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08-20 15:41:49 论文编辑:jingju

第一章 案例及问题与争议问题


一、 案例
案例一 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于 2001 年 3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梁小小(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文中“梁小小”为化名,下同)。结婚后,因为夫妻双方之间感情上的因素,时常因为一些家庭纠纷而吵闹不已。为此,2005 年,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纠纷案件之后,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准予梁某与李某离婚,论文代写同时对双方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也做出了判决,判决由梁某抚养梁小小,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在两人的共同财产当中,有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 6 万余元,由双方及其女儿梁小小每人分得三分之一。一审法院对该案宣判之后,被告梁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指定的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对本案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李某抚养梁小小,梁某每月支付抚育费 150 元人民币,6 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由双方各分得一半。但是,两人的婚姻纠纷并没有随着调解协议的生效和执行而结束。同年 5 月份,李某、梁小小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将梁某以及梁某的父亲、母亲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将因为拆迁而获得的某个小区的房屋归自己所有,该小区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受理该案件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于 2006 年 6 月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法院认为,李某是女方且独立地抚育双方的女儿,因此位于某小区的小产权房由李某、梁小小居住为宜。终审法院判决某小区的房屋取得使用权属证明之后归李某,但是李某需要补偿梁某及其父母共 6 万元,梁某及其父母须协助李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证明过户手续。终审法院的判决宣判之后,因为某小区的房屋并未取得产权证明,李某和梁某也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房屋继续由梁某及其父母居住。2007 年 3 月,李某与梁小小再次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腾出某小区的房屋供李某与梁小小居住,并且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受理该案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于 2007 年 5 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梁某腾出房屋给李某与梁小小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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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争议问题
以上案例中所提到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问题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上,涉及到的问题是法定忠实义务和约定的忠实义务(即夫妻之间的“忠诚”承诺书)分别是如何界定的、约定的忠实义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例如重婚等,都是如何界定的。违反了忠实义务需要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损害赔偿,那么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赔偿问题到底该如何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又是如何规定的?而通过民法通则,新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的关于新婚姻法的有关适用问题是否可以有效的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呢?而且在赔偿义务人方面,例如案件中的“第三者”,是否因为破坏了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而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针对以上问题,在以下文章中将做具体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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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界定


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核心概念
本研究中所指的义务是夫妻关系中的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6]夫妻忠实义务目的是要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双方都必须对爱情专一、对感情忠诚,要互相忠实于对方。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也就是说,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存在有悖于法律的行为,惩治办法是相同的。夫妻忠实义务包括法定忠实义务和约定忠实义务。法定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对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规定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忠实,对由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约定忠实义务。约定忠实义务,即夫妻间的忠实协议,是婚姻双方约束婚内相互忠诚的契约,现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夫妻关系中。[7]在案例二中,夫妻双方签订的 “夫妻忠诚协议书”就属于这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但是,这种未经公证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实践中,关于夫妻之间的承诺书、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很多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是非常的统一。很多专家与法律实务人士认为夫妻之间的互相忠诚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且承诺书、协议书损害了当事人作为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他们认为这些承诺书、协议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也有很多支持者充分肯定了夫妻之间的约定忠诚义务,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法理上均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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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
重婚,简而言之就是一个人同时和两个以上的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直接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重婚包括法律名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名义上的重婚,指的是一个人同时和两个以上的人登记结婚便构成重婚。而在实际生活当中,事实上的重婚才是重婚的主要形式,因为法律上的重婚是可以避免的。新婚姻法对重婚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主要是:第一,禁止重婚,重婚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对于重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对于重婚者的另外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如果法院经过主持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第四,由于一方的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有权要求多分。在案例三中,被告人是否具有重婚罪的情节引起了人们的深思。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重婚不仅要有重婚的事实,还要有重婚的故意。本案的关键在于重婚罪的认定与重婚行为的界定并不相同,刑法上要求的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不但要求重婚者有重婚的行为和事实,而且要求重婚者具有重婚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从主体上讲,李某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即“有配偶”,但从主观上来说,被告人并没有重婚上的故意,并且是充分证实了前妻确实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与其他人结婚。同时,李某作为一个没有文化、不能充分了解离婚程序和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认知能力的人,其理解程度能去证实与前妻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已属难能可贵。因此,笔者认为案件中的李某的行为不属于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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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12
一、构成请求离婚的条件.... 12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 12
(一)赔偿义务人...... 12
(二)赔偿范围........ 13
第四章 当前我国夫妻忠实义务法律规定存在的弊端.... 16
一、离婚损害赔偿条件苛刻....... 16
二、物质损害赔偿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16
三、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全面..... 16
第五章 我国夫妻忠实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18
一、完善损害赔偿的相关构成要件和请求程序...... 18
二、对物质损害赔偿数额进行统一规定....... 19
三、扩大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19


第六章 关于案例,我的意见以及感想


在第一章所举出的案例,都是比较典型、比较复杂的,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在案例中更是有当今社会非常普遍而又敏感的现象,例如通奸、重婚等。当然,在案例中显现出来的那些问题以及在当今社会中存在的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关的一些其他问题,都将会随着我国立法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未来得到很好的解决。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与这些小家之间的和睦是密不可分的,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也会是迟早的事,就像夫妻之间的“忠实协议”,笔者个人认为是非常可取的。“夫妻忠实协议”不仅是对夫妻之间道德的一种约束,而且对于一方违反了忠实协议,尤其是触及了如通奸、姘居等这些敏感问题时,使另一方所受的精神创伤也会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针对上述文章中的一些观点,笔者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作为一种道德上的规范,是一种无可厚非的事实,已经让大多数人所接受。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作为道德义务,主要是靠人自己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对这一规范的遵守,基于此,我们应该呼吁社会重视对婚姻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但是根据上述案例,在当今这个社会中,第三者插足、重婚,以及通奸等个别行为已经完全的违背了关于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夫妻忠实的义务。由于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道德义务的约束力度较弱,仅仅凭借着道德宣传不足以遏制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且无法为婚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保护,这对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很多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因为这些问题而支离破碎,他们的子女的权益也因为此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这就充分证明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道德规范的调整力度已经明显显得不足,只有在法律上给予调整,依靠法律上带来的更加有强制力的措施才能更好的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下一代更好的生活并且有一个健康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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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家庭生活是每一个人都会经历的。作为即将毕业的我们,在有了稳定的工作之后,我们就会面对婚姻生活。一个健康的家庭使我们每个人都向往的,也是每个人都必须努力维持的。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对待另一半的忠实是我们应该尽到的义务,不论是道德上的观念,还是法律上的约束,这都是我们必须具备的素质,尤其对于我们这种拥有一定学历的人来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的忠实义务有所规定,这是我国目前以及以后的现实要求,更是婚姻的夫妻双方的共同一致的切身要求,为稳定和提高婚姻的质量和幸福指数有着重要意义。一个美好的家庭就是一切的幸福和力量的源泉。只有家庭生活的和谐美满,这个社会才会更加进步,国家才能更好的向前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现在的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还是缺乏可塑性的法律条文,虽然做出了条文上的规定,却不可以此作为起诉的条款,对夫妻之间无过错的一方的保护程度能到何种高度,目前还是不能确定的。但是我相信,根据立法的完善,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富强,总有一天这一条款可以发挥出它真正的作用,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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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