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传统观点“法律的政治化、法律的工具化系中国文化的先天不足”
一种关于中国政治和法律的关系的传统观点认为:法律的政治化、法律的工具化系中国文化的先天不足。中国法律的先天不足是因为我国所承认的法律都建立在经验主义上,中国的法律并非建立于客观法上,而是政治之上,因此中国并无法律,因为恶法非法。法律当然不能只是工具,这一点已经经过无数的学者论证过,但是法律政治化并不是一个绝对的错误。
西方学者,无论是法学学者还是社会学学者,都始终强调“西方社会的法律自主”,并相信“从分析角度看,西方法律和政治分属不同的子系统,所以相对独立于政治功能,尽管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这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西方社会的‘司法权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对于这样的思想,中国学者基本上都是认同的,比如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就特别指出:“要捍卫法治,就要捍卫法律的自主性,捍卫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由此可见,学者们大都倾向于强调法律和政治的相互独立而非相互连接的一面。但是,这种区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雄辩,小可能胜于实践中政治和法律相互交织缠绕的事实。
二、法律与政治的不可分性分析
(一)法律与政治的不可分性的理论分析
法律与政治作为人类社会两种不同又并存的社会现象,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二者都是人类群体活动的产物。都是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上层建筑。第二,国家是政治的载体,同时,国家也是法律产生的前提,任何法律都是依附于一定的国家之上。第三,同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和政治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同时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总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最为重要的是,法律和政治的内容在很多时候是相互交叉重叠的。例如近些年来呼声甚高的时髦话题:民主、人权等等问题,这些就都是严格意义的政治问题,同时也是各国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最后,政治和法律的变化甚至也是大致上同步的。法律的更迭史实际上就是一部政治的更迭史。
美国政治学家诺伊曼指出:“法律并不能统治。只有人才能行使支配他人的权力。只强调法律的统治而不强调人的统治,结果势必导致人统治人的事实被掩盖。”这段话可以说中肯地评价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二)法律与政治不可分性的实践分析
哈贝马斯把人的生活区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一个是典型的公共生活领域。无论是在哪个领域,人们进行各项活动,都需要一个基本前提——社会必须具有起码的秩序状态,而且还要能够有效地维持这样的秩序状态,而不是处于混乱状态之中。在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秩序的过程中,政治的方式和法律的方式始终是彼此交错,相互渗透的。从静态来看,法律的内容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治:制定法律一个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那么法律的内容必然会来源于人类社会。政治作为人民群体活动的方式之一,本来就应当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从动态来看,立法者制定法律不可能独立于政治的影响。现实中的立法如果想要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就不能是一个封闭的过程,这个过程就必须从社会中吸取各种资源,而非仅仅立足于字面上的法律术语、概念,这些资源也包括政治资源。
三、法律政治化的语境分析
对于法律政治化,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学者抨击法律政治化,抨击的其实是法律背后的不公的政治体制。政治与法律,就如同正义女神手中所持的剑与天平,剑与政治的刚性特征不谋而合,而这样的刚性谋求的是天平所代表的正义的威严和严苛。失去的剑的攻击性和防御力,天平根本无立足之基。实然层面的法以政治为基础。政治为法律提供权力基础。法律背后的强制是的人们有了服从法律的动机,政治背后的权力为法律提供了心理和暴力的双重保障。
我们必须考量的是法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政治化了。从本质上来说,法律问题政治化其实就是“人治”,也就是政治家之治。但是,在目前的中国,学者们可以批判当前的法律体系有多不完善,法条制定有多不合理,但是学者们不能否定当前中国正在逐步法治化。例如,我们的政府正在逐步加强市场自身和法制的调控作用,降低政府对市场过度的干预。尽管在这条路上我们举步维艰,但是我们在朝一个好的方向努力。
如果在多数人看来“法律政治化”是政治过分地渗透和控制了法律的话,那么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还有可能也确实存在“政治法律化”的现象,法律在规范和限制政治行为,将政治行为纳入到规范的范围之中。所以,法律和政治的结合并非一定就是消极的,如果能够有效控制,二者的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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