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韩渔业协定》的作用和意义
19世纪初,国际社会将海洋分为公海和领海两个部分,其中公海部分是奉行海洋自由理论的结果,在海上捕鱼方面也奉行自由原则。但是,20世纪的国际海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56条第 1款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此赋予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拥有权。
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上,《海洋法公约》除规定了公平解决原则外,还规定在达成专属经济区划界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第 74条第 3款)正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签署了双边渔业协定。《协定》和《中日渔业协定》以及《日韩渔业协定》等均属于国家间在睦邻友好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临时性国家间渔业安排,通过签署渔业协定,以求在相邻国家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前可以暂时稳定相互间的海上作业秩序。............
二、《中韩渔业协定》的空间效力
关于《协定》的空间效力,该协定第 1条规定:“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韩民国的专属经济区。”在协定水域之外,《协定》中另设了 3类水域,即第 7条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第 8条规定的“过渡水域”和第 9条规定的“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在上述各个水域中,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不同的。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以此为一般条款,之后直至第 5条,相对具体地载明了缔约双方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第 6条则明确指出,上述 3类水域不属于协定区域范围。
根据《协定》第 2~5条的规定,中韩双方在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按照协定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对方国民及渔船从事渔业活动,依法具有向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发放入渔许可证的权利。附件 1则详细规定了入渔许可措施,包括收回适当费用的权利,同时确认了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协定》第 7条所称之“暂定措施水域”,由双方采取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者,缔约各国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和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无权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和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亦即双方按各自的国内法管理本国国民和渔船。第 8条所称之“过渡水域”设定于“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在两国领海外各设 1个,有效期为 4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对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这一水域在 4年期满后,双方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个区域目前已经按照前述的协定水域,即专属经济区来进行协定管理。第 9条所称之“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是指“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部分水域及“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这一水域维持《协定》签署时的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三、《中韩渔业协定》的时间效力
《协定》第 16条规定:“一、本协定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据此可以理解其中包含着四层涵义:首先,该协定在换文通知之日起已经生效,迄今该条款双方无异议,协定已经生效并得到执行。其次,条约有效期为五年,在最初五年双方均不得解约,迄今协定已度过五年有效期。第三,该协定并不禁止解约,根据协定,在五年有效期之后,双方均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该协定,前提条件是提出终止的缔约一方须提前一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也就是说,在一方提出终止条约之后的一年时间内条约依然有效。..............
五、结 语
在国际社会陆地能源已经趋向枯竭之际,各国均将保证能源安全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迫切任务。对于一个沿海国而言,海洋不仅意味着重要的经济利益,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我国在东海、南海等周边海域存在的海洋纷争形势比较严峻,若干小国以弱挟强,对我国海洋权益进行侵蚀,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利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有理有据的斗争殊为重要。这要求我国在对外条约缔结、条约解释、条约适用乃至条约终止等各个方面进行精心准备、细心解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协定》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借鉴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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