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 选题的目的及研究的意义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论文代写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它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为发展中国家的融资带来了新的契机。然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挑战。交易结构及参与主体的复杂性,使交易过程中的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而证券投资者是整个交易资金的最终提供者,其利益能否得到较周全的保护,是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一个印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第 1 条就开宗明义地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化立法的首要宗旨。为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工作的顺利开展,2005 年起,各部门先后颁布了《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扩大试点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2005 年和 2007 年建设银行的两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也为实践中解决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积累了经验。而且,由于西方国家证券化市场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可以有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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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广度、深度和细化上都很有成果,已经建构起了一个涵盖法律、会计、税收、金融等的全方位体系。特别是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源地美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注重两项原则:一是设立单行立法原则;二是建立投资者利益保护原则。对于后一项原则,已有在真实出售的标准认定、特殊目的机构破产的预防、重新定性的方针、破产法上欺诈性转移的避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主要的著作和论文主要有:《资产证券手册》、《国际资产证券化》、《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原则指导》以及 Steven L.Schwarcz、Claire H. Hill 和 Tarma Frankel 三位教授撰写的相关论文等。重要的网络资源主要有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论坛。国内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是从会计、工商管理、经济等多角度加以研究,但在法律角度研究的较少。而在内容上主要集中于相关制度的概况介绍、模式的选择等理论层面上,对投资权益保护机制研究的较少。其中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破产隔离、特殊目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公权力的保护上,对投资者私权力的保护却较少论及。其中从法律层面研究资产证券化比较有代表性的人物和著作主要有:北大彭冰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政法大学董京波的《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洪艳蓉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机制探讨》等。因此,我国亟需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相关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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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理论
二级证券化又称金融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资产持有人将拥有共同特性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抵押总库(资产池),对其现金流进行重组并传递给投资者,在该传递的过程中通过信用增级来保证该转递的成功。2简言之就是将资产创立并转换成证券的过程。在狭义上,证券化仅指二级证券化,也有的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产生现金流的证券化资产类型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两类。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sed securitization,简称 MBS),是由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自己所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让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简称 SPV),经政府担保或信用增级后,由 SPV 发行可交易证券,然后以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贷款的价款,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收益作为证券本息支付给投资者。它是最主要的住房抵押贷款衍生品,是金融机构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可见,证券化的对象资产不同,发行的证券种类也不同。如果该对象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其发行的证券类型为住房抵押支撑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简称 RMBS),这一过程则被称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如果是住房抵押贷款之外类型的其他资产(如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门票收入、公司应收账款等),其发行的证券类型为资产支撑证券,该过程则被称为资产证券化(asset-based securitization,简称 ABS)。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流动性比较差的中长期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的抵押支撑证券,大大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加快了发起人的资金周转,也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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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早发源于美国。1971 年和 1980 年,美国的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FHLMC)和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分别开始发行 MBS。11此后,MBS 发展迅速,其他机构(这里指美国三大准政府组织以外的私人机构)也纷纷仿效发行。90年代末,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支撑证券所占比重日益提高,其市场余额仅次于联邦政府国债余额。至今有超过半数的住房抵押贷款都实现了 MBS, 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为重要的投资产品。据统计,2003 年底美国的 MBS 余额已达到 5.3 万亿美元。到 2006年底,美国的 MBS 市场规模已达 7-8 万亿美元。随着金融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这一金融创新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展,相继被欧洲、亚洲、大洋洲和南北美洲许多发达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地区)接受。目前,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跨世纪的发展趋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到目前为止,已经历了萌芽期、试点期两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起至21世纪初是萌芽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迫使我国贯彻实施30余年的福利分房政策开始动摇。居民为了解决住房问题需要自己购买,而面对资金不足的问题,需要从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然而,1993年后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经历了5年的萧条期,承贷银行大量的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有的甚至举步维艰,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为解决上述银行贷款无法按时收回及长贷短存利差现象,国家要求成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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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 11
3.1 特殊目的机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构建 ......... 11
3.2 资产转让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构建 ......... 16
3.3 投资者私权力救济机制的具体构建 ......... 20
3.3.1 投资者享有权利的范围 ......... 20
3.3.2 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相关救济机制......... 21
4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22
4.1 特殊目的机构风险隔离防范机制 ......... 22
4.1.1 自愿破产和非自愿破产的预防 ......... 22
4.1.2 实质合并的防止 ......... 23
4.2 资产转让中的相关规定......... 23
4.3 投资者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 25
5 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现状评价及建议......... 26
5.1 立法规定及评价 ......... 26
5.2 完善建议 ......... 30
5 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现状评价及建议
5.1 立法规定及评价
由于构建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障碍较大,在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形态上我国选择了特殊目的信托的模式。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法两规”65和《试点管理办法》中。信托资产独立性原则。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信托资产与委托人财产的相互独立66和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67两个方面。同时,《信托法》第18条对抵销权的禁止性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该民法抵销权的例外规定也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此外,对受托人债权人强制执行禁止的规定68也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上述独立性的规定,使信托后信托资产实现了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所有的自有财产相分离。这样,委托人及其债权人就不能再对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为实现“破产隔离”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基础。然而,对可能使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的其他因素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如《信托法》第17条第1款第(1)、(2)项对受托人债权人强制执行的例外规定和第10条对信托登记作为法律生效要件的规定。特别是第10条的规定,在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时,要求附属担保品也须一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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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金融领域一项最为重要制度创新,其通过发行住房抵押支撑证券的形式将缺乏流动性的抵押债权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对社会金融资源进行了重新配置,对不能及时变现的资产实现了效益最大化,大大促进了世界金融市场的繁荣。但是,金融创新的背后必然会带来风险,因为这是一个险益共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市场主要参与主体之一的投资者在取得安全可靠投资回报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特别是在我国,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尚处于实施初期,相关制度还不健全,有些甚至还存在法律空白。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必须将该制度的灵魂与我国的法制环境充分融合,而不是照搬照抄外国现成的成功经验。本文提出应立足我国法律传统,建立一套系统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专项法律法规。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提出主要从特殊目的机构的构造、资产转移及权利救济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并在特殊目的信托构造、特殊目的公司制度设立、禁止转让约定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生效原则、优先权适用原则、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受益凭证的性质和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新见解。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对有关信息披露制度、法律监管、信用增级/评级等问题都没有提到,需在今后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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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