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法律平台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14-03-28 16:58:34 论文编辑:lgg

绪 论


(一) 选题意义
腐败现象给一个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在世界各国中,腐败具备的外部特征、表现形式、严重程度等方面虽然各有差异,但其破坏性和危害性却是基本相近的,反腐败将会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需要共同面对的严峻课题。在中国,腐败是目前经济健康发展的拦路石,是当今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障碍。其负面作用延伸发展还可能影响到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使行政主体的权威性得不到发挥,无法保证公职人员行政上简洁奉公,最终导致国家处于一种极不合理的运转形式中。依照透明国际的评价标准,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的廉政领域得分情况一直较差,属于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2]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危害最大的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而是腐败。腐败是破坏国家现代化成果最致命的力量,腐败使之前制定好的理想化发展计划在执行中产生畸变,严重阻碍了计划的执行。它对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危害会导致整个国家在发展的道路上误入歧途。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反腐败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方法。如果采取不当的方法,就会使缺乏规范性的权力本身演变成为腐败的温床。综观世界各国在反腐败领域的成功案例,在漫长的过程中均采取了众多的方法措施,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十分注重反腐败预防性立法和惩治性条例。当前,国际社会也普遍积极倡导依法治腐、建立体系、注重预防的综合预防腐败战略,[3]由此可以总结出反腐败是隶属于法律范畴之内的活动,这就要求解决腐败之时应当尽可能采取法律的相关手段,能够以明确的、直接有效的条文约束腐败,抑制腐败,惩治腐败就只有法律手段,只有遵循这一途径,腐败问题才能够根本上得到抑制。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既然认识到了法律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那么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又是如何的,这一过程中取得了哪些成果又走过哪些弯路都是值得去分析的。国外关于依法治腐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基础性理论研究。例如,美国学者亨廷顿的“现代化与腐败理论”认为,现代化推进过程中会滋生腐败现象。再如,著名经济学家坎布南的“寻租理论”认为,普通的“经济主体”为了追求个人经济利益而面临若干不同的选择时,总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经济利益的那种机会,等等。尽管对这些理论的评价存在一些质疑,但不容否认,上述理论为反腐败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理论诠释,并为反腐败理论发展提供了平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主张的综合预防战略。《公约》的主题在于,强调在对腐败犯罪有效打击的基础上,坚持多学科、多层次、多领域的预防战略,建立制度性的、机制性的、社会广泛参与的手段,以及运用司法、行政和经济等措施预防腐败犯罪的社会综合预防策略。透明国际组织倡导的“国家廉政体系”理论。该理论主张预防腐败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认为国家廉政体系作为一种新兴模式,应当能够有效的诊断和防治腐败,代替原有的孤立的制度(譬如司法等专门机关)或孤立的规则和实践(譬如刑法),将体系内部的相关性当成一个整体性制度来进行审视。发达国家对预防腐败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认识。如美国关注在自身严密的法制体系基础上加强预防腐败立法;法国则侧重于防范于未然的预防腐败立法建设;新加坡高度重视惩治预防并重的预防腐败立法。
………………


一、构建中国反腐败专门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 相关概念解析
“腐败”作为一个经常提起的词语,但时至今日世界各国关于其概念却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界定。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世界各个主要国家对于腐败内涵所下的定义。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法律的国家,官方普遍承认的定义是:“腐败意味着有目的地做法律禁止的企图贪污的事,它和不诚实意义不尽相同。”[6]可见,英国关于腐败的概念,与欺诈有关,但比欺诈广泛,同时还需要违反法律规范。美国较为流行的说法是,腐败是指“社会、国务活动家、政治家、官员及全部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进行的经济违法活动。”[7]体现了美国对于腐败的概念是强调腐败的经济性,即谋取私人利益,并且将腐败的主体扩大至社会活动家等拥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的公共人物和所有公职人员。德国内政部文件对腐败的解释为:“腐败被理解为对于官员职务、经济职权以及某一政治授权的滥用,这种滥用可能是出于自身意愿,但都是为了自己或第三方能获得利益而使公众利益或企业利益蒙受损失或陷于可预料的不利状况之中。”[8],这说明德国认为腐败不仅是利用职权谋取私益,而且这一行为还违背了相关的社会规范或道德准则。法国“预防贪污与腐败中心”2001 年终报告将腐败定义为“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滥用公共或社会权力以及不公正的决策行为。”日本较为流行的说法为:“腐败是政府家、官僚与企业经营者等拥有公共权力者,通过滥用公共权力以获取私利、满足私欲的行为”[9]可见法国、日本的概念强调的是滥用权力和谋取私利。通过这几个国家对于腐败定义的分析,各国学界的界定有的侧重于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有的侧重于行为对社会规则的违背,有的侧重于公共权力的异化,还有的侧重于权钱交易。可见,目前国外对于腐败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
……………


(二) 构建中国反腐败专门法律体系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
世界各国政府长期以来都被腐败这一问题困扰,在经济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循序推进的过程中,我国政府也面临着腐败问题的挑战。其实腐败并不可怕,如果使用了正确的办法它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抑制的,相反,若是使用了不当的手段则会导致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例如当年苏联和东欧由内部改革引起的国家剧变就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在冷战结束世界两极格局确立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加快国家建设,推进政治文明发展,采取了多项措施来打击无产阶级政权内部的腐败现象。但是由于个人主观意识影响,缺乏先进经验和理论指导尤其是没有制定一套适合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人文因素的法律制度,最后导致了打击范围过大,触犯人民权益,违背民众意愿,受到普遍抵触的下场。这就说明单单有善良的出发点是远远不够的,方法一样至关重要。当今世界普遍提倡的观点就是必须构建一套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从多方位和多角度来限制腐败现象,全面透彻的打击腐败。
………………


二、中国现行反腐败专门法律法规的基本状况......11
(一)现行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基本结构.....11
(二)现行反腐败法律法规结构上存在的问题.....12
(三)现行反腐败法律法规结构上存在问题的原因.........13
三、反腐败专门法律体系建设的国际借鉴........15
(一)相关国家的主要做法.......15
(二)启示.....16
四、构建中国反腐败专门法律体系的思路与对策........19
(一)制定包含预防和惩治内容的《反腐败法》.......19
(二)加强国际法制领域合作.........20
(三)充分发挥其他部门法的作用.......21
(四)对法律制定及其指导性和操控性加强规定.......22


四、构建中国反腐败专门法律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一) 制定包含预防和惩治内容的《反腐败法》
通过上文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关键在于制定出一套科学、严谨、高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而现阶段我国在此领域内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正是缺少一部包含预防和惩治内容的《反腐败法》,制定《反腐败法》,要先从四个方面去界定它:该法应该是一部预防法和惩治法相结合的法律本体,而不是一部单一的检控法;应是一部规定权利和职责的法律,而不是片面进行倡导和宣言的法律;应是一部囊括综合性治理的法律,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监督范畴;应是一部主体众多的法律,而不是主体单一的法律。对于立法,还应当总结过往的一些经验教训,在《反腐败法》中,明确相应的权力归属和职责分配,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指导,通过法理依据为反腐败侦察机关侦察及破获案件提供便捷,还有强调反腐败教育以及腐败预防机构的组成。总结吸收过去国内外一些立法中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而使这部法律的作用得以真正的发挥。
……………


结 论


目前,我国的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己经步入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新阶段,我们应当在深入分析和解读廉政制度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对现有庞大而复杂的廉政制度体系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和规范。以建立国家廉政基本法的手段,来规范和管理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的确定和实施。在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关于廉政立法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基础上,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一整套框架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顺畅、监督有效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为我国打击腐败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