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教学观念和教学评价体系的制约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的成文法体制的国家,受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同事我国有“传道、授业、解惑”的传统教育理念。因此中外因素的合力,使传授式教育模式得以肇始与传承。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普通法基础上的,对先例的遵循成为司法过程的主旨。因此,研读案例成为法学院学生的主要课程。但是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以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观念,教师有意与无意中都影响着诊所教学理念和操作的实行。
目前学校的业绩考核标准和职称评审条件都不利于激发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积极性,这也导致了法律诊所缺少指导教师。业绩考核标准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虽然实训课也可计为教学工作量,但是我校给予教师的指导补助仅有象征性的一部分补贴,这严重阻碍了老师们的积极性。
二、法律诊所运行中存在诸多困难
我院法律诊所运行中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困难。首先, 法律诊所案源的制约。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真谛是让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与解决法律实务来实现法学教学的目的,但由于学生缺乏执业经验,当事人对其存在不信任,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办理,加上地理位置等客观现状,导致整个诊所2011年就一个案子。没有真实案子无法实现诊所教育的初衷。其次,法律诊所的法律规定缺失,司法机关缺乏有效配合。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法律教育实践性教学保障方面的规定,司法机关也就缺乏配合的积极性,呈现出偶然性、随意性。在我国所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学生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到诉讼中的。学生“普通公民”的身份使其不能享有律师的权利,这严重制约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真实参与各种案子的实践性。第三,经费的制约。法律诊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代理费的,而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有是多方面的资金投入,有法律诊所日常办公经费、学生办案必要的经费、指导教师的报酬等。目前学校虽有一笔专项经费投入,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还是捉襟见肘。在美国,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有学生交的实习费用,也有一些基金会的大力支持,而在我院让学生交了学费再交实习费是行不通的,更何况我们本身就是民办学院,也不可能指望政府财政的拨款。这样造成了经费上存在严重不足。
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
我国的法学课程体系设置受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教育部的法学课程设计等的制约。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有关的主要有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和《律师实务》等。而学校实情是:模拟法庭只是部分学生的参与,即使这样还是在简约的走流程,与真实案件相差甚远;毕业实习也就两个月。在实习单位,学生的青涩加上单位的本已合理安排了工作,使实习单位无真正的岗位和职业训练指导,很多成为打杂工,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而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进入法律诊所多数是从大二大三开始的,因为学生要办理真实案件,必须要有法律知识的储备。但这带来一定的问题,高年级阶段,司法考试、考研、就业任务重,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投入办案。
四、诊所人员的素质限制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指导教师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导教师对法律诊所的每一个案件都要制定相应的训练计划和教学目的,关注与监督学生处理案件的进程,还可能参与案件讨论,并根据需要讲授有关法律知识。这不仅要求指导教师具有上述素质,更需要其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现实情况是:一来受指导教师客观条件限制,没有能力进行指导。我校相当一部分法律教师本身理论知识丰富而实践能力欠缺,再加上我校的有些法律教师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等转化而来,缺乏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教育,拥有司法资格证书的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带来有效师资严重不足的窘境。
(1)转变教师和学生的教育观念以及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职业意识法学教育的观念应该与法学教育的目标相适应。我校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为目标,其意旨主要是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同时必须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应用人才。法学专业毕业后大多数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如果仅仅拥有法律知识,而不知道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这样的学生不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即便是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如不能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那么再好的理论知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毫无益处。因此必须从教师和学生中两手抓,根除这种错误的观念,以及从真正适应社会角度,培养复合当今社会所需的高素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应用行法学人才。诊所指导教师的素质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成败起到关键性作用。目前迫切需要提高其相关素质。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培训、社会实践,积极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兼职工作,增加职业经验与技能,使教师向“双师型”方向发展。同时,拓宽法律诊所指导教师来源渠道,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作为法律诊所的兼职教师,也可以聘请退休在家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原司法人员担任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W. Pincus, Educational values in clinical http://www.1daixie.com/dxfllunwen/ experience forlaw students, CLEPR Newsletter, September 1969, at p. 78.
[2]Re ections on US clinic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JOURNAL OF THE LEGAL PROFESSION,VOL. 10, NO. 1,2003.
[3]李芳.“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实践[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