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价格法制概念界定及历史性考察
第一节 价格及价格法制概念
价格的形成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以价值规定为基础,但是加进了新的要素。价格最初不过表现为,它是以货币表现的价值,后来取得了进一步的规定,它本身表现为特殊的量"。简言之,价格就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资产价格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按照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基本价格形式。从宏观层面上来说,价格以价值为基础,使各部门的总价格比较准确反映各部门的劳动消耗总量,反映各部门间的价值比例关系,从而有利于搞好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2我国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市场机制表现为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汇率机制等等,其中价格是核心要素。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影响到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要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要充分利用好价格杠杆这个工具,达到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价格法制是调整价格关系和价格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价格法制是调整价格的制定、调整、管理及监督检査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有关价格的规定。价格关系是价格主体根据价格法制规范产生的、价格主体之间在价格管理与价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言之,就是以价格为其社会内容的法律关系。以价格本身为对象的是价格行为(包括单方定价行为和双方议价行为),以价格行为为对象的是价格管理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以行政管理为对象的是行政诉讼行为。3这里所指的价格,包括各类商品价格、各种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因此价格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价格法制是调整各种商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调整和监督检査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价格法制是指调整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管理、调整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所说的价格法制指的是广义的价格法制。价格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学界已没有什么大的异议,但对于价格法的归属问题,学者们尚未达成一致共识,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是宏观调控法论,即认为价格法应当属于宏观调控法,因为价格与财政、金融、计划等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而主张规范价格调控行为和调控价格管理关系的价格法也应当属于宏观调控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相并列。1另一种是市场规制法论,即认为价格行为是一种基本的、重要的市场行为,对价格行为进行规制的价格法理所当然是市场规制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并列。2第三种是综合法论,即认为价格法的归属应当"一分为二", 一方面,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重要的市场行为,对价格行为进行规范是市场监管法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价格问题是关乎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物价稳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国家通过价格法意在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所以价格法兼具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双重属性。3本人持第三种观点。
第二节 价格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980年初,国务院成立了体制改革办公室,体改办同年9月形成了一份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如何改的意见即《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明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理念,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系统阐述了如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其中最关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199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核心是价格。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价格秩序,必须借助于社会主义法制。因为,价格秩序是价值规律所要求的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这些规则或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就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内在要求,而这种要求最科学合理的实现方式就是法制,也只能是法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按价值规律办事,最好的途径是用法律形式把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条文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公民价格行为的指南,就能更好地保障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严格的守法、执法、司法活动落到实处。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已由过去的高度直接管理方式转变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从而形成了价格管理中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管理形式,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管理手段为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首先必须抓好价格立法。价格改革不仅要求价格法制确认改革的成果,而且价格法制要为深化价格改革扫除障碍和提供指导, ―用法制手段来推动价格改革。
第三节 价格法制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价格法也不例外。价格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管理的双重任务,是国家运用法制手段保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加强物价管理,规范物价行为,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稳定价格总水平,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其调整对象如下市场主体在制定和调整各种价格标准中的价格关系。谁拥有定价和调价权,依据什么原则定价及调价,怎样定价和调价等方面。价格管理中的关系。那些部门(单位)或人员具有价格管理权,根据怎样的原则管理价格,如何管理价格等。价格监督检查中的关系。包括价格监督检査机构的职权,监督检査程序,被检查单位及个人的权利义务等。 价格认证中的价格关系。价格认证机构的职权,价格认证程序,价格认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价格法制调整对象的广泛性。价格法制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价格关系是市场主体在价格的制定、管理、听证、认证、调整及监督检査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和其它社会组织。价格法制调整的价格包涵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资产价格及生产要素价格等等。由此可见,价格法制调整对象涉及到经济运行中方方面面,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十分重大。对价格法制实施监督的广泛性。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进行监督,价格法制也不例外,这种监督是为了充分发挥其立法目的。价格法制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对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非常重大。价格涉及到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每一种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上涨或下跌,都会对供需双方产生一定影响。尤其近两年来社会方方面面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都非常关心,一旦出项每个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呈现大的涨幅,人们就会议论其合法性,对价格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对价格法制实施的监督将更加广泛。2001年"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开通,极大地方便了人们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同时拓宽了对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法制工作监督的渠道。
第四节 我国价格法制历史................................................................................14-17
第二章 个案分析价格法制问题................................................................................17-29
第一节 安顺市价格法制................................................................................17-18
第二节 价格管理职权................................................................................18-19
第三节 对暴利的法律认定................................................................................ 19-21
第四节 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 ................................................................................21-23
第五节 价格听证制度的缺失 ................................................................................23-26
第六节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26-29
第三章 国外价格法制体系................................................................................ 29-34
第一节 美国价格法制 ................................................................................29-30
第二节 德国价格法制 ................................................................................30-31
第三节 日本价格法制................................................................................ 31-33
第四节 国外价格法制对 ................................................................................33-34
第四章 完善我国以《价格法》为................................................................................34-42
第一节 对《价格法》相关条款................................................................................34-36
第二节 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 36-39
第三节 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39-42
结语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处于不断完善中,市场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经济,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依法治价,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能力,是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需要。目前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水平,维持价格秩序,提高经济宏观调控能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国市场经济和价格法制的发展历程短,实践经验欠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价格法制在实践中的运用,价格法制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以价格法制在安顺市的实践为视觉,通过发生的个案分析价格法制存在的不足。笔者在总结我国价格改革和价格法制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价格法制的先进经验,结合价格、价格法制、市场经济及法学理论,提出修订、补充和完善我国价格法制的建议,希望这些建议能给正在征求修改意见的《价格法》的修改提供一定参考,能够给正在制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献一份微薄之力;能够为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但由于本人的法学理论水平有限,提出的问题和对策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法学理论素养,把理论和实践更好的结合起来,对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