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的概述
法律硕士 (Juris Master,简称J. M)学位是我国法学专业学位中的一种,是直接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学专业教育,其源引于美国培养法律博士(JurisDoctor,简称J. D)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在借鉴了美国培养高层次应用专业人才的基础上,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学教宵现状而建立的。这一法学教育制度从1995年被批准设置,1996年开始试行以来,己经历经了 16年的实践和发展。
2. 全日制法律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通过参加每年一月份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的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考试方式为全国联考,学习方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学制三年,毕业时可获得法律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全日制法律硕士 (非法学)教育是本论文探讨和研究的对象。全日制法律硕士 (法学)教育:又称为法本法硕,是200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考改革后新增加的专业。同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一样,法本法硕也是通过参加每年一月份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但不同的是其招生对象为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学习方式为脱产学习,学制二年,课程设置上也异于法律硕士 (非法学)教育,毕业时可以获得法律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这种教育模式不是本文探讨的对象。
3. 法律硕士教育的特点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首先是专业学位的教存,其中"法律"也是特定指向法律职业领域,是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的专业学位,其有着自身的特点。
第一, 法律硕士教育是专业学位教育.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设置的多个专业学位之一,与其他专业学位相同,它所强调的是通过对法律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系统学习的同时,更侧重于对法律实务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法律硕士教育要求培养出的是具有法律专业综合知识且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
第二, 法律硕士教育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设置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等一系列的原因推动的,其主要是为适应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其根源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及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大量需求。法律硕士教存与其他教存的区别也在于其是以法律为专业领域的职业教育。
(二)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建立之前,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只有二个层次的教育式:培养具备一般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教存和培养具有明显学术型研究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教育。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及民主法制的建设,这二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大量人才需求。我国法学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方面存在的结构性缺陷日突显。
二、 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作为新生事物,在设立的初期还处于探索和试办阶段,规模非常小。1996年,第一批被批准设置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试点单位仅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8所高校,这一期总计仅招收了 425人。"?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发展,尤其是在200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以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事业迅猛发展,规模开始逐渐扩大。截止到2012年,报名法律硕士人数累计近130余万,累计毕业生达近8万人。其中安徽大学作为1998年第三批被批准有权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之一,从2000年开始正式招生以来,毕业生也已达近500人。全国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经增至115所,其在地域分布上已经涵括全国各个地区。在试点院校办学实践过程中不断吸取经验和教训,促使了法律硕士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相继出台,使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模式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并逐歩趋向成熟,完善了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初步形成。
(一)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的共性
1. 法律硕士的招生对象和考试方式的现状
从1996年试点单位招生至今,法律硕士的招生和考试方式在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大致的两个阶段。从1996年至2000年的第一阶段在这一时期中,法律硕士的招生对象没有具体的区分,考试方式也是由试点的各大院校法学院自主命题。法律硕士的招生单位和招生数量在这几年逐步增加,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规模日益扩大。这一时期,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各方面都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硕士招生对象和考试方式与法学硕士类同,让零基础的非法'学本科毕业生通过这样的招考方式与已经接受四年专业知识教育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相互竞争,前者显然处于弱势。这种隐在的不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从2000年至今的第二阶段200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司法部法学教育决定对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进行重大调整,公共科目(政治和外国语)实行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专业科目实行全国联考,并出版统一的专业课考试用书。另外还规定,法律硕士只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 15-25
(一) 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共性....................... 15-17
(二) 安徽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的概况....................... 17-25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 25-29
(一) 法律硕士教育的市场化 .......................25
(二)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25-26
(三) 法律硕士的教学方式过于传统....................... 26-27
(四) 教育资源的紧缺....................... 27-28
(五) 培养理念的缺失 .......................28
(六) 法律硕士就业缺少方向性....................... 28-29
四、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健全....................... 29-38
(一) 招考制度的改进....................... 29-31
(二) 教学体系的改革 .......................31-34
(三) 教学方式的改革....................... 34-36
(四) 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36-37
(五) 加强法律硕士教育目标的法律职业化....................... 37-38
结论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经历十六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全面进入正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在我国的法律生活中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普及和传播,并在我国法学教肓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由于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的模糊,法律硕士教育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招生制度、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都还需要改进和完善。尽管如此,法律硕士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新生力量,其迅猛的发展预示着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作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专业人才库,必将肩负起为我国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重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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