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与消费者权益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与消费者的界定与发展
随着我国 GDP 与 CPI 指数在短时间内以惊人的速度地快速增长,消费者对于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变得急切起来,由于银行存款利率并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对于财富增值幅度的需求,更多的人选择了不同的投资渠道,而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计划就成为现代消费者想要获得较高利润的战场。但是在金融领域中,其商品与服务都是更强的专业性特征,暂且不说那些比较专业的投资消费者,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在银行宣传的巨大回报收益的诱惑下,忽视自身金融知识与投资经验的不足而盲目信任,最后失利之时才发现完全不能驾驭各类理财产品的不断发展。而在银行提供理财服务时,消费者实际上市处于弱势地位的,由于消费者无力或者无暇顾及银行操作资金的监督权利,或不完全了解理财产品特性,往往也很难维护自身权益。虽然,在 2011 年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已受到消费者的关注,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量稳步提升。2008 年,全国 83 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总额 3.87 万亿元,比 2007 年增长 372.3%。但是,2011 年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量却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行数量逾 1.7 万款,同比增长 102%。而后,随着 2012 的强势到来,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量又有着飞跃式的提高,《银行家》2012 年的三个季度的季报显示,共有 299 家商业银行总共发行了 19718 款理财产品。单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量来看,理财产品业务从产生以来,就从未停止过发展的脚步。自 20 世纪末在瑞士银行的开始,到在美国大地上风靡,经历欧洲、日本以及港澳等地的普及和发展,21 世纪末期登陆到了中国,并经十年间的磨砺,成为现代商业银行不可缺少的业务之一,更是银行获取利润、提高增长点的重要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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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法律关系
自 2005 年以来,虽然仍未有关于银行个人理财相关法律的出台,但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已在逐步对此类问题进行完善。相继出台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一些补充通知陆续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以及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规范性的限制,包括规定了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下,却依旧留下了一些尚没有办法解决的法律理论与实务问题,其中,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较大。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若连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没有明确,又怎能明确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呢?又怎能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一般来说,将银行的理财产品消费者法律关系分为由银行研发的理财产品业务中银行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以及银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业务中银行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在众多对于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意见中,有两种比较集中的观点,分别是信托说和委托代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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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现状分析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的业务有飞速的发展,05 年相继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和《风险管理指引》,但是在 09 年之前,银行理财产品乱象仍旧较多,消费者保护渠道薄弱,即使在 09 年之后,《通知》出台后,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仍受到诸多挑战。同时,消费者对于自身财产规划的理性程度不断提升,在理财投资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同时,商业银行响应市场的需求,推出了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然而这些创新性产品的推出,暴露出理财产品在先期设计上、中期销售上以及后期售后运营上的漏洞,这使得原本就不具备专业性理财知识的消费者雾里看花。另外,当商业银行误导或者欺瞒消费者的情形出现后,消费者更是难以多渠道的维护自身利益。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升级告别了原先较为单一的产品结构,理财产品的设计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近年,银行的工作人员往往会以一种诱导式的方式推介一款理财产品,从而在宣称是保本理财产品而事实上确是并不保本理财产品时,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有资深的投资者认为,即使是有一定经验的理财投资者,在面对一份理财产品的合同面前都无法将合同中的每一条每一款都了解清楚,也无法一眼洞穿其中的风险,更何况是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有些消费者一味的迷信无风险或者低风险,在理财赚大钱的诱惑下,将资金投入非保本浮动性理财产品,最终亏损严重,方才想起要打官司,胜算微乎其微。但是没有风险的投资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投资的是国债信用度极高的产品,也不能保证完全无风险,又何况是其他理财产品了。虽说不理性的消费者在慢慢的减少,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上的问题而造成的风险还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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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立法与监管不足
首先,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虽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普通消费者,但是其金融消费者的地位也应包含在消费权益保护的体系之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能够享有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也应当能够享受,对于违反此法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消费者也应能通过此法关于违反法律后的相应惩罚进行原则性适用。而在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其所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包含在民法的范畴内,因此适用《民法通则》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至于消费者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属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也应当也包含在我国的《合同法》范畴内。其次,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如上文所述,银行理财产品从发行主体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银行自主设计并发行的理财产品,另一类是由银行代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因此在适用法律的角度上,理财产品可能不仅仅涉及银行相关法律法规,还涉及保险、证券、股票、期权等领域,因此,在设计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时,不仅应考虑相关金融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还应当通过规范行业准则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漏洞和纠纷,从侧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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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国及地区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24
第一节 各国及地区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现状..........24
一、美国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现状.......... 24
二、英国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现状.......... 25
三、欧盟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现状.......... 26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26
第二节 各国及地区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27
一、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保护机制 .......... 27
二、德国投资人示范诉讼机制..........29
三、台湾消费者团体诉讼机制.......... 29
第四章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31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31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1
二、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相关内容完善.......... 32
三、完善现有的部门规章.......... 33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35
一、设立银行消费者保护机构.......... 36
二、建立银行消费者保护基金..........37
三、重点监管银行信息披露.......... 38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 39
一、构建低成本消费者诉讼制度 .......... 39
二、完善举证责任制度...........41
第四章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的完善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完善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来说,先要明确一些法律界定问题,如上文中所述,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涉及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与权利保护,其将所述的消费者的范围界定在“为日常生活需要”,至此,现有的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等金融消费者只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保护原则作为指导依据来维护自身权益。今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迎来新一轮的修正过程,而此次的修正意见也较原有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对于网络消费、消费者的反悔权以及消费者保护机构代理诉讼等都列在的修正范围内,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依然没有保护权益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必要再次扩大其适用范围,将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等金融消费者包含在内,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以及享有权利的法律依据。但是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定义重新界定,也并非易事,如果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等金融消费者加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势必将“为日常生活需要”进行消费的界定打破,同时,也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难度,因为如上文分析,普通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因此在修订上也不免需要有针对性的保护机制。由此,笔者认为,也不妨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再由此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等金融消费者独立于普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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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市场的整体发展不断高速发展,而金融危机后所带来的各种金融问题显示,只有保护好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以及各类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才能将银行业等金融行业的危机风险降到最小。回顾本文的创始初衷,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导致消费者在与银行交易理财产品过程中遭受到了各类权益侵害现象,产生了各类纠纷,并且影响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与创新。从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所涉及的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存有模糊现象,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产品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不确定,到消费者就理财产品出现问题与商业银行进行交涉过程中反映出的理财产品设计问题、理财产品消费者评估机制问题、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银行信息披露问题、客户经理等违规代销问题到银行可能涉及的庞氏骗局问题,都不断应征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所遭受到的侵害。在消费者立足于投诉以及诉讼等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程序过程中,也出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不足、规章法律位阶低以及现有法律法规漏洞疏于对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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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