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 选题依据
信用评级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运作了一个世纪之久,并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等重要领域的一项制度安排。信用评级机构凭借其客观、公正、独立、专业的精神赢得了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的认可,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然而,2007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信用评级机构在其中的糟糕表现,也使其受到从未有过的广泛而严厉的诟病。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历来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为主导,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存在理论上的空白及立法上的缺失。笔者认为,随着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对受到信用评级结果影响而受损的主体,有必要提供一种民法上的保护和救济方式。由此,引发了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问题上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 理论上的空白和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对评级机构追责的困难。首先,我国目前关于信用评级法律责任条款比较粗陋,而且效力层次低,对于评级机构违反其职业义务对被评级对象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缺乏规定,使得信用评级机构多数情况下处于免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状态。其次,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在国外,信用评级机构自产生开始,是被作为新闻媒体来对待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信用评级法律性质也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造成法律适用上也产生较大争议。目前理论上通常将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机构、医师、技术顾问、鉴定师、保险代理人等视为专家,信用评级机构尚未纳入其中。通常认为,专家具有专业性、需具备从事专家服务的资格和高度的可信赖性。从信用评级的过程和信用评级的特点对信用评级行为进行分析,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典型的专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典型的专家属性,能否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定位进行明确,进而从专家责任的角度考虑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是笔者思考的问题。
第二, 被评级对象及第三人的损害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我国目前关于信用评级机构法律法规,比较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造成被因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造成被评级对象及第三人(或信用评级报告使用人)利益受损时的救济缺乏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民事救济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意在救济受害人,后者意在惩罚违法者。从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惩戒固然重要,救济同样不可忽视。随着信用评级市场的和信用评级适用范围的扩大,信用评级结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对于被评级对象来说,信用评级是其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和权威判断,资信良好的被评级对象可以通过信用评级有效地向资本市场展示其资信情况,从而更容易并更低的价格地获得融资,如果信用评级结果严重失失实,等同于对被评级对象资信声誉的损害。这种情况在被动评级中体现的更为明显,被评级对象没有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信用评级机构主动发起对被评级对象的评价,主动评级往往是免费的,信用评级机构一般只能根据被评级对象对外公示的信息,评级过程也缺乏深入的调查程序的,这可能造成评级结果偏离事实和评级结果过低的现象,这对于被评级对象而言,实为不公。对于信赖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第三人来说,其投资行为和决定所依据的信用评级结果严重失实,将导致决策失误,造成经济受损。以上的种种损失,是否也应由信用评级机构来承担,是笔者思考的问题。
第三,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上的不明确,会造成信用评级机构缺乏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测,不利于保护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法律对行为的指引作用在于,行为人按照法律的框架和模式行为,就可以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社会上对评级失准行为的不满,快速涌现出了大量的针对信用评级失灵的诉讼案件。在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国法官判信用评级机构其责任缺乏有效依据,信用评级机构法律也义务不甚清晰,这使得信用评级机构对其执业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有效的合理预测。这种预见上的模糊性,这种不确定性是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是的阻碍。
第一章 信用评级的职业视角
第一节 信用评级和信用评级机构
一、 信用和信用评级的界定
信用的定义,通俗地讲就是将某种事物(或财产)暂时付出给另一方,在一定期限之内对方履行对此项进行归还的义务。在金融学的很多重要著作中都对信用的概念进行了不同角度的阐述。例如《货币金融学》一书中定义信用的概念为,在借贷行为的范围内,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方以“收回为条件”进行某项付出,而另一方以“归还为义务”而获取某项利益,本书认为双方之所以能够完成贷出和借入的行为,都是因为双方各自具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任务。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信用的理解是,借贷一方作出承诺,在将来某时间内将对自身现在接收的事物或服务等进行回报,给予相应的报酬。而《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则将信用概括为物品或者财产所有权的过渡转让。2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在借贷活动中,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地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未得到与其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
第三章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 ......50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定位.......50
一、对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定位的历史考察 ....50
二、对信用评级法律定位的反思.......51
三、专家责任的理论界定和认识.........53
第二节 信用评级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解析 ....56
第三节合同责任的限制和侵权责任的胜利.....63
第四章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68
第一节 信用评级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68
一、确定信用评级机构归责原则的意义 ........68
二、排除严格及公平责任的适用.........69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困境.......71
四、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72
第二节 信用评级机构过错的认定.....74
第三节 对被信用评级机构造成的损害事实认定 ....79
第四节 信用评级民事法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81
第五章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87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87
一、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87
二、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90
第二节 信用评级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 ....92
一、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损害赔偿原则 ....92
二、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92
第三节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限制 ......95
结论
本课题旨在通过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职业视角和职业本质、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信用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配套制度几个方面的论证,结合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现实状况,借鉴美英法系和大陆法系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制度诉讼案例,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构建关于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完整理论和制度框架,为解决平衡信用评级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解决信用评级民事法律责任纠纷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则。通过论证,笔者总结分析了信用评级的职业本质是对未来信用风险的预测性评级,是对被评级对象信用风险的审查,是对出现信用风险可能性的排序和动态调整的过程。设定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正当性,因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设定这种责任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定位为专家,信用评级中的合同关系应视为专家服务合同,由于合同相对性和平等性在在专家服务合同中的丧失,信用评级民事法律责任应归于侵权责任。对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应认定其过错;然后应认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造成了对被评级对象和第三人的损害;最后应认定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被评级对象和因信赖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而受损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信用评级机构,但信用评级机构的这种责任也应被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追究信用评级机构过失造成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必要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笔者建议引入受害人司法救济的集团诉讼制度、信用评级侵权责任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信用评级机构经营风险通过商业保险转移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信用评级机构提供责任基金制度来使责任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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