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音乐著作权的起步(1868-1899)
第一节 概述
明治时期正处日本近代化阶段,在面临西方各种制度、文化入侵的状况下,国民主义政策与“文明开化”的碰撞促成了日本“选择性适用”的特点,该特点对日本音乐的近代化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国际上《伯尔尼公约》的制定及各国法律汇编译著的出现使日本著作权法逐渐步入国际轨道。各自的发展使得这一阶段的音乐与著作权法产生了交集,为音乐著作权的诞生埋下种子,进而使音乐走进著作权法的调整视野。从日本现行著作权法来看,音乐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和研究四大主体——文学、技术、美术和音乐——之一,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由于音乐作品可分有词音乐与无词音乐,其中的词作品在现行著作权法中亦可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而音乐著作权的确立应当从曲作品真正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起算。
第二节 音乐著作权的萌芽阶段(1868-1887)
一、 音乐的发展
从词典角度来看,明治初期的“音乐”是指笛、太鼓演奏的乐音及祭神时使用的旋律。2而结合《和英语林集成》(庆应 3 年,1868 年)、《和英语林集成(再版)》(明治 5 年,1872 年)、《和独对译辞林》(明治 10 年,1887 年)中对“音乐”一词的解释,则包含了不同于英文“music”或德文“musik”的内容,即伴舞所用的乐音以及娱乐用的器乐演奏,或者由各种乐器合奏出的乐音。由此看来,至少在明治 10 年(1877 年)之前,日语中的“音乐”一词是指伴舞用的、或是用于娱乐的乐音,并未与如今的著作权法理论中的“作曲”概念联系在一起。那么这一时期的日本音乐是如何逐渐演化成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的呢?这与这一时期的音乐教育发展有关。明治 5 年(1872 年)文部省(相当于文化教育部)3颁布了实施“学制(学校制度的简称)”的教育令。其以法国学制为样本采用学区制,将全国分为 8 个大学区,大学区之下共设 32 个中学区,中学区之下又细化为 210 个小学区。由于“学制”之下的教育需要收费,当时的就学率并不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文部大辅田中不二麿聘请了来自美国的 Murray,计划废除学制,神田孝平曾于明治 7 年(1874 年)发表《国乐振兴说》,10提出应当引进西方音律体系创作歌曲,结合日本本土优秀作品,从而创造出能为众人所共享的“国乐”。目贺田种太郎与伊泽修二11于明治 7 年两次上书,第一次上书提出本土音乐两极分化应通过西方音乐来弥补,建议将西方音乐与本土音乐有机结合,建立新的日本音乐体系,这一点不同于神田孝平的观点;第二次上书提出音乐对学习的帮助,并建议广招国外音乐家辅助本国音乐教育,积极学习欧洲优秀曲目,并与美国音乐教育发展相对照。同时指出自古以来讲究礼乐的日本,其“雅乐”并非基于自然音律产生且不讲究学术研究,因而是不完善的,需要改进。12至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音乐“名义上”已走进课堂,其实质也已发生变化,即通过音乐记录方式——五线谱——的改变,使得之后的音乐教育逐步将学生们导入到西方音乐体系上来。虽说,这时的音乐还未真正走入著作权保护视野,但无疑为音乐作品的出现奠定国民基础。
二、 著作权的发展
在日本,“著作权”一词并不是一开始就被使用的,有人提出该词是由“旧著作权法”13起草者水野鍊太郎提出的。14据人们回忆:“由于‘版权’一词未免失之狭隘,故在修改法律时改用‘著作权’一词。”15“最初在考虑使用什么名称时,曾绞尽了脑汁,而‘著作权’一词正是当时所创造出来的”。16然而,还有人提出“著作权”一词是明治 19 年(1886 年)由作为外务书记官出席在瑞士伯尔尼举办的“著作权保护同盟创设会议”的黑川诚一郎提出的,该会议由瑞士联邦政府向各国政府发出邀请,主题为“保护文学及工艺美术发明者的权利”。当时的外务卿井上馨曾紧急征求各方意见,其中包括文部卿大木乔任、内务卿山县有朋、农商务卿西乡从道宛。而在当时诸多拒绝的回复中,农商务省的理由是“相对于文学、艺术著作权的保护盟约,本国还不具备保护美术著作权(当时的音乐是作为美术作品的一部分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据说该“著作权”的说法是源于明治 17 年(1884 年)农商务省曾把来自瑞士的邀请函中的‘protection des droit des auteurs des literature et d’art’(关于保护文学及工艺发明者权利)翻译为“著作权”。17而这一名词,随即出现在了黑川诚一郎的任职公文中,随后,出任日本驻瑞士使馆参事的黑川诚一郎在其会议报告中使用了“著作权”一词。此后,明治 20 年(1887)的报纸上也出现了“著作权”的字样——“作为委员参与会议的外务省书记官黑川诚一郎上呈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上的著作权保护’的会议报告”。18综上,不论“著作权”一词究竟是由谁所首创的,可以看出,这是明治时期日本接受西方版权法思想并且将其本土化的众多成果之一。19
明治 2 年(1869 年)颁布的《出版条例》,其先后经历了明治 5 年、明治 8年的多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图书出版者的利益、保护期限、授权出版的程序及罚则等,其中,明治 8 年修正的《出版条例》第 27 条提出本条例适用于小说及歌谣的出版。20其中的“歌谣”指的是口头文学,且小说、歌谣的作者所享有的只是出版权,因而与音乐作品概念并无关联。21明治 20 年所获得的成果似乎使得明治时期著作权法发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首先,明治 20 年(1887 年)的《版权条例》将出版的相关规定从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一部分,为之后的《出版法》(明治 26 年,1893 年)的成型奠定了基础。然而,在对作品的保护上却几乎不涉及音乐作品。其次,明治 20 年的《剧本乐谱条例》规定:“戏剧剧本若出版乐谱,其著作权人在其权利期限内,享有興行权22”。与此同时,《剧本乐谱条例》第 2 条规定:“享有興行权的客体为剧本和乐谱”,而“乐谱”特指记录净琉璃唱词和谣(能乐的唱词)23的乐谱。可以看出这里的乐谱只包含了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歌词”。此外,关于“乐谱”一词,并未收录在《和英语林集成》(明治 26 年,1893 年)中,故人们推测,“乐谱”一词在《剧本乐谱条例》出台前后并未为公众所知悉。或许可以这样猜想,正是由于当时盗版24乐谱的行为极少,所以当时的法律并未予以重视。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阪曾经发生过盗版净琉璃乐谱的案件,销售人受到关押 11 日的处罚。25该处罚源自《出版条例》罚则第 4 条“关押 10 日以上 6 个月以下”。然而,依据当时的《出版条例》,认定该销售人行为属违法是相当困难的,只是由于该事实被报道了,因而被认定为盗版行为。26与此同时,有人指出:《剧本乐谱条例》(1887 年)的制定并未经过元老院的决议。27究其理由或许是当时出现的一些法律译著改变了法学家的看法,明治20 年(1887 年)4 月内务省发行了名为《独逸法律书》28的法律汇编译著,其第四至第六册中涉及德意志在 1870 年 6 月 11 日颁布的“关于著作、图画、乐谱、戏剧的著作权人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的部分条文在伊藤信男编著的《著作权 100 年史年表》中被提及:“6 月 11 日德意志制定了关于文学、美术、音乐及戏剧作品的著作权法”,其中涉及音乐的内容有:第三条“乐谱”,第四条“剧场的戏剧、音乐剧的现场表演”,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第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均适用于乐谱的出版权”,第五十条“戏剧剧本、音乐剧剧本的‘興行权29’由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享有”。而该第五十条或许成了日后产生的《伯尔尼公约》(1886 年制定,日本于 1889 年加入)第 4 条中的“戏剧剧本、加入了乐谱的戏剧剧本、加入及未加入歌词的乐谱”的条文来源。
第三节 音乐著作权的起步阶段.....................................................................................16-22
一、 音乐发展中的著作权 .....................................................................................16-19
二、 涉及音乐的著作权保护 .....................................................................................19-22
第四节 总结 .....................................................................................22-23
第二章 音乐著作权的发展..................................................................................... 23-41
第一节 1899-1926 年音乐著作权发展..................................................................................... 23-26
第二节 1926-1939 年音乐著作权发展..................................................................................... 26-36
第三节 1939-1945 年音乐著作权发展.....................................................................................36-40
第四节 总结 .....................................................................................40-41
第三章 音乐著作权的成熟.....................................................................................41-54
第一节 二战后的音乐著作权发展..................................................................................... 41-45
第二节 现行著作权法的制定 .....................................................................................45-53
一、 旧法的几次修改与相关报道 .....................................................................................45-47
二、 “新著作权法”出台与.....................................................................................47-49
三、 “新著作权法”的修改..................................................................................... 49-52
四、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 ..........................................................52-53
第三节 总结 .....................................................................................53-54
结语
明治末期到大正初期,随着留声机技术传入日本,出现了唱片侵权案件,如“桃中轩云右卫门”事件,通过该案件,人们开始逐步了解著作权理论。随着大正初年一战爆发、“旧著作权法”修改、电影广播技术的传入,媒体迅速发展,作品被大量使用。到了大正末年部分著作权人保护意识觉醒,开始主张保护自身利益。随着昭和初期国际条约和日本国内法的修改,广播权得到确认、音乐开始作为独立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日本国内的作曲家们开始为保护自身利益与广播组织者对抗。至此,可以说日本音乐著作权已开始缓慢发展。昭和 14 年(1939 年),日本刮起了 10 年“Plage 旋风”,使得音乐著作权人及音乐作品使用人逐步意识到设立本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团体的重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大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应运而生,同时,《中介业务法》的出台,为日本音乐著作权的独立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这离不开昭而这些法律的逐步出台对于音乐著作权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JASRAC 不再是日本管理音乐著作权的唯一团体,使得日本国内音乐著作权开始摆脱垄断,迎接发展带来的多样性与竞争自由化。纵观明治时期至平成初年的 100 多年的日本音乐著作权发展史,日本从最初的基于修改不平等条约而被动的加入《伯尔尼公约》、学习西方版权法思想,到逐步跻身世界著作权制度发达国家之列,这个过程相当漫长,一方面由于著作权本属法律拟制权利,是后天赋予的权利,因而在日本这个相比西方科技发展相对落后的东方国家,短时间内尚不能很好的吸收和消化;另一方面,日本自明治时期开始不仅引进西方版权法思想,其文化、制度等方方面面都在学习西方,因而不论法学理论也好、权利所保护的客体、对象也好,都处于萌芽到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加上当时正处西方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时期,西方每前进一步,相关权利人就会要求更多的权利保护,这使得还处于学习阶段的日本不得不紧随西方国家的步伐步步跟进,并且不忘与此同时保护本国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