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机构利润分配法律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01 17:09:57 论文编辑:lgg

一、问题的提出、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国有企业走的是一条自我摸索、自我成长的改革之路。这场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至今仍在继续,并逐步从国有资本功利主义逻辑迈向服务国计民生的发展之路。国有企业经过几轮改革,依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具有主导地位,依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国有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根据财政部网站上的数据,2011年实现国有企业利润总额14943.9亿元,2012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5134.3亿元。与高额利润相对应,一方面是国有资产频繁流失,国有腐败现象频见报端,另一方面是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增大。可见,在现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下,国有企业高额利润很少用于民生支出,也无法用于社会公共福利支出。国有企业上缴给国家的那一部分利润与留存在企业内部的利润相比可谓杯水车薪,即使是上缴的那部分利润也大多都以资本性支出的形式又流回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三十余年的改革都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企业也是企业,应该遵循企业的一般原则,即产权收益归所有者所有;国有企业又是特殊企业,其特殊之处在于它的收益应归全体人民所有。然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民生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较低,没有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之间相互衔接的通道。所以,如何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成为本文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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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有企业是一个历史形态,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产生的背景与我国不同,数量也较少,经营形式与我国也有很大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大都釆取租赁经营方式。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关国有资产收支计划都是在政府复式预算中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式是根据国有企业经营模式的不同,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釆取“两层次”,“三层次”和“分类管理”的模式来管理国有企业,企业的治理结构与私营企业并无太大区别。因此在利润分配方式上,这些国家以普通出资人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在法律规制层面适用的大多是普通公司法。这与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有本质的不同,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本质上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一种财政分配关系,除了《公司法》中单独规定了国有独资企业治理结构以外,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及其利润分配都有自己的单独法规。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与普通公司分配利润大同小异,研究成果大多反应在现代财务理论中,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Vemon和Smith and Trebil-cock分别撰文对影响国有企业分红的因素进行了研究,指出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应当不同于私营企业,其要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于是影响其分红的因素也会不同。Jones在1991年也撰文认为资本主义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标很多是非营利性的,换句话说大多目标不是出于经济目的,而是为了提供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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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有企业及其利润分配一般分析


一、 国有企业相关范畴界定
研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不能忽略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以及几组近似概念的界定,我国国有经济的法律形态经历了"国营企业一国有企业一国有公司”的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依然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概念的变换表明了国有经济内涵的转变。从根本上辨析清楚这几组相似概念对研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十分必要。企业一词,来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原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职业,后来用以指经营组织或者经营体。日本人将其意译为"企业”并传入中国。企业是一个经济概念,主要不是法律概念,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根本没有“企业”这一法律词条。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合同”等概念,合同或者公司本身即可反映出股东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而企业的概念只能反映某一主体具有经营性质。②对于企业概念,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表述。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为:“企业是一种冒险活动或者事业,尤指投入财产的冒险事业”(Aventoe orundertaking especially involving financial commitment)③德国商法教授卡尔斯腾?施密特认为,企业应具有三个标志:独立性、在市场中从事有偿活动、持续经营具有计划性和目的性。④日本学者则认为,"企业通常是指从事一定财物生产和提供劳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在政府和地方政府指导下从事以不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公共财物生产和劳务提供的公营企业"。⑤我国学者刘文华教授认为“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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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现实分析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国有企业,这些国家常常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大多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这具体表现为“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浪潮的席卷,很多国家国有企业的数量锐减,国有企业比重大幅降低,但并没有彻底消除国有企业这一经济形式。2008年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很多国家又通过调整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略以发挥国有企业在应对经济危机的重要作用。因此,国有企业可以减少,可以退出竞争领域,但绝对不可能从一国经济体制中消失。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有企业的“不倒翁”地位?笔者将从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上作简要分析。马克思对权力曾经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即所有者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马克思将社会关系中财产权力划归为与国家政治权力相对应的范畴,实质上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论证的。人们对财产权力的占有来源于可支配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国家政治权力的占有来源于国家政权和国家意志。从国家诞生的基础来看,国家诞生于私有制。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不一样,但两种政权都是取决于私有制的产生,都是为自己的所有制基础服务的。按照马克思国家权力学说的思想,我们可以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也就是说生产资料公有制催生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政治权力,生产资料私有制催生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政治权力,两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催生了不同的国家政权,两种不同的国家政权都在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共同的经济体制下生存和发展,都需要财产保障。换句话说,国家在获取财产权力时是凭借的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也就是财产所有者角色,国家在管理社会时凭借的是自己的政治权力也就是社会管理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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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历史、现状、问题的成因 .........51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历史(1949-2007) ......... 51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现状(2007年-至今)......... 61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66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 .........66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问题的成因......... 70
第四章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比较分析......... 74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之国外考察......... 74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之地方经验......... 78
三、国外考察与地方经验对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81
(一)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82
(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模式对我国的启示.........83
第五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 86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立法综述......... 86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职权重构......... 89
(一)终极所有者权力到位......... 89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重新定位......... 90
(三)财政部门职权归位......... 91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完善内容......... 92


第八章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责任及其权利救济


一、 国有资本运营经济法责任的重构
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和经济法存在法律责任已为学界所认可,但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学界至今尚在争论。法律责任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以法律责任为前提,所以法律责任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因为不同的部门法有不同的价值目标,经济法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其立法宗旨,那么经济法责任也应该有区别其他部门法责任的价值结构。根据法律责任的定义,经济法责任指的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范而应承担的特殊法律义务。?s国的经济法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国家当然要求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恪守经济法规范,充分发挥经济法对国家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违反经济法规范必然会导致承担责任的不利后果,但这种后果并不属于独立的经济法责任,顶多算作是经济法上的责任。经济法责任在国有资本运营中具有双重结构。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决定了其既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进行保护,又要对侵害全体人民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按照本文的观点,相关经济法规范保护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也保护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运营参与的权利。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行为就有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对国有企业利润的侵吞,二是对全体人民民主权利的侵害。前者可以称为对公权的侵犯,后者可以称为对私权的侵犯。其中,无论是国家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对国有企业利润的侵吞,还是国有企业内部人对国家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国有资本运营管理行为的干预,都是对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宇贝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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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关于国有企业的去留也是争议不断。无论是支持国有企业扩张和还是反对国有企业扩张的群体,都从各个方面论证了国有企业存废的合理性。不可否认,中国的国有企业从发展到现在,为中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改革幵放以后,国有企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有企业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实力大为增强。尤其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政府推出的“四万亿”大部分都流入了国有企业,巨额资本的注入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强大的财政保障。一方面,国有企业结束了近13年不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历史,一方面,国有企业也走上了盲目扩张的道路。国有企业处处与民争利,民营资本的空间越来越小。在这种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打破国有企业垄断,释放民营资本的呼声此起彼伏。如何重新平衡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两者的关系,避免国家再次面临经济危机,成为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前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可见,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去留已有定论,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成为我国下一轮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成为国有资本未来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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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