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之无房女性利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08-26 12:15:10 论文编辑:jingju

1 引言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纵观整个《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都蕴含着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论文代写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女方是有权分割一半房产的。女性的利益有法律强有力的保障。然而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过分强调夫妻财产的契约性,显示出了市场化和经济化的特点。使得女性不再享有分割房产的权利,多年的贡献和牺牲付之东流,遭到扫地出门的厄运。因此,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考虑的因素不再那么单纯,对感情也会持怀疑态度。女方会变得更加关注房屋产权登记,甚至社会上的很多已婚夫妻也变得恐慌,导致婚后房产证增加产权人的变更登记情况层出不穷。一方面,婚姻变的如此看重利益,淹没了夫妻之间单纯而忠诚的感情基础;另一方面,也没有充分照顾到广大女性的可能处境。为了说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作出的房屋产权归属等方面的规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特别是对离婚女性的保护仍有欠缺,笔者从夫妻财产制等相关角度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改善无房离婚女性的弱势地位方面有所帮助。实际上,《婚姻法》第四十条①中早已对婚姻关系的弱势一方有所倾斜,这值得关注。但是,这些保护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而且具体到法院审理案件时又很难操作,因为自由裁量权太过宽泛,很难掌控。更有甚者,现实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居然还不懂得用这些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出台一部注重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公平的司法解释迫在眉睫,纠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解释《婚姻法》的错误导向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时,必须倾向于照顾女方的权益,不能偏离立法本意,不能忽略社会现状。建议用解释法律条文的方法来弥补,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殊性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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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绝大多数的西方发达国家对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部门已经有了相当长的研究历史和非常深入的理解。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Divorce and Maintenance Between Former Spouses (Intersection, 2004)是 Katharina Boele-Woelki 所著的一本书,在书中,Katharina Boele-Woelki 对欧洲各个国家有关于离婚方面的共同特征做了非常详尽而细致的阐释,进而又深入的分析了有关于离婚问题在欧洲各个国家《婚姻法》、《继承法》等部门法律中的规定,最重要的是,Katharina Boele-Woelki 在这本书的末尾细致的研究与剖析了《婚姻法》、《继承法》等部门法律中有关于离婚方面的立法原则。这本书帮助和启发了笔者在本论文第四章第一节关于完善离婚时,房屋分割与分配制度的构思与写作。Family Law Federal ism and the Origins of Modern Divorce Law(University of Iowa College of Law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No. 06-03,2006)是 Ann LacquerDestin 所著的一本书。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大批量的判例来使《婚姻法》、《继承法》等部门法律得到完善,在 Family Law Federal ism and the Origins of Modern Divorce Law 这本书中,就针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些判例完善《婚姻法》、《继承法》等部门法律的各个阶段做出了细致的介绍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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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婚诉讼中女性无房的现状及原因


2.1 离婚诉讼中女性无房的现状
尽管封建思想在当今社会仍有一席之地,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较之过去已经开放进步了很多。女性自身存在意识的觉醒、社会上女性地位的提高以及法律上“男女平等”口号的呼吁,都为广大女性的价值作出了全新的定位。然而,透过表象看本质,女性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的光鲜。整个社会对女性歧视的眼光与贬低的态度躲在角落里,以隐性的方式存在着。在男女看似平等的当今社会,女性离婚好似不会被歧视,离婚后女性的生活状况好似也大体能和男性等同,社会好似是鼓励女性独立崛起的,法律也好似规定了所谓的公平公正。然而,这仅仅是好似,实际上没有一点能够在短期内实现,至少现在还没有实现。既然不能做到就不要轻易许诺。这种表里不一的许诺会对广大女性产生误导。突出的表现就是,女性果真以为自己享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享有离婚自主权、共同财产分割权以及离婚后,社会能够积极帮助自己继续经营事业等等。她们就这样天真的以为了。事实上,广大的女性的确享有离婚自主权,但这仅仅是个开始,随后还会有一系列的问题要面对,比如离了婚以后社会会排挤、工作难落实、享受不到房屋产权利益等等。这才是离婚女性真实的处境和现状。不要以为享有离婚自主权是件多了不起的事情,对离婚后女性利益的保障才是重点。“路漫漫其修远兮”,女性仍旧处在国家权益保障体系的边缘甚至是外围,对女性,特别是无房女性权益的保障仍在刚刚起步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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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离婚诉讼中女性无房现象增多的原因
“男方买房、女方陪送”是我国千百年沿袭下来的社会传统。我国民众的思想难免会受到封建模式的影响。这种封建思想表现在婚姻关系中就是“随夫”。展开来讲,就是男方在婚姻关系中具有无比优越的地位,是一家之主。男女双方若结婚,基本上都是由男方准备结婚所用的婚房等不动产,而女方则是准备家具、被褥等生活用品。此种从封建社会残存下来的社会习俗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表现的尤为严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男婚女嫁上形成了“随夫”的结婚模式。所以我们当前在制定法律时也不能盲目与法制先进的国家比,而是要综合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习俗的普遍存在,反映出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双方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这构成了我国传统婚姻文化的重要部分。在此种现象下,男方在实际生活中便负责购买婚房或支付购买房产的首付款。可是,新的问题出现了: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以及第十条之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婚前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房屋、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房屋在离婚时会被认定为仅归属于男方一方或女方一方的个人财产。显然,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考虑我国特殊的婚姻习俗。这样一来,大量女性在离婚时会面临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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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8
3.1 立法现状 ........ 8
3.1.1 经济帮助权 ..... 9
3.1.2 按揭房屋的补偿 ........ 10
3.1.3 离婚损害赔偿 ....... 11
3.2 立法存在的问题 ...... 11
4. 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 19
4.1 完善房屋分割与分配制度 ..... 19
4.1.1 完善按揭房的归属问题 ...... 19
4.1.2 完善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问题 ........ 20
4.2 完善经济帮助请求权制度 ..... 21
4.2.1 准确界定生活困难 ........ 21
4.2.2 明确扶养的条件和顺序 ..... 22
4.2.3 准确界定适当帮助 .... 22
4.2.4 明确住房帮助方式的适用 ....... 22
4.3 明确离婚居住权制度 ........ 23


4 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4.1 完善房屋分割与分配制度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知,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是以“谁买就归谁”来认定房屋的归属。但是该条的规定太过于简单,将其适用于各种复杂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件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时,根据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运用了不同的法理进行解决:(1)婚前取得房产证。夫妻一方在婚前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 缴纳首付款, 并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 办理了按揭手续,并将房屋产权证书抵押给银行的情况。根据《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十四条关于物权变动原则的规定①可知我国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依照这一立法精神,按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就是权属证书的取得时间。购房人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是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发生物的变化,夫妻变成了“共同债务人”。笔者建议,作为债务人的非产权一方倘若还债比例占产权人一方还贷金额的三分之二,或者更多;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金额达到房产总价的二分之一或者更多;夫妻双方婚龄达到十年以上的,应当将按揭所购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毕竟夫妻这种“共同债务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夫妻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是彼此依赖和信任的,夫妻关系是特殊的。因此, 在离婚纠纷中, 完全不考虑夫妻之间特有的感情基础,难免会使婚姻功利化,会使男女双方盯住婚姻关系中的利益不放。(2)婚后取得房产证。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预售房屋并交纳首付, 婚后取得房产证, 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剩余贷款, 在离婚时按揭房应如何分割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争议也较大, 笔者认为,无论是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有关物权的确认制度还是根据情理原则,都应当将房产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总而言之,无论是婚前取得房产证还是婚后去的房产证,都要着眼于保护女方权益来确定按揭房的产权权属,而不是着眼于产权登记簿上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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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落后的上层建筑(这里指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现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难逃修改和解释的命运。《婚姻法》作为调整特殊人(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几经修改和解释。本文主要针对最新的婚姻法解释,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的研究和探讨。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调整一般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基础。立法者在立法之初,也就是颁布 1950 年《婚姻法》时,就看到了《婚姻法》在缓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稳定社会关系上的重要作用。突出的表现就是看到了女性、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并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写进法条。只是,在当时的社会关系还很简单的背景下,立法者所想到的规制还不那么多,甚至很原则、很笼统。应时而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打着解释《婚姻法》的旗号,却作出了与立法者立法初衷相悖的解释与规定。如房产“谁买就归谁”、按揭房屋的归属(基本上都归属于男方)、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于己方子女一方等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在看似公平的情况下,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离婚女性一方。由于中国有着特殊的国情,这样规定的结果无疑将有关离婚房产的所有利益都送入了男方手里,不仅没有按立法者的本意,通过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倾斜保护来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反而连最基本的、形式意义上的男女平等都难以保证。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如何有效的保护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的利益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办法,对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法律利益的现状和成因进行了阐释,并从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入手,深入分析了我国对无房离婚女性法律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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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