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层次模式”中的法律控制与自治
1995年开始实行的《劳动法》建立了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层次模式”。即宏观上,以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中观上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调整企业内集体劳动关系,微观上通过劳动合同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这种“三层次模式”使劳动领域成为私域与公域之间的一个弹性空间,导致第三法域即社会领域的形成。可以说,宏观层次体现的是法律控制的特点,中观、微观层次体现的是自治的特点。
宏观的层次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第一层次,其范围涉及全部的劳动关系。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 劳动关系中自治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在中观上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调整企业内集体劳动关系,在微观上通过劳动合同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在微观层次中,劳动合同将个人的利益提升出私域界限,保障了劳动者的“用脚投票”权。在中观层次中,集体合同则保障了劳动者的“用手投票”权。中观、微观层次体现的即是自治。
二、我国现阶段罢工体现出的劳动关系中法律控制和自治的问题
(一)罢工体现出劳动关系中法律控制的问题
1.劳动者权利并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罢工中,由于统一组织和领导的缺乏,导致劳动者内部很难形成一致意见,为了确保统一行动往往要依靠异常事件,但实质是无法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2.自由度显得过大。我国实际上默认劳动者的罢工权。恰恰由于我国对“罢工”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这种行为的自由度显得过大。以本田事件为例,“罢工”本身也应当有一定的规范。然而,本田事件事前没有谈判,事后没有冷静期,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大部分人只是被动地卷入其中,其暴露出我国对群体性事件有针对性的社会规范的极大缺乏。
(二)罢工体现出的劳动关系中自治的薄弱环节
1.我国的集体层次的劳动关系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当前中国的劳动关系尚无有效的集体运行机制,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或不能有效实施,使得劳动关系的运行处于一种既无有效的集体运行机制,又无有效的法律机制这样一种“双无”的畸形行状态。于是,罢工成为一种必然现象,也成为广大劳动者无奈的自救手段。
2.工会缺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罢工一般是由工会组织和领导的。没有工会组织的罢工,被称为“野猫罢工”,许多国家将其认定为非法。在中国,自从年宪法修正案中罢工权被删除,“罢工”已经成为法律的禁语,而代之以“停工、怠工”事件。但实践中每每发生罢工之时却不见工会的身影, 使得我国的罢工基本上都是“野猫罢工”。
3.罢工权基于工会代表权,会使职工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工会组织是一元化的工会,有庞大的组织,在中央层面有很高的运行效力,但在基层却很弱,常常流于形式。这种格局使基层工会的团体意志常常不是来源于员工个体意志的整合,而是上级工会的布置,从而对内缺乏有效的整合,对外也难以进行真正的代表。
三、问题的解决:加强自治与法律控制的相互配合
在笔者看来,劳动关系中三个层次相互配合,才是解决罢工问题的最好方法。
1.尽快完善我国的罢工立法。第一,将罢工权法律化。从法律上确定、设立和保护罢工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能实现的。第二,用法律形式确认罢工权有其必要性。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劳资冲突愈演愈烈,面对经济势力强大的资方,法律必须赋予劳动者以罢工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立法赋予给劳动者合法的罢工权。
2.加强工会的职业团体性质。当前我国工会需要重新定位, 尽量淡化政治团体的色彩, 突出职业团体的特征, 强调其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身份, 落实其平衡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工会应代表职工就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工作条件等劳动标准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集体谈判, 通过集体合同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的群体利益。
3.提升工会的谈判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定位应该是工人的自治性组织, 其唯一职能即是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 维护工人利益。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 要形成良好的集体谈判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工会的谈判职能,应当理性地剪除工会过多的管理职能。借鉴西方经验, 让工会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 发挥工人的谈判力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估, 使企业主动与劳动者协商。..
4.自治与法律控制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一旦有了良好的罢工立法,工会便可以通过法律赋予它的权利帮助劳动者。而法律也可以限定合理柜架防止工会在罢工上越权。所以,自治与法律控制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127.
[2]董保华.中国劳动关系的十字路口——管制与自治:富士康、本田案件提出的法治命题[EB/OL]
[3]李凌云.工会缺位和立法缺失下的罢工行为[J].视点,200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