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特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
对中国涉东盟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复合型人才,应该具有独特且系统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首先,该类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可以提供国内法律服务的人才。这就要求该类法律服务人才对我国法学专业各门核心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制度有较全面的掌握在中国的基本法律知识、法律制度规定没有充分学习、认真理解并深度掌握的情况下,不可将对东盟国家法律制度、法学理论的学习当作卞业,因为这样做将背离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社会卞义法制建设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的基本目标其次,该类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应该对东盟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重要法律规定有一个宏观的整体的框架性的了解与把握要为涉东盟经贸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纠纷的解决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不知晓目标地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显然是无法开展工作的。
但因为东盟各国家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笔者认为该类人才可以对东盟国家基本的经贸、民商、宪政、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等进行全面的、宏观性的、概述性的了解。复次,该类复合型法律应用人才应该对拟从事法律服务的所涉东盟某个或某几个具体国家的经贸类、民商类、经济类、宪政类、行政类、诉讼类的法律制度有较细致的学习与深人掌握。贪多相反会造成不精不透,因而无法成为一个称职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应首先选准一个或几个相对具体的目标地国家,对中国涉该目标地国的经贸合作及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服务,甚至可以再具体些,仅仅对中国涉该目标地国某一力一面或某几力一面的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服务。比如选择中越经贸合作或中泰经贸合作作为具体的法律服务力一向,乃至可以更加具体地选择中越货物贸易合作为具体的法律服务领域。...................
二、特定专门的职业技能素养
人才的培养仰仗教育,法学教育应该是教育属性与法律职业属性的统一。有学者说:“三十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一种混乱与无序的印象,不仅形式多、规格多、层次多、渠道多和品种多,而且往往互相交叉、多轨并存。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只强调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往往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法律职业属性,加之不少办学单位又缺乏自觉和自省,安于闭门造车,其结果是,长期以来,我们并非以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为导向,也未及时制定全国统一的举办法学教育的准人条件和评价标准。同时,在政府组织的各种管理、评价活动中,往往也习惯于以理工类的标准为尺度,以学科建设为旗帜,去评价和检验法学教育。的确如此,反思中国的法学教育,当下法学教育界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将学术教育与职业技能教
育融为一体,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价值。....................
三、鲜明广博的背景知识
仅仅凭借法律规定本身去解决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不奏效的。随着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领域的逐步拓展,合作程度的日渐深化,在实践层面中面临的问题,将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综合化、复杂化的趋势。大量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都呈现出一种复合性的特点。解决这些问题,调查这些关系,仅仅依靠高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已越来越不够。一个复合型法律服务人员,应该熟悉法律理论知识,精通法律实务技能,在这力一面是个专才与精英。但仅如此,还显然不够,他还必须对所涉国家的社会风俗、人情伦理、民族习惯等有广泛的了解,知悉经验法则。另外,还应该对对外贸易和经济学力一面的知识有较好的把握。只有具有鲜明而广博的相关背景知识,才能面对经贸纠纷时,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地沟通及令人信服地处理或化解。这些背景知识至少包含下列几个力一面:
其一,经济贸易类背景知识客户的需要决定服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比如,一个对越投资企业,会需要相关的服务人员协助和参与投融资项目的商务谈判,帮助本企业拟在越南建认的独资企业建认健全企业重大投资、经济合同、资产处理及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等一系列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度等,如果仅具有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却缺乏缺经济与贸易力一面的背景知识,显然是无法胜任的。 ..............
四、结语
针对广西区的高校法学教育,在决定自己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时,首先应该考虑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在达到这一共同的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基于自己的区位特点,将培养面向东盟复合型法律人才作为自己法学教育的一个具体目标或更高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广西区高校法学教育完成我国培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需要专门人才的具体举措。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该首先做好洋尽的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当前和未来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需要最缺什么样的法律人才;然后再研究一下自己的法学院校是否具备对这样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再针对市场的需求具体设计我们的产品,计划我们的教学工艺流程;如果暂时还没有这样的培养能力,下一步我们应如何提高,引进和培育怎样的师资队伍。高校法学教育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并与国际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不得不认真对待自己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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