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有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刑事保护
为了与国际接轨,兑现参加TRIPs办议的承诺,1994年7月我国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侵犯著作权罪。现行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井处罚金: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①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但是关于侵犯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我国《刑法》井未对此做出具体认定。虽然我国在著法第四条中规定了有上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井没有给出具体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力一式。此外,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只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中都有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刑事保护,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质是在网络这一特定环境下的“复制”、“发行”以及“复制加发行”,也就是“出版”,所以,《刑法》既然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以及“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和惩罚,就有必要在今后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受到刑法惩罚。基于这一认识,让我们来看看外国发达国家是怎样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刑事保护的。
二、国外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刑事保护立法
1.法国
国外一此国家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侵权也规定了刑事责任。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该国法律对世界各国法律的影响是历史深远的。法国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在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犯罪,可以说非常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主要规定了几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L335-3条(1994年2月5日94-361号法律)规定,通过任何手段,一切侵犯著作权对智力作品进行复制、表演或传播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亦属侵权犯罪。侵犯L 122-6条规定的软件作者权利之一的行为属侵权犯罪。L335- 4条(1994年2月5日94-102号法律)规定,未取得应有的许可,任何有偿或者无偿的固定、复制、传播或向公众提供,或远程传送表演艺术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音像传播企业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节目的,处两年监禁及100万法郎的罚金。未向作者、表演艺术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支付按个人眨制或公众传播或录音制品的远程传送应付的报酬的,处100万法郎的罚金。.........
可见,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的法国和英关法系代表的美国都已十分关注钊对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的刊法保护了,法国将其规定为“远程传送”,美国将其称之为“电子媒介”传播,并都规定了相应的自由刑和罚金刑。大陆法系在立法上主要采用以附属刊法的模式,即以专门法律规 定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主以刑法的规定为补充。英美法系则主要采取成文法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或著作法中规定犯罪。在认定侵权的主观方而,各国也并非都规定必须“以营利为日的”或者“为商业目的”。比如法国就规定了“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其他有此国家也承认过失犯罪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刑罚上主要采 取罚金刑等则产刊作为主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对于监监禁等自由刑也有适用,但是刊期通常较短,一般都在5年之内。
而诉讼程序上有一个非常明显而且被很多国家采用的方式就是各国都有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做法以及区别较轻的犯罪和较重的犯罪,由此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以减轻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这此做法都是值得我国在制定有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犯罪时予以借鉴的。
参考文献:
[1]姜伟,张为安,兀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张楚.网络法学[M]京:;简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