来从事工程建筑工作,但张某一直拒绝与李某等人签定劳动合同。等到工程项目完结后,张某又以各种无理理由拒绝支付李某等人的工资。在农民工维权公益律师的援助下,李某等人到工程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张某承认李某等人是他所承包的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但同时提出自己已经把工程转发包给了包工头王某和刘某,他本人与李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他之前挂靠的建筑公司已经在 2011 年 12 月被注销。最后由于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等人又辗转到劳动局进行举报。然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却告知李某等人他们部门无法律权限管辖此案。2012 年 12 月,在公益律师的带领下,李某等人又一次来到劳动监察部门以求获得法律救济,经过共同努力,李某等人被拖欠工资一案最终被受理,但是劳动监察部门一直对此案拖而不决。2013 年 1月李某等人对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了行政诉讼,2013 年 3 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而判决李某等人败诉。2013 年 4 月李某等人又将材料有限公司举报到劳动局,劳动局对此举报行为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提出李某等人被拖欠的款项应该属于劳务费而不是工资。李某等人面对劳动局的《告知书》,根本无法接受,只能以劳动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以该劳动局已经履行了相应劳动监察职责为理由,驳回了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公益律师代理李某等人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李某等人的上诉请求。然后,李某等人到法院起诉材料有限公司,法院以该起工资争议案件未经过劳动仲裁为由驳回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等到李某等人拿到仲裁裁决后,他们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这次法院终于对此案予以立案。2013年 9 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该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李某等人 40 多万元的工资。然而该材料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已经破产,公司只能支付李某等人 10 多万元的工资。
该案件是一起比较曲折的农民工欠薪案件,从案件的发生到解决,整个过程凸显出的是当下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这种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劳动法律关系上,而且还反映出我国在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防范机制的欠缺性上,为此,本文意在对上述农民工欠薪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相应的完善防范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治理机制。
…………


2 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现状


2.1 农民工欠薪的界定
对于如何切实地完善防范农民工欠薪机制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界定何为“农民工”。“农民工”这个词汇从 1995 年正式实施的《劳动法》开始就成为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部《劳动法》明确要求劳动主体必须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劳动关系,这也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农民工是在市场经济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双重压力下产生的弱势群体,大部分学者认为这个群体具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性质,但是又区别于真正的农民,也不像城市的正式工人一样可以享有各种福利待遇,于是就赋予这个弱势群体符合社会特征的名字,即“农民工”。②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工”这一概念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首先,他们来自农村地区,拥有农村户口;其次,他们以农业劳动者的身份从事非农业生产性活动;再次,他们的非农业生产活动范围覆盖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个行业领域;另外,在城市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的自雇者也属于农民工的范畴,但在这里进城后成为业主或者企业老板的农村流动人员不能被包括在内。通过调查研究的实践,本文将其定义为:农民工是拥有农村的土地,户籍身份属于农民,但在城市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等相关活动,以工资或劳务费形式为收入主要来源的弱势群体。然而目前,“农民工欠薪”这一概念并未在法学界达成统一的理论界定。我国法律只对工资做出了规定,依据劳动部在 1995 年 8 月 11 日公布的贯彻执行我国《劳动法》的意见中第五十三条的规定,③“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以工资、福利、津贴、奖金或者加班费等多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④我国《劳动法》中所述的欠薪主要指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等薪酬被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甚至以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借鉴上述劳动者欠薪的有关内容,笔者认为农民工欠薪指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而未能支付给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


2.2 农民工欠薪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
探寻农民工欠薪问题解决的法律机制,首先需要明确欠薪的根本因素在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只有明确这一关系,才能真正地建立起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机制。农民工是经济建设中重要的劳动者,他们在城市务工过程中的劳动形式主要有劳动、劳务、帮工、学徒、承揽等形式。由于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的工作形式的多元化和《劳动法》、《民法》等法律的规定存在很多不同,因此在司法上认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尤其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这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⑤如果司法最终确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农民工就无法获得法院对其提出的诸如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部均就“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确定了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期限届满后,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而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未表示异议;二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上岗证、工资卡等可以用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件,那么就可以以此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在司法审查和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的过程中,确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也应以上述标准为基本法律依据进行判断。就文中所述的案例来看,虽然李某等农民工是由招工人张某招募而来,且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与材料有限公司之间是可以被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为张某借用该材料公司的名义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又以该公司名义来招募工人。张某的行为后果实质上应该由公司来承担的,农民工在张某安排下完成劳动要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再者,法院判决李某与材料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的劳动法律关系也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宗旨要求。
………….


3 防范农民工欠薪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9
3.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以区分.......10
3.2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11
3.3 社会保障缺失..... 11
4 完善防范农民工欠薪机制的法律思考.......12
4.1 完善劳动仲裁制度.......12
4.2 建立健全联动调解机制....13
4.3 发挥公益法律援助作用....13
4.4 立法确立我国农民工欠薪保障制度....14
4.5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15
4.6 完善用人单位欠薪的惩处手段.......16
4.7 增强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意识......17


4 完善防范农民工欠薪机制的法律思考


4.1 完善劳动仲裁制度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也就是说当出现农民工欠薪问题后,农民工可以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但《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做出了另外的规定,总结起来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以下两条,第一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调解不成功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第二个选择就是当事人先提起仲裁,然后等裁决结果出来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所在。如果某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即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以未经过劳动仲裁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也是本案中,李某等人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要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予立案的法律理由。由于劳动仲裁具有前置性、非终局性,农民工为此不仅要在仲裁程序中付出各种成本,还要经历漫长的审判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分别为 6 个月和 3 个月。可以看出,这种劳动权益的救济模式比起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农民工还要付出更多的费用,承担更多的诉讼成本,因此,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必然要求。

…………..


结论


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这个社会创造了财富。但同时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矛盾也随之加剧,导致农民工欠薪案件频繁发生。这一问题引起党、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我国针对农民工欠薪这一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并通过专项治理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各级政府部门在农民工欠薪案件高发的时间段都会以专项执法的形式来监管各个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这种做法确实能够为农民工追回部分拖欠工资。然而以上方式和做法并没有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问题,新闻媒体中揭露的一些用人单位殴打农民工,部分农民工为了讨薪自杀、自焚等事件,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当前农民工欠薪问题的严重性。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从长远的角度我们应该建立一种常态化的、具有预防性的机制来避免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出现。通过社会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欠薪问题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本文所做的分析和所得出的结论可以为解决全国农民工欠薪问题、完善防范农民工欠薪机制提供一些借鉴。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